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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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 咨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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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74号部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咨询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 工程造价咨询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跟踪审计(要求过程审计人员驻厂工作),书面成果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中标通知书、跟踪审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隐蔽签证、材料询价、进度款审核。 三、 咨询质量: 符合国家规范。 四、 咨询业务期限: 开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合同总日历天数:合同价款: 1、酬金计取的依据: 工程预算价。 2、酬金计取的方法: 工程预算价*4‰。 3、酬金的预付: 在完成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及招标代理工作后(即中标通知书发放时) 支付合同价款的50%。 4、酬金的结算: 在扣除预付款后,余款在跟踪审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5、额外酬金的计取方法及数额:无。 6、酬金大写: / (人民币) / (小写) / 元 五、 合同组成部分: 1、 本合同协议条款; 2、 咨询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 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定义的意见:无。 七、 附加协议:无。 八、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一 、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订立,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条款。 1.2 协议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4 受托人: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5 建设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1.6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 1.7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工程施工、水、电、通风、空调等安装工程所花费的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费用。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接受委托,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建设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专业技术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文件的服务。 1.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派遣到委托人或建设工程所在地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组织。 1.11委托: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执业道德、执业水平,自主选择为其提供技术知识咨询服务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和干预,分割、垄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1.12工程造价咨询期限: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3酬金:指委托人、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约定全部工作的款项。 1.14额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合同价款,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规定的方法增加的酬金。 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0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条款; (2) 如是通过招头标竞争获得咨询业务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受托人有关咨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等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没,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9.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中外合资、外资单位委托咨询的,可参照本条款第一条。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委托人有选订咨询单位,与咨询单位订立合同的权利。 4.2委托人有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设计的变更、技术核定的认定权,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4.3委托人有决定使用工程所需材料及确定特殊材料产地、质量、价格的自主权,并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4.4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调换工程造价咨询主持工程师。 4.5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咨询工作计划、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6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换不称职的工程造价人员,至终止合同。 4.7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8委托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委托人应提供受托人存档需要的资料。 委托人对资料有保密需要的,应在协议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约定的保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 4.9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本工程资料转给第三人。 4.10 委托人应以授权书形式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文字通知受托人。 4.11 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12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咨询服务权利,以及参加咨询的主要成员与分工,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4.13 委托人应为受托人提供如下帮助: (1) 获取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商家名录、价格、合同等资料。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4.14 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办公设施的,应在咨询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 4.15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4.16 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17 委托人应当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及其他损失。 5、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1 受托人在委托工程范围内,授予委托人以下咨询权利: (1) 查阅有关本工程勘察、设计、(概)预算、招标、合同、施工等相关的设计施工图及文字资料的权利; (2) 向委托人调查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情况的权利; (3) 向第三方索取有关工程资料和文字数据的权利; (4) 复核有关工程量的确认权和否定权,重大改正须经委托人认可; (5) 对有关材料价格确认的建议权; (6) 对已确认的量、价有签字认可权。 5.2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对任何第三方工作人员的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人员的建议。 5.3 在咨询过程中,委托人或第三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选向咨询机构提出,由咨询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与双方协调确定。 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5.4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造价工程师及其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人员分工、咨询计划,完成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和咨询业务质量。 5.5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独立、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6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资料给委托人。 5.7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5.8 在咨询合同期内,因委托人认可的原因推迟或延误而超时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相应的合同期。 5.9 在咨询合同期内,因委托人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酬金总数(除去税金),或另行约定。 5.10 受托人未按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和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5.11 受托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各种工程造价等文档资料)要求时限,不承担责任。 5.12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受托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5.1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6、咨询酬金 6.1 正常的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6.2 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6.3支付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 6.4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受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委托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6.5 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必要的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7、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7.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必须备案后才能实施本合同。 7.3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工作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7.4 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 7.5 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5天内未受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5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既行终止。 7.6 受托人在应当获得咨询酬金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受托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咨询业务已暂停半年时,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咨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5天内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发出通知后42天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咨询业务。 7.7 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8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8、其他 8.1 受托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的,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2 咨询业务因故需要复审,属受托人责任的,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3 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8.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8.5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职员不应接受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咨询业务相关的报酬。 8.6 受托人或职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争议的解决 9.1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范本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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