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广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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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广东省核与放射事故医 4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粤卫〔 〕180号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 医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厅直有关单位, 省直、 部属驻穗医疗卫生单位, 有关高等院校及附属医院: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 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 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遵照执行。特别是已建或将建核电站的市, 务必结合实际, 做好各项前期准备, 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核与放射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方针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专业队 2.4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 2.5现场医学应急处理指挥部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通讯联络保障 3.3相关技术储备 3.4相关物资储备 3.5经费保障 3.6培训与演习 3.7公众宣传教育 4.核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4.1核事故分级 4.2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4.2.1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4.2.1.1应急待命状态( 四级响应) 4.2.1.2厂房应急状态( 三级响应) 4.2.1.3场区应急状态( 二级响应) 4.2.1.4场外应急状态( 一级响应) 5.放射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5.1 放射事故分级 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 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5.2.2放射事故响应程序 6.应急响应的终止 6.1 核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6.2 放射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6.3 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7.后期评估总结 8.附则 9.附录 附录1: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 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附录3: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附录4: 省、 市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名单 附录5: 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附录6: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7: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8: 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9: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10: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11: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12: 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 提纲)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突发的核与放射事故, 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 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促进我省核能和平利用和辐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送审稿) 、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广东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170-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发生的核电厂和核设施等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1.4工作方针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 积极兼容, 统一指挥, 大力协同, 保护公众, 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核管委”) 的统一指挥下,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一致, 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 负责做好全省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 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 省、 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的省级与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专家组、 医学应急处理专业队, 以及指定的省、 市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理指挥部。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见附录1。 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见附录2) , 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 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 省核应急工作方针和省应急计划与预案, 组织承办省核管委交办的核与放射医学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制( 修) 订和审批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组织指挥、 指导、 监督、 管理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向省级核管委提出医学应急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医学应急专业队; 指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 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 技术和物资等医学应急准备的保障机制; 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力量, 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 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见附录3) , 地( 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已建( 或在建、 计划建) 核与放射设施的地级市, 负责组建本市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是: 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 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 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 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 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理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理的指导工作。 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专业队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市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专业队, 特别是已建( 或在建、 计划建) 核设施的地级市。专业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 核物理、 辐射防护、 核辐射损伤救治、 血液、 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由省职业病防治院、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卫生监督所及省人民医院、 省第二人民医院、 南方医院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 辐射防护、 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 根据现场剂量估算和临床诊断估算剂量进行合适的医学处理及定期医学跟踪观察; 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公众防护建议; 负责检查监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措施的实施及稳定性碘片的发放、 服用及其它卫生监督工作。 2.4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 省级和已建( 或在建、 计划建) 核与核设施的地级市分别指定1-2间本级医疗机构, 同时指定1间医疗机构作为后备机构( 见附录4) 。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后备机构承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 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理专业队衔接, 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 伤员分类转送、 接收及救治的处理过程。 省职业病防治院、 省第二人民医院为指定的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 南方医院为后备机构。 2.5现场医学应急处理指挥部 省和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 县( 区) 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 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理指挥部, 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2.6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 组织起草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组织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 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 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 核电站事故时具体负责对受伤污染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 负责医疗队的组建和派往各定点行政村巡回医疗、 心理咨询, 将受伤、 受污染及生病人员及时送往现场及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救护和治疗, 对应急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碘片发送, 负责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计划区公众( 包括撤离安置人员) 的健康管理。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具体由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行。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编制。 3.2通讯联络保障 省卫生行政部门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通讯联络指挥系统是省核与放射事故通讯联络指挥系统的一部分, 在省核管委的统一配置下, 保持与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各专业技术组及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通讯联络畅通。 3.3相关技术储备 省、 市两级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研究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 快速诊断分类方法、 医疗救治技术、 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 尽快完善相关技术储备。增加资金投入, 研发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3.4相关物资储备 省、 市两级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 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 药品, 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 1) 必备的医疗设备, 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 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按照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进行配备(见附录5); 尚未建核电站的市、 县按附录6的辐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 ( 2) 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 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 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 污染防护服、 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 带滤膜的防护口罩、 防护靴、 防护手套等(见附录6); ( 3) 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 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 担架、 救护车等。 3.5经费保障 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核管委统筹安排解决, 用于人才培养、 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 培训与演习, 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 并负责组织落实。定期监督检查经费落实情况。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 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3.6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 省及已建核与核设施的地级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 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 积极参与核管委组织的演习。 3.7公众宣传教育 要经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将损伤降到最小, 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 包括辐射量等) 、 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注意对核电厂周围居民定期进行心理效应的健康教育, 对公众宣传防护措施, 指导居民常规防护。 接受省、 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 省、 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组织编写核与辐射方面的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 4.核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4.1核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 应急待命、 厂房应急、 场区应急、 场外应急。核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省核管委确定, 医学应急处理在统一指令下( 传真、 电话等) 协同进行。 4.2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 地方) 核管委下达的指令后, 所有相关专业组织、 专家组、 专业队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 根据响应级别, 按照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见附录7) 进行处理, 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省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 省职业病防治院、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卫生监督所、 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同已建核设施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 4.2.1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4.2.1.1应急待命状态( 四级响应)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进入戒备状态, 并保持与省核管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络。 4.2.1.2厂房应急状态( 三级响应) 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 主要在厂房内。省级及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做好应急人员、 药品、 器材、 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 集结待命。 省应急医疗救护组带领应急专家医疗队专家到现场待命; 市指定医院准备10-20张病床, 准备接收来自核电站的伤病员, 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级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分别向市民防办和省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通知当地应急医疗救护组事故情况; 辐射防护组准备好应急照射剂量测量用的车辆、 仪器、 个人剂量计、 表格、 碘片等, 立即出发到现场待命。 4.2.1.3场区应急状态( 二级响应)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设辐射剂量监测点、 辐射防护站、 医疗救护站、 碘片发放点, 向周围公众发放碘片及其它应急药品, 对公众开展心理咨询。 省应急医疗救护小组派出一名副组长和应急专家医疗队直接到卫生院指定现场处理站, 如未经过三级响应, 则在二级响应时立即派出; 指定医疗机构救护车处于待命状态; 市指定医院准备50-100张专用病床, 准备接收场外应急人员、 核电站及卫生院转送来的伤病员; 赴现场人员携带仪表、 剂量计、 登记表、 碘片( 应急人员用) 等立即赴现场设点, 对进入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剂量计, 每人派服碘片( 一片) 并嘱其立即服用, 派2名成员携带剂量率仪随巡测队沿巡测线测量工作人员及核电站附近的辐射剂量率; 省辐射防护组立即派出队伍携带各种仪表、 剂量计、 登记表、 应急人员用碘片等直接赴或在事故当地控制点, 与现场人员一起开展工作; 当地卫生院应急医疗救护人员启动, 收治常见病伤病员, 对怀疑受到辐照的伤病员转送现场处理站作初步处理, 对公众做好心理咨询, 组织医疗队, 准备到所辖烟羽应急计划区域进行巡回医疗。 4.2.1.4场外应急状态( 一级响应) 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省核管委或相应指挥部统一指令下, 全面启动应急工作, 专业队伍立即赶到现场分组处理。具体处理流程见 ”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见附录8) 。 省应急医疗救护专业组通知指定的广州地区医院做好准备, 等候命令, 腾出专用病床, 一旦市级医院腾出的200张病床住满时立即通知指定的广州地区的医院辟出200张备用病床; 市应急医疗救护组赴当地卫生院帮助开设应急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 当地应急医疗队立即赴烟羽应急计划区各定点行政村开展巡回医疗, 各医院支援区卫生院的医疗队如尚未组建时立即组建, 开赴对口卫生院支援; 现场处理站和各医院立即腾出专用房100-200平方米, 或搭建临时场地, 100-150平方米作为现场处理站工作用房, 按岗位划分一条龙流水作业, 即登记-测量-去污、 洗消及更衣-初步医疗救治-分类-转送; 各乡、 镇卫生院要积极救治辖区内公众的常见病, 遇有疑难和怀疑受到辐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人员时, 及时送现场处理站, 弄清确实情况, 逐级上报, 由上级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委派专家协助处理。 5.放射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 5.1放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 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见附录9) 。 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 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 放射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省( 地方) 核管委确定, 医学应急处理在统一指令( 传真、 电话等) 下协同进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级核管委关于放射事故的指令后, 实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辐射防护工作, 实施相应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协调开展; 重大、 较大、 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 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 组织开展,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见附录10) 进行处理,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 省职业病防治院、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卫生监督所、 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同事故发生地的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 按照分级响应、 属地处理的原则, 分别或协同承担。 5.2.2放射事故响应程序 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见附录11) : ( 1) 人员救护: 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治疗, 中、 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 2) 现场辐射监测: 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 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 剂量率大小, 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 3) 受照剂量估算: 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 4) 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 对放射性污染事故, 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请政府禁止食用。 ( 5) 污染处理: 对放射性污染事故, 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 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 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6.应急响应的终止 6.1核事故响应终止条件 核事故已经得到控制, 核电厂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 放射性释放剂量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 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能够保证公众免受污染, 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6.2放射事故响应终止条件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 放射源受到控制, 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 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6.3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 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核与放射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省( 地方) 核管委。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 应当继续进行人群健康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7.后期评估总结 核与放射事故处理结束后, 参与处理的各级技术支撑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内容, 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 提纲见附录12)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同时抄报同级核管委。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 抄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8.附则 8.1本预案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附录1: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 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附录3: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附录4: 省、 市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名单 附录5: 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附录6: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7: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8: 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9: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10: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11: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 附录12: 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 提纲) 附录1 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广东省核管委 ( 办公室) ↓ 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 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 市级医学 ( 办公室) 应急组织 ↓ 广东省核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 ↓ ↓ ↓ ↓ ↓ ↓ 医疗救护组 放射医学防护组 公共医学与传染病防治组 碘片发放组 食品与饮水监测组 心理防护组 附录2 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 人事变动时由该职务相应人员负责) 组 长 姚志彬 厅 长 广东省卫生厅 副组长 黄小玲 党组书记、 副厅长 广东省卫生厅 黄 飞 副厅长 广东省卫生厅 廖新波 副厅长 广东省卫生厅 成 员: 吴圣明 主任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陈祝生 处长 广东省卫生厅规财处 伍岳琦 主任 广东省卫生厅应急办 吴少林 处长 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 李建中 处长 广东省卫生厅疾控处 温伟群 处长 广东省卫生厅卫监处 徐庆锋 处长 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 黄汉林 院长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张永慧 所长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欧景才 院长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附录3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 单位 组别 姓名 职称 专业 省职业病防治院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杨宇华 主任医师 放射卫生 省职业病防治院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郭义曹 主任技师 放射卫生 省卫生监督所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冯瑞林 副主任医师 放射卫生 省人民医院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唐安戊 主任医师 核医学 省第二人民医院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王玲 主任医师 急救(血液) 省信息中心 信息情报组 李奕明 主任 信息统计 省健康教育所 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组 汤捷 副主任技师 健康教育 省医学情报所 信息情报组 苏焕群 编审 医学信息 中山大学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刘长征 教授 核医学 中山大学附一院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胡平 副教授 核医学 南方医科大学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丁振华 教授 放射医学 南方医科大学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邹飞 教授 放射医学 南方医科大学 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组 解亚宁 教授 医学心理学 南方医院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王全师 教授 核医学 广州市疾控中心 核事故/放射卫生组 张林 副主任技师 放射卫生 附录4 省、 市医疗救治机构及后备机构 单位 地址 值班电话 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020-84198181 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一号大院 020-89168222 南方医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路1838号 附录5 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需求数量 1 γ能谱仪 1 2 α、 β测量仪 1 3 全身测量仪 1 4 液体闪烁测量仪 1 5 放射性去污装置 1 6 血球分析仪 1 7 生化分析仪 1 8 染色体分析仪 2 9 个人防护服 60 10 数字式个人剂量仪 50 11 个人剂量报警仪 50 12 个人剂量测量系统 1 13 辐射巡测仪 2 14 表面污染仪 2 15 野外γ谱仪 1 16 中子周围剂量当量仪 1 17 人员去污设备 2 18 除颤仪 1 19 现场急救器械 5 20 辐射应急专用车 2 附录6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类别 仪器设备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一) 医学应急装备 1 外科器械 2 输血装置 3 一次性注射器 4 血细胞计数器 5 显微镜 6 制作血液涂片的设备 7 收集和储藏生物样品(血液、 尿等)的容器 8 穿刺箱 9 救护面罩 10 心脏除颤器, 电池和充电器 11 急救箱 (1)止痛剂 (2)强心剂 (3)抗低血压和抗高血压药物 (4)止吐剂 (5)抗生素 (6)利尿剂 (7)局部抗生素药膏 (8)生理盐水 (9)抗放药物 (二) 辐射应急 监测仪器 1 辐射巡测仪 2 α、 β或γ表面污染监测仪 3 中子当量仪 (三) 个人防护设备 1 自读式剂量计 2 累积剂量计 3 防护服 4 防护靴 5 线手套 6 塑料手套 7 橡胶手套 (四) 现场去污箱 1 5%的氢氧化钠溶液 2 5%的NaHS03 3 0.1md/L的H2S04 4 饱和高锰酸钾溶液 5 0.1mol/L的HCl溶液 6 去除污染伤口和皮肤的消毒剂 7 外科棉签 8 鼻拭棉签 9 遮蔽胶带 10 标记笔 11 刷子 12 石蜡纱布敷料 13 拖把 14 指甲刷 15 鼻腔导液管 16 头发剪子、 刮胡刀、 肥皂和刷子 17 清洁剂 (五) 普通装备 1 可调频率的便携式无线电 2 移动电话 3 PC-笔记本 4 备用电池 5 塑料布 6 外科服 7 床单和毯子 8 便携式担架 9 不同规格的塑料袋 10 不同规格的塑料带子 11 标签和带粘胶的标签 12 医学信息表格 13 意外受照病人(或人员)表格 14 帘子 15 废物袋 16 后勤保障供应给品 17 装运箱 18 手电筒 19 辐射警示标志 20 识别标记 21 辅助资料 (1)操作手册 (2)程序文件 (3)病人运输报告表格 (4)应急组织、 机构和人员联系目录 (六) 其它装备 1 移动医院 2 帐篷 3 供暖装置 4 空塑料容器(容积20—30L) 5 应急救援装备车 6 救护车 类别 药物 序号 名称 简介 外照射损伤防治药物 1 ”500”针剂 剂型: 混悬油针剂, 10mg/ml, 每支1ml, 药物及制剂性质稳定。 作用: 减轻射线对造血系统的损伤, 促进造血功能的恢复, 主要用于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防治。 推荐用法: 预防性应用时, 以照前6天内一次肌注10mg效果较好; 治疗应用时, 可于照后1天内尽早肌注10mg。 副作用: 用药后可能出现暂时性乳房胀痛或硬结, 月经失调, 前者不经治疗可消失, 后者可纠正。 注意事项: 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2 ”523”片 剂型: 白色片剂, 每片含”523”5mg。 作用: 升高白细胞, 改进照后造血功能, 减轻白细胞下降程度, 主要用于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预防或治疗。 推荐用法: 预防急性放射病时, 可于照前2天至照前即刻一次口服”523”30mg, 治疗急性放射病时, 在照后1天内尽早口服本药30mg; 照前预防和照后治疗联合应用时, 可在照前2天至照前即刻口服本药20 mg, 照后1天内再服10mg。 副作用: 同”500”, 但表现较轻。 注意事项: 本药口服后消除缓慢, 多次给药可有蓄积作用, 故一个月内用药不宜超过30mg二次。 3 ”408”片 剂型: 本品为中药提取物制剂, 糖衣片, 每片100mg 作用: 改进造血功能, 使受照的骨髓细胞加快成熟和释放, 主要用于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的治疗。 推荐用法: 受照当天一次口服本药300mg, 每隔2~3日口服一次300mg, 用药次数以3—5次为宜。 副作用: 本药无明显副作用。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防治药物 1 碘化钾 剂型: 白色片剂, 每片含碘化钾100mg, 避光密封保存。 作用: 口服后碘化钾中的稳定性碘进入甲状腺内达到饱和、 抑制和阻断甲状腺对放射性碘的吸收, 减少放射性碘在甲状腺内蓄积, 降低甲状腺受照剂量。 推荐用法: 在可能受到放射性碘内污染前或内污染后, 应及时口服本品一次100mg(1片), 最迟不宜超过内污染后4小时。在持续摄人放射性碘的情况下, 可于第二天继续应用本品100mg, 每天2次; 第3天口服一次, 每次200mg; 第4天起每两天口服一次, 每次200mg; 用药总量不宜超过1g。 副作用: 本品无明显副作用, 但对碘过敏者不宜使用, 对孕妇不宜长期大剂量应用。 注意事项: 本品应密封、 避光、 防潮保存, 以防失效。 2 裂叶马尾藻褐藻酸钠 剂型: 本品是从裂叶马尾藻提取的褐藻酸钠, 呈淡黄色粉末状, 临用前配成2%褐藻酸钠糖浆使用。 作用: 本晶口服后在胃肠道内基本不被吸收, 它与摄人的放射性锶作用后, 形成褐藻酸锶盐, 随粪便排出。体外实验表明, 它也可与Ba、 Ra形成稳定的化合物。主要用于意外摄入大量放射性Sr、 Ba、 Ra等核素时, 或在上述放射性核素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停留或作业的人员的防护。 推荐用法: 经口摄人放射性锶者, 应即刻服用2%褐藻酸钠糖浆500ml, 超过4小时服用, 效果不明显; 意外吸入放射性锶等核素后, 可采用分次服药的方法, 每2—3小时1次, 每次2—3g, 每天总量不超过12g, 连用3-5天。 副作用: 按上述方法给药, 未见副作用。 注意事项: 用药期间少食富锶的食物, 如茶、 核桃、 海产品等, 并辅以多渣食物。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出血的病人禁用; 习惯性便秘者慎用。 类别 药物 序号 名称 简介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防治药物 3 普鲁士蓝(亚铁氰化铁) 制剂: 胶囊剂, 每个胶囊含本品0.33g, 性质稳定。 作用: 普鲁士蓝口服后, 在肠道内不被吸收, 可有选择的与摄人的或肠腺再分泌的放射性铯结合, 形成稳定的的亚铁氰化铯盐, 经粪便排出, 减少放射性铯在体内的吸收和沉积, 降低体内的受照剂量。主要用于意外摄人、 吸人大量放射性铯或长期在放射性铯明显污染的环境中作业者的防护。 推荐用法: 每次口服1g, 每天3次, 连用5天为一疗程, 停用1周后再用第二疗程; 若条件许可, 可将上述总药量分成9或10次服用。 注意事项: 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出血的病人禁用; 习惯性便秘者慎用。 4 氢氧化铝凝胶 药名: 氢氧化铝凝胶(中国药典二部) 英文名: Aluminium Hydroxide Gel 用途: 为一放射性锶的阻吸收药。 用法与用量: 市售氢氧化铝凝胶1次服用100ml, 或日服2次, 每次50ml。不良反应: 便秘。 注意事项: 严重便秘者慎用。 5 促排灵(五醋三胺钙) 药名: 五醋三胺钙, 促排灵; DTPA-CaNa3, 化学名二乙烯三胺五醋酸钙钠盐。 剂型: 10%水针剂, 每支5ml; 25%水针剂, 每支2ml。 作用: 促排灵是一种络合剂, 在体内能选择性地与体内沉积的放射性核素等结合, 形成稳定的可溶性络合物, 很快经肾排出体外, 减少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沉积量。本品主要用于加速稀土、 超铀及超钚等放射性核素的排出。 推荐用法: 内污染早期, 尽早用药, 肌注本品0.5g, 1天1次, 连用3—5 天, 或吸入给药, 120mg, 1天1次, 连续7天, 停药1周后可重复用药数疗程。内污染晚期, 肌注0.1—0.25g, 1天1次, 连用7—10天或按上述吸入给药, 必要时可重复数个疗程。 副作用: 按上述用药无毒副作用。 注意事项: 孕妇、 严重肾病患者禁用; 急性呼吸道或咽部炎症患者禁用。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防治药物 6 新促排灵(五醋三胺锌) 药名: 五醋三胺锌, DTPA—Zn, DTPA—ZnNa3, 化学名称二乙烯三胺五醋酸锌钠盐。 英文名: Pentacin—Zn, Diethylenetriaminepentaacetic acidzinc trisodium salt 用途: 本品为一稀土(Ge、 Pm、 Y)和超铀(Pu、 Am)等核素 内污染的防治药。 用法与用量: 静脉给药0.5-1.0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 每日1次, 连续3-4天。肌内注射, 每日1—2次, 每次0.5g, 连续3—4天。 不良反应: 偶见有轻度乏力, 食欲减退, 停药后即可恢复。 注意事项: 患严重肾病者禁用。 附录7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 核应急办公室) 省级核应急委员会 ( 核应急办公室) 国家核事故医学 应急领导小组 ( 办公室) 省级核事故医学 应急领导小组 ( 办公室)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 应急中心 省级医学应急组织 ( 省CDC, 监督所、 医疗机构 当地医学应急组织 ( 当地CDC, 监督所、 医疗机构) 技术支援与医学救援 应急响应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图例 指挥、 通知 信息反馈 核事故现场 附录8 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根据请求省级国家级医学应急组织赴现场支援 医疗救治、 辐射防护和剂量监测人员接到指令 医疗救治人员在场外应急时穿戴防护服、 个人剂量仪和应急药箱赴现场 辐射检测人员在场外应急时穿戴防护服、 个人剂量 仪、 辐射监测仪赴现场 辐射防护人员在场区应急时向公众发放稳定性碘片 进行外伤等现场急救并进行心理咨询 ( 尽快脱离污染区) 进行人员初步分类 无受照人员按常规治疗 医疗救治机构对外污染人员进行去污洗消 辐射检测人员进行现场取样, 包括血液、 尿、 便、 擦拭物、 毛发、 指甲等生物样品和必要的环境样品。 辐射检测人员进行地表γ剂量率测量、 地 表污染测量及核素分析, 空气、 水和食品 取样。 进行白细胞计数、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等检测, 内污染人员尽早服用促排药物; 大剂量外照射人员尽早服用抗放药物。 进行生物剂量( 染色体、 微核) 检测, HLA配型, 外照射及内污染检测, 估算受照剂量等, 并进行环境样品。 进行实验室监测和分析 场外应急时向应急人员发放个人剂量计 应急终止时向应急人员回收个人剂量计 进行实验室个人课题检测 根据现场剂量估算和临床诊断估算剂量, 进行医学处理。 根据监测结果, 提出公众防护建议。 1戈瑞以下送普通医院治疗 1~4戈瑞送省级指定救治医院治疗 4戈瑞以上送卫生部核事故应急中心治疗 及时报告或通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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