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手册》之二-路基工程现场监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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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现场监理实施细则 目 录 100章 工程概述 13 101 工程概况 13 102 主要技术标准表 15 200章 土石方工程 16 201 通则 16 202场地清理 22 203 土石方开挖 24 204 土石方填筑 32 205 膨胀土路基填筑 39 206 路基整修与维护 41 300章 排水工程 43 301 通则 43 302 盖板涵 84 303 管涵 86 304 排水管道 88 305 渗沟 90 306地面排水沟 92 307拦水缘石及其泄水口和急流槽 94 308 箱型、梁板式涵洞通道 95 400章 防护工程 97 401 通则 97 402 挡土墙 99 403 护坡 103 100章 工程概述 略 200章 土石方工程 201节 通则 201.01范围 本章内容为包括场地清理,路基挖方与填方(含改移道路),附属区场地平整挖方与填方,改河工程挖方与填方,路堤软弱基底处理,软土地基处理,及膨胀土地段的路床路堑的掺石灰处理施工。 承包人应保持路基质量完好无损,直到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201。02名称定义 1、土石划分 在公路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匹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 2、挖方 在公路挖方范围以内,除构造物基础挖方外的所有开挖定义为挖方。土、石方的分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弃方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保证路基及其它工程填筑之后剩余的土石方或挖除的非适用材料,且必须清运到公路占地范围之外的挖方为弃方或弃土(石)。 4、利用方 路基挖方中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利用方。 5、借土 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从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借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借土。 6、适用材料 路堤(包括基坑回填)须采用在规定的含水量状态能被压实到规定的压实度和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符合此要求的材料为适用材料。所有用作路基填方的材料应按204.02的规定进行试验,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7、非适用材料 在通常状态下,不能被压实到规定的密实度和不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为非适用材料。包括沼泽土、淤泥、泥炭及含有树根、树桩和易腐朽物质的材料,按照JTJ051-9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有机质含量大于3%的材料、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材料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不能用做填料的材料。 8、原地面 原地面是指清理与掘除前未扰动的原始地面。 9、路堤基底 路堤基底为路堤填土所接触的天然地面。在修筑路堤前,必须清理表土,并清除不适用材料。 10、表土 表土指天然地面表层含有植物根茎、杂草及易腐朽物质的土层. 11、道路设计标高 道路纵断面设计图中所示的设计标高为道路建成后的路面顶面标高,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系指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采用路基边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地段为设超高、加宽前该处边缘标高。 12、路床、路床面及路床面标高 路床是指路面底面以下80cm范围内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结构上分为上路床(0~30cm)和下路床(30~80cm)。路床面是指土石方工程完成后形成的填方路堤或挖方路堑的表面,也就是路面的底面。路床面标高为道路设计标高减去该处路面厚度后的标高。 13、填土路堤 用下列士类作为填料填筑的路堤,称为填土路堤: a.漂石(块石)质土、卵石(小块石)质土(填筑时其最大粒径应符合本手册表204-l的要求); b.砾类土、砂类土: c.粉质土、粘质土。 14、土石路堤 用路基挖方或隧道洞碴直接产生的土石混合物,且其中颗粒大于150mm的石料含量(质量比)为20%~75%的土石混合料作为填料填筑的路堤,称为土石混合路堤或土石路堤。 15、填石路堤 用石质挖方路基或隧道洞碴产生的不易风化的硬质石料(石料强度不小于15Mpa),且颗粒大于150mm的石料含量(质量比)不少于75%的石料或混合料作填料填筑的路堤,称为填石路堤。 16、CBR(加州承载比) 表征路基土、粒料、稳定土强度的一种指标。即标准试件在贯入2。5mm时所施加的试验荷载与标准碎石材料在相同贯入量时所施加的荷载之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17、渗透性材料 渗透性材料是指由岩块或砾石组成,最大粒径为300mm,小于20mm的粒料中通过0.074mm筛孔的细料含量不大于10%,其塑性指数不大于6,水分从该层可以自由渗透的材料。 18、砂砾(石)材料 砂砾(石)材料应为中砂、粗砂、砂砾、砾石或碎石组成,最大粒径应小于50mm。压实后的渗透系数应大于1×10-2cm/s. 201.03一般规定 1、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对现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在理解图纸、本手册和充分的现场调查基础上,对土石方的利用、废弃和借土作出通盘和可行的计划,并据此和有关计量支付规定报价.承包人对其这一计划及相应的报价负有完全的责任。 2.土石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最大限度地对挖方进行调配利用。任何弃方及借土均需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但任何这种批准或不批准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批准的弃方和借土尚需满足本手册的有关环保规定。 3、实际完成的土石方数量与图纸数量的差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变更土石方单价的依据。因批准的变更致使土石方数量与图纸数量的差异亦不能作为变更土石方单价的依据。 4.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中线及高程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查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复测工作由承包人进行. 横断面的间距为20m,特殊地段由业主确定. 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所有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交给监理工程师,并为业主所有,承包人应留有测量记录及资料的副本。 在施工测量完成以前,不得着手开挖。开挖时,遇非适用材料必须挖除。在挖除之前对非适用材料的范围应先行测量,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之前重新进行测量。 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核对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以证实承包人所提供的线向、坡度、标高和横断面是否符合实际。在核对工作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和辅助人员。 5、施工放样 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测横断面及图纸的路基横断面设计放出路基中线、边缘、坡口、坡脚、边沟、护坡道等的具体位置,标明其轮廓,提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6.路线的中线位置、路基面标高、横断面、边坡度、平曲线的超高、加宽、交叉道路口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图纸上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7.在任何路堤、路堑和借方地区,如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定的或本手册规定的非适用材料时,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指示的深度,将这种材料清除.所清除的非适用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弃土场堆放。 8、在路基施工中,由于承包人的疏忽发生路堑或路堤边坡滑移或沉陷,以至于路基横断面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将滑移的材料清除并按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要求进行修复和加固。如不属于承包人引起的滑坍,按203.02条,204。03条规定办理。 9.路基竣工以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对路基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所有竣工项目进行养护。同时,承包人应将水准基点移至永久性建筑物或固定桩上,其精度必须符合规定,并重新编制水准点一览表,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10、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其它承包人的进场和施工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在有关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施工方面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予以协调配合. 11、沿线土质试验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工程沿线挖方、借土场和料场用作填料的土,取代表性土样,送中心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认可的试验室按JTJ051—9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天然含水量、密度、液限、塑性指数等试验,用于填方的土样,还应测定最大干容重、最佳含水量和土的CBR强度值,并将上述测试结果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12、试验路段 为解决路基施工技术问题,确保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质量,施工阶段将分别选择代表性路段进行路堤施工及膨涨土惨灰处理技术方案的试验研究。在试验路段施工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试验检测工作,包括试验用的材料、机具、技术人员的配备,试验监测设备的埋设、观测及施工中保护、管理等工作。对于试验成果,经业主确认后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施工方法、质量检测及控制标准等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用于路基施工之中,承包人应无条件地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执行。 201。04环境保护和防水排水 1、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提交临时和永久性冲刷防护工程、灌溉设施工程的实施计划。该计划应与清理场地、土石方工程、桥梁及其他结构物的施工计划协调一致。该计划还应包括拟用于便道及借土区的冲刷防护措施及弃土处理。上述计划及其施工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开始施工。 2、为了确保灌溉,防止对附近河流、水源、湖泊、池塘、蓄水池的污染,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临时或永久性冲刷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临时护道、堤坝、沟渠、集水井、边坡排水、临时灌溉沟渠和管道的修建,护面、植草等控制冲刷必要的措施.当路基填挖方基本完成时,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在填方和挖方边坡植草.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计划尽早地将所有永久冲刷防护工程并入本项工程。 4、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清洗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以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和农田、耕地。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而引起的损失,都应由承包人自费纠正。 5、施工和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材料加工厂等均远离居民区,其距离不小于1000m,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尘及消声等环保措施.工程施工用的粉末材料应采用袋装或其他密封方法运输,宜存放在室内,当受条件限制在露天堆存时,应采取防止尘堆飞扬和因水流失的措施。 6、在城镇居民地区施工中,由机械设备和工艺操作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否则应采用消声措施。 7、在气候干燥季节,为了保护环境防止灰尘污染,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应在运输或压实前对干土洒水。在严重敏感区域内应设置尘土监测站。当尘土超过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临界尘土标准时应在严重敏感区域内洒水。 8、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排水及防渗等设施,道路施工期间,应经常保持良好的排水状态.挖填过渡段应防止路堤冲蚀受损,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也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问题.承包人因未设有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复。 201.05雨季施工 1、对选择的雨季施工地段应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研究,据实编制实施性的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对低洼地段、高填深挖地段、重粘土、膨胀岩土及其他地质不良的土质路基,应避开雨季施工,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 2、雨季施工要注意检查,必要时应改进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系统的畅通。 3、雨季填筑路堤时,应随挖、随运、随铺、随压。每层填土表面应筑成2~4%的排水横坡,当天填筑的土层应当天完成压实。 4、雨季开挖路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l)雨季开挖路堑应分层开挖,每挖一层均应设置排水纵横坡。对于土质路堑,挖方边坡不宜一次挖到设计坡面,应沿坡面留30cm厚,待雨季过后再整修到设计坡面;以挖作填的挖方应随挖、随运、随填。 (2)雨季开挖路堑挖至路床设计标高以上30~50cm时应停止开挖,并在两侧挖排水沟.待雨季过后再挖到路床设计标高后压实. 201.06溶洞的处理 路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溶洞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处理。 202节 场地清理 202。01范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及取土坑范围内,除设计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指定保护的实物外,地面以上的所有树木(包括树桩)、灌木、石头、垃圾、废料、栅栏、结构物、旧路路面和所有人为或非人为的障碍都应清除.防护排水措施按201。04条规定。 202。0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现场确定清理、掘除、拆除的工作界线,凡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文物及构造物要妥善加以保护。 2.场地排水工作应使施工场地在整个施工期间保持干燥,保证正常施工。 3、整理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在未取得认可前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02.03施工要求 1、清理与掘除 (1)清理与掘除工作包括对公路用地范围之内以及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借土场范围内植物、垃圾、有机杂质的清理、掘除、移运和处理及原地面顶部草皮和表土的清除,但不包括在规定要保留的实物或按照本手册其它章节应予移除的部分。该项工作还应包括保护所有规定保留或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文物和保留物使其不受伤害或损毁。 (2)无需保留的地面实物如树木、树墩、树根及其它高出地面的障碍物,都必须予以清理或掘除,并运到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堆放. (3)路基标高在原地面以上小于或等于1m的区域内,所有树木、树墩、树根和其它有机杂质都必须清除到路基标高以下至少1m,在路基标高大于1m的区域,树墩和树根应清除至原地面。 (4)公路用地及借土场范围以内的所有垃圾和非适用材料都应清理与移运到适宜的地方。所有从清理与掘除中产生的材料,都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处理;所清除的垃圾以及易腐易枯的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批示予以妥善处理. (5)处理后的现场应始终由承包人保护,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6)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表土和草皮的清除应与土方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7)除挖方区之外,树墩坑和清移障碍物所留下的孔洞,应按204节的要求,予以回填和压实。 (8)清除的表土应尽可能在用于植树、种草的地方堆放. 2、拆除 (1)拆除工作包括全部或局部拆除所有指定或不允许保留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并予以满意的处理;该项工作还包括拆除后的某些指定材料的再利用和拆除工作产生的坑穴的回填和压实,但不包括其它项目下规定的障碍物拆除和处理。承包人还必须完成其它章节所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道路范围之内或其邻近的拆除工作. (2)正在用于通行车辆的桥梁、涵洞、道路以及其它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的交通做出满意的安排以后才能拆除,否则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3)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原有结构物的下部结构应拆除到天然河床底部以下30cm,其在河床以外的部分则至少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c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于新建结构物的界线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新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程度。 (4)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为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而进行爆破或其它作业,由此会有损于新建工程的施工时,则这些作业须在新建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5)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拆除结构物所留下的基坑或空穴必须用适用材料回填到周围地面标高,并应按204节的规定压实. (6)所有拆除下来指定为适用的材料,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坏,并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接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位置堆存;对于须废弃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203节 土石方开挖 203.01范围 土石方开挖包括路基及取土坑的开挖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取土坑水沟及附属区场地平整、改移道路、水渠、河道所需的开挖。如果需要还应包括除去并适当地处理所有施工界限内的挖除材料。 203。02一般要求 l、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28天内,承包人应将现场测量放样资料及开挖计划和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严格符合图纸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线向、标高和横断面. 3、挖方作业均不得对邻近的设施及其正常使用产生破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路基挖方材料一般应用于填方,除设计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5、挖方路床面以下有不适宜材料或土质不良时,承包人应按设计图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清除、换填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6、当承包人被要求开挖不属于清除项目中的填方区原地面下的不适宜材料时,被移去材料的挖深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决定。承包人安排工作要利于测量断面,测量可以在不适宜材料被移去以前及以后进行. 7、路基挖至竣工断面后,如仍有非适宜材料,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为此而产生的超挖部分,必须用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图纸规定的或与毗连路段相同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8、开挖中应避免超挖。超挖不予计量支付.由于超挖造成的路床面的偏差和坑洼,承包人应自费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 9.经监理工程师判定不属于承包人疏忽引起的滑坍,按下列规定办理: (1)堆于道路或边沟上的坍方材料应予挖除.坍方应挖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边界或坡度,挖方的材料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用于路堤修筑或另作处理。 (2)除非在清移某一滑坍材料之前,要求的工作与原来规定的开挖工作十分不同,否则滑坍材料的清除、搬运或处理费用按路基开挖的土方合同单价支付。在此情况下,滑坍材料应按本工程的书面指令中指示的清移处理和支付办法进行。 (3)只有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清除的滑坍数量,才予支付。由滑坍造成的任何间接费或附加费,例如延误承包人工期的各项费用,不予支付. (4)由滑坍造成工程上的任何损失,应由承包人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予以修复或重建.此项修复或重建将按合适的合同单价支付。当无合适合同项目时,此项工程按变更设计支付。 (5)以上条件并不减轻承包人维护所有边坡的责任.对本小节规定的或经监理工程师指令的清除处理和修理滑坍工程,若承包人的操作(如过分爆破)、防蚀失效,或其它类似的疏忽行为所致,则不予支付. 203。03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无论工程量有多大,土层有多深,均严格禁止用爆破法施工。开挖时,均应自上而下,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定边坡坡率进行分层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底或掏洞开挖.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3、如果在预定设置弃土场的地方不能满足堆积弃方数量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路段和其它按设计要求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选择可行的施工方法,防止造成废方侵占良田、河道,损害民房和用地范围以外的其它构造物,否则必须由承包人自费清除并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和其它构造物的保护,并应妥善保护文物古迹。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且应停止作业待指示处理。 6、居民区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居民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有效的临时便道或便桥。 7.按设计要求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应挖通的窑洞或洞穴,均应一直挖至底部;并重新按路基回填的有关要求,分层填筑到要求的设计标高。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手册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变好。 9、土方开挖地段,路床面以下30cm的压实度要求达到96%,材料最小强度CBR达到8%。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按JTJ051-9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重型击实法进行现场检验,检查频率为每2000平方米4处。如果不符合压实度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挖开并重新压实,或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若路床土不能满足最小强度CBR要求,应清除、换填或采取掺石灰等其他处治措施。 203.04石方开挖 1、 在石方开挖中亦应执行有关土方开挖的要求。 2、 石方爆破作业应以小型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天作出计划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大、中型爆破施工。当石方开挖接近边坡面时,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保证边坡坡面平顺,尽量避免扰动和损坏边坡岩体。对于软石和强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应采用机械开挖. 3、爆破作业之前,承包人应对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技术及安全教育。并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在爆材进入工地前28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每次爆破后必须及时清理废渣,按预定计划作为材料堆放或者废弃,所产生二次翻方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5、必须按照典型断面所示,准确地修好边坡,绝不允许在边坡上有松散石、危石、路堑边坡开挖超过规定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自费修补。 6.石方路基顶面应予整修,使其表面平整,以适应路面摊铺作业的需要。超挖部分须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7.在石方爆破作业区,承包人应以明显的标志标出危险区域,并在爆破时发出安全信号。如发现瞎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引爆或处理,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由于爆破作业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8、爆破材料的管理和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炸药装卸、运输、储存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令、规章和条令. (2)承包人应在当地政府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地点修建合适的仓库;按批准的方法保管允许数量的爆破材料。 (3)爆破使用的全部炸药应有记录以备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4)爆破的时间及在现有构造物或正在施工的构造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均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203。05深路堑开挖 1、深路堑开挖除应符合203.03、203。0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承包人应于施工前详细复查设计图纸所确定的深挖路堑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及路堑边坡,包括土石界限、岩层风化厚度及破碎程度,岩层工程特征;路堑为砂类土时应复查其颗粒级配、密实程度和稳定角;路堑为细粒土时应复查含水量和物理力学性质,以及不良地质情况、地下水及其赋存型式等。应根据复查的工程地质条件、开挖和边坡防护工程量的大小和工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据以配备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机械设备、数量和劳动力。 3、图纸中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如需要补充时,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以地质钻探为主,岩石路堑应结合适当的路堑区域内的工程地质调查。根据补充收集到的工程地质资料,若需调整或完善设计,亦应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承包人应将深路堑段的开挖及相应的边坡防护工程看作一个整体,以一个工点为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中应包括诸如开挖与防护的时间及步骤、开挖与防护的协调等内容,其中有关防护工程的施工内容应符合本手册400章的规定。 5、如无特殊原因,深挖路堑的施工应遵循及时防护的原则。 6.深路堑的石方开挖严禁采用大、中型爆破施工,宜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当开挖至接近边坡面时,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 7.承包人在堑坡开挖过程中应连续记录开挖断面的地质剖面,调查坡面的岩层产状,节理裂隙发育情况及地下水出露情况,这些资料应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格式整理,并进入竣工图表。 8、在整个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定期对路堑坡面及堑顶和坡脚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地面进行变形观测,并调查地表土体和坡面有无裂缝,当有裂缝发生时应连续记录其发展情况。所有的观测资料应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格式整理,并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03.06借土开挖 1、承包人应在预定并经批准的取土区借土(包括土石混合料)。若承包人欲改变土的来源,应在清理场地开工前至少42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申请应附有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许可证及与土地产权所有人的借土合同.在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作出可否的答复。改变土的来源所增加的费用出承包人自负。 2、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取土场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证明该材料适宜作填方材料。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取土坑的开挖。 3、取土场开挖前应作清理,移除表土及不适宜材料。实际开挖并用于路堤的借方材料才予计量支付.取料场的清理费用包括在挖方单价内,不予单独计量。 4、借土坑边坡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任何情况下借土坑边坡不应陡于1:1。5(V:H). 5、当放弃一个借土坑或采石区时,承包人应清理此借土坑或采石区直到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管理部门认为满意的程度.清理的费用包括在挖方单价内,不予单独计量。 6、承包人应保证取土坑开挖后不致有碍周围地区的自然排水,也不增加对天然排水系统的冲刷。 7、取土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损害自然环境和原有道路.若有发生,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或修补。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203。07淤泥开挖 淤泥开挖区应连续,不允许在回填区中夹杂未挖除的淤泥。淤泥挖除后应随即进行回填.地面线或水位线(取其较高者)以下的回填材料应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合适材料。淤泥开挖及回填体积应是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测量。 203。08改移道路开挖 除路床面以下30cm的压实度应达到JTJ051-9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重型击实法测定的最大干密度的93%外,本节其它要求均适用于改移道路的开挖。 203。09排水沟渠开接与改移河道开挖 1、排水沟渠开挖 (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的位置、断面尺寸应按照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2)沟槽应保持排水畅通,边坡平整稳定,沟底纵坡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3)平曲线处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有积水或外溢现象. (4)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徐缓引向路堤两侧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基附近积水,亦不得冲刷路堤。 (5)开炸石质边沟,应用小孔轻量炸药。超挖部分,要用小石块填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凿平。 (6)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的加固应按照本手册300章的要求施工。 2、改移河道开挖 (1)改移河道开挖包括道路用地范围以内和以外的河道开挖并包括根据图纸或者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河堤坡脚以外被废弃的河道的回填以及挖方材料的处理。 (2)被废弃河道的回填应分层铺筑,松铺厚度不超过30cm,并压实到与周围土体相同的密实度. (3)施工期间,应保持河道开挖区和回填区的排水畅通。冲刷防护工程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建。 203。10附属区场地平整开挖 附属区场地平整开挖包括服务区、停车区、管理区、收费区等场地的土石方开挖与场地平整,开挖与压实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203。11非运用材料的处理和弃土的处理 1、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l)路基挖方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当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为此而产生的超挖部分,必须用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图纸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压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地方,挖方作业的方式,应能把适用材料独立地挖出来,以供填方使用,且不得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废方处理。 (3)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了清除与掘除的要求以外),其挖除深度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4)凡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2.弃方 (1)承包人在有弃土路段开工前至少28天,应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土及弃土的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堆的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方案、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还应附有承包人与当地政府就弃土方案所达成的协议。 (2)当弃土堆的位置、堆放型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天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放整齐,美观稳定,排水畅通,不得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因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包人应自费处理。 (4)弃土堆的具体位置和弃土是否需要压实以及弃土压实度的具体要求按业主的指示执行。如承包人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也可按协议要求堆放和整形压实。 (5)任何时候,弃土不得干扰正常社会车辆的行驶,不论是运输或堆放中,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203。12质量控制 1、基本要求 (1)路床表面应按设计规定平整压实,边线直顺,排水良好. (2)路堑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边坡上不得有松石。 (3)边沟线条直顺,曲线圆滑,沟底平整,排水畅通. (4)弃土堆的位置符合要求,堆放边坡稳定,坡脚有防护,不流失,不污染和淤塞河渠,不对周围建筑物干扰或损坏。 2、实测项目 (1) 路基挖方的实测项目按表203-l及表203-2的规定办理 .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 表203—1 序号 项目 规定值与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高速、一级公路 1 压实度(%) 零填及路 垫 0~80cm 96 按JTJ033—95附录B进行检查, 密度法:2000m2测8个点 上路床 0~30 96 下路床 30~80 96 上路堤 (cm) 80cm ~150cm 94 下路堤 >150cm 93 2 弯沉(0。01mm) 不大于设计计算值 按JTJ071—94附录H进行检查 3 路基平面标高(mm) +10,-20 水准仪:每200m测4点 4 中线平面偏位(mm) 5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增检起、终点 5 路基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尺量:每200m测4处 6 平整度(mm) 20 3m直尺:每200m测4处×3尺 7 横坡(%) ±0.5 水准仪:每200m测4个断面 8 边坡 坡面平顺,坡率不陡于设计值,相对于设计边坡面的凸出或凹进不大于20(cm) 抽查:每200m测4处 备注:表列压实度按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 表203-2 序号 项目 规定值与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高速、一级公路 1 压实度(%) 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合要求 查施工记录 2 路基面标高(mm) +10,-30 水准仪:每200m测4点 3 中线平面偏位(mm) 5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增检起、终点 4 路基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尺量:每200m测4处 5 平整度(mm) 30 3m直尺:每200m测4处×3尺 6 横坡(%) ±0。5 水准仪:每200m测4个断面 7 边坡 坡度 坡面平顺,坡率不陡于设计值 抽查:每200m测4处 平顺度 (2)当土方路基的压实度、含水量技术指标的检测采用核子密度仪时,首先对核子密度仪在中心实验室指定的单位进行标定,以确认仪器检测的可靠性、准确性;其次要有不少于30组的按规范JTJ071-9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密度法检测结果与核子密度仪检测结果的对比,并检查两种检测结果的相关性、偏差系数.满足要求后,按常数法或修正曲线法确定核子密度仪检测压实度、含水量的修正系数或修正曲线,并在每次的检测中均要进行修正,以确保核子密度仪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对土方路基的压实度、含水量技术指标的最终评价以交通部JTJ071-9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为准. 3、外观鉴定 (1)路基边线直顺,平整稳定,曲线圆滑。 (2)表面无明显碾压轮迹,无软弹和翻浆现象 204节 土石方填筑 204。01范围 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准备填筑的基面;在清除和移去不适宜材料之后,在填筑范围内填筑和压实批准的材料,及其它为规范要求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所需的基础准备工作;清除及拆除工作中遗留的洞穴回填、铺设及压实. 204。02填方材料及试验 1、填方材料 (1)材料来源 a、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 b、利用路基开挖和路线外河沟开挖、附属区场地平整开挖等的土石方适用材料。 (2)填料要求 a、凡符合规范201。02条适用材料的要求或被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适用材料,皆可用于填筑路堤。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和填料最大粒径应符合表204-1的规定。如果将不适用材料用于填筑路堤,应掘起、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路基填方材料最小强度表 表204—1 填挖类别 路面底面以下深度(cm) 填料最小强度CBR(%) 填料最大粒径(cm) 路堤 0~30 8。0 10 30~80 8.0 10 80~150 5。0 15 〉150 4.0 15 零填 0~30 8。0 10 注:1.表列强度按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对试样浸水96H的CBR试验方法测定。 2.填石及土石混填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受本表所限,但应符合204.06及204.07条的规定. b、压实时的填料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宜控制不超过2%。最佳含水量按JTJ051-9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T0131-93重型击实试验测定. c、高于或低于最佳含水量2%的填料,应该在借土场或填方路段的路边进行晾晒或洒水处理,直至填料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之差不超过2%时,方能进行铺设碾压。 d、路床面以下50cm范围内,填料的液限应不大于40,塑性指数不大于16. 2、试验 (1)在路堤填筑前,填方材料应按表204-2进行控制试验。 (2)填方材料的现场压实试验 a.用于填方的各种填料,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现场压实试验。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路段自费修筑长度为100~200m的试验路段。试验应在使用该种材料前7天完成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如果试验路符合本手册要求,试验路可以作为正式填方计量。否则,承包人应将其恢复原状. b.现场压实试验应进行到使该种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试验时应记录压实方法,包括压实设备类型、工序、每层材料与松铺厚度、碾压遍数,以及填料的含水量范围和压路机的速度范围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压实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在施工时使用。 c.用于填方(包括回填)的每种类型的材料,都应进行现场压实,如果压实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可命令停工或做进一步的现场压实试验.在施工中如果材料有变化,也应及时进行现场试验,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试 验 项 目 表204—2 序号 项目 测试频率 试验方法 1 颗粒分析 每5000m3或土质变化时一次 JTJ051-93 T0115-93 T0116—93 2 液 限 每5000m3或土质变化时一次 JTJ051-93 T0118—93 3 塑 限 每5000m3或土质变化时一次 JTJ051—93 T0118-93 4 有机质含量 每5000m3或土质变化时一次 JTJ051—93 T0151—93 5 含 水 量 每5000m3或土质变化时一次 JTJ051—93 T0103-93 6 重型击实试验 每5000m3或土质变化时一次 JTJ051-93 T0131—93 (3)施工中每层填方材料,应进行下列控制试验: a.路床面顶层30cm以内现场干容重取样试验,每200m4个点; b、路床面30cm以下各层现场干容重取样试验,每200m4个点; c.路堤基底压实的现场干容重取样试验,每200m4个点; d.以上试验均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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