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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网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样本.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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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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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配电网 管理 规范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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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 ( 征求意见稿) 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2 第四章 规划、 设计 4 第五章 配电网用户的接入 5 第六章 建设、 改造与验收管理 5 第七章 配电网负荷管理 6 第八章 配电台区管理 7 第九章 配电网调度、 继电保护、 自动化系统管理 7 第十章 运行与检修管理 9 第十一章 事故预案和抢修、 备品备件管理 12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 13 第十三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配电网是连接并从输电网( 或本地区发电厂) 接受电力, 就地或逐级向各类用户供给和配送电能的重要环节。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提高供电可靠性, 保障用户电能质量, 提升电网企业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和强化配电网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配电网管理水平,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配电网的规划、 设计、 建设、 运行、 调度、 改造以及用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网公司系统35kV及以下中、 低压配电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 省( 区、 市) 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配电网按照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实行专业化管理。各单位要确定负责日常工作的配电网归口管理部门, 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 设置配电网管理岗位, 充实专责人员力量, 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范围、 明晰管理界面, 保证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 有序开展。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职责 ( 一)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组织制定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 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二) 指导、 监督、 检查、 考核各单位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三) 定期开展配电网运行情况统计、 专业分析和总结工作, 组织开展配电网重大技术问题研究、 重大事故调查分析、 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的制定。 ( 四) 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配电网发展规划编制与审查, 并督促实施与考核。 ( 五) 组织召开公司配电网专业会议、 专业技术交流、 竞赛和培训, 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 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 六) 组织开发、 推广配电网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第七条 网、 省( 区、 市) 公司管理职责 ( 一) 组织贯彻公司有关配电网技术标准、 管理制度,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组织所属单位实施。 ( 二) 指导、 监督、 检查、 考核所属单位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三) 组织定期开展配电网运行情况统计分析、 供电能力评估、 专业分析及总结工作, 组织开展所属单位配电网重大技术问题研究、 事故调查分析、 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的制定。 ( 四) 组织开展配电网发展规划编制与审查、 重大工程设计与审查、 年度建设与改造及检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 并督促实施与考核。 ( 五) 组织召开本企业配电网专业会议、 专业技术交流、 竞赛和培训, 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 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 六) 推广、 应用配电网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地市公司管理职责 ( 一) 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有关配电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 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定各项工作标准和现场运行规程, 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 ( 二) 负责本地区配电网运行、 设备检修维护、 用户接入等专业管理工作, 解决配电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本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 年度建设与改造计划和检修维护计划, 并组织实施。 ( 三) 定期开展配电网运行情况统计分析、 供电能力评估、 专业分析及总结工作, 组织开展配电网有关技术问题研究、 事故调查分析、 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的制定。 ( 四) 开展各类岗位培训, 认真做好新设备、 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 五) 实施、 应用配电网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第九条 基本原则 ( 一) 各单位应将提高电能质量、 供电可靠性和降低线路损耗等指标, 作为保障用户电能质量、 提高企业自身效益、 指导配电网的规划、 建设和运行的重要工作。 ( 二) 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配电网的发展状况、 用户需求, 制定分区、 分块的电能质量、 供电可靠性和线路损耗指标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电能质量管理 ( 一)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要求, 强化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设备) 的技术监督, 制定电能质量监测点设置方案, 合理布置电能质量监测点, 采用和推广成熟、 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新方法, 不断提高电能质量数据监测和采集的技术水平。 ( 二) 做好电能质量分析、 监督和统计上报、 电网调压管理、 无功补偿与投切效果的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无功配置管理 ( 一) 各单位要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Q/GDW 212) , 按照分( 电压) 层和分( 供电) 区无功平衡、 就地补偿的原则, 合理配置无功补偿容量, 满足配电网安全、 经济运行的需要。 ( 二)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加强无功补偿装置的选型和入网管理, 保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可靠。强化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 定期考核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 定期评估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入效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配电网功率因数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供电可靠性管理 ( 一) 各单位要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体系, 规划供电可靠性的阶段性目标, 研究提高供电可靠性指标的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供电可靠性工作的职责, 分解供电可靠性指标, 实施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绩效考核。 ( 二) 采取”先算后用, 用后复算, 边算边用”的原则, 实施供电可靠性指标预分配管理, 定期统计、 分析供电可靠性指标, 确保指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 三) 大力开展不停电作业, 积极推行同回路设备同步检修管理。 ( 四) 配电网规划、 设计和设备选型应进行可靠性评估, 满足供电可靠性目标要求。 第十三条 线损管理 ( 一)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要求, 建立分压(层)、 分区域、 分线路、 分台区的配电网传输损失管理考核机制, 分解线损率指标, 强化逐层、 逐区、 逐线、 逐变技术指标管理, 定期进行统计、 分析和考核。 ( 二) 制定线损中短期的控制目标, 并监督、 检查指标完成情况。 ( 三) 加强计量管理, 强化用电检查, 降低管理线损。完善网架结构, 缩短供电半径, 采取节能措施, 淘汰高耗能设备, 合理调配无功容量, 均衡安排电力负荷, 合理配置设备容量, 努力降低技术线损。 第四章 规划、 设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业和公司相关标准规定, 编制配电网规划, 并纳入各地区总体规划和电网规划中。配电网规划是各地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地区各项发展规划相互配合、 同步实施, 相互相协调, 落实规划中所确定的线路走廊和地下通道、 变电站和配电室站址等配电设施用地。 第十五条 配电网规划的目的是经过科学的规划, 建设网络坚强、 结构合理、 安全可靠、 运行灵活、 节能环保、 经济高效的配电网, 不断提高配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 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配电网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 协调发展、 适度超前、 标准统一, 有明确的分期规划目标, 并在实施后达到以下水平: ( 一) 具有充分的供电能力和备用裕量, 可扩充能力强, 能够适应各类用电负荷、 新用户点的增长与发展, 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负荷增长的需求, 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开拓和配电网售电量的增长。 ( 二) 网架结构坚强合理、 分层分区清晰, 有较强的适应性和运行灵活性, 并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 三) 与上级输电网相协调, 投资规模经济合理, 更好地体现配电网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 四) 设计标准规范, 接线方式标准, 设备优良可靠, 技术先进适用, 体现区域差异, 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与社会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配电网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 以五年为周期, 并定期滚动调整, 一般每2~3年1次, 特殊情况应适当缩短。 第十八条 强化配电网规划基础资料管理, 应长期积累和定期更新相关基础数据, 保证规划数据的准确、 完整。加强与政府规划、 市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 及时收集地区规划、 建设等资料信息, 不断完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配电网规划应经过上级单位组织的审查, 并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配电网规划实施前、 后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设计标准应适度超前, 符合配电网规划要求, 满足一定时期负荷增长的需要。 第五章 配电网用户的接入 第二十二条 接入配电网用户变电站( 配电装置) 的设计、 安装、 调试、 验收与运行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国网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用户报装申请, 视用电容量、 性质、 负荷特性以及负荷重要程度等情况, 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电源点数量及接入方式等供电方案, 并提出保安电源、 自备应急电源、 非电性质等应急设施配置要求。用户供电方案应符合配电网规划、 建设和改造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用户自备电源等应急设施、 谐波治理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投运、 同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压限值、 谐波电流值、 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允许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用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 应进行电能质量评估, 并按照”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 由用户负责落实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 按照分层( 分区) 、 就地平衡的原则, 合理配置无功补偿容量, 合理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保证其功率因数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用户接入工程应采用技术先进、 可靠、 节能的设备, 工程经施工、 试验完成后, 向供电企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 方可装表接电。 第二十八条 用户接入电网前, 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签定供用电合同, 在供电方式、 供电质量、 计量方式、 电价、 维护责任划分、 调度权限等方面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计量方式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试行) 》的要求。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设备, 除另有约定外, 未经管辖单位同意, 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设备状态,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 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第六章 建设、 改造与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配电网设备设施的建设、 改造和验收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国网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配电网运行部门应参与配电网建设项目技术评审、 设计审查、 设备选用、 施工交底审查、 中间验收等环节, 组织竣工验收、 资料交接等工作;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运。 第三十三条 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 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工程管理单位, 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 监督施工安全、 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工程建设单位, 要强化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工艺质量、 设备检验、 资料档案验收管理, 确保竣工资料档案完整。 第三十四条 对批量采购的配网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建立入网管理和抽检制度。 第三十五条 投运前必须具备完整的资料档案并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应由运行、 建设、 施工、 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新建工程项目的设备设施验收、 资料档案验收应记录、 存档。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工程应进行综合后评估, 对项目的主要设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评估, 作为技术改造项目决策的依据。 第七章 配电网负荷管理 第三十七条 配电网运行和负荷调整由电力调度统一指挥, 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配电网负荷管理应充分依靠信息化系统, 经过调度自动化系统、 配电自动化系统、 用户负荷管理(控制与监测)系统、 负荷测录装置等设备进行负荷采集、 计算、 统计、 分析、 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配电网实时负荷应控制在设备允许供电能力的范围内, 确保设备安全、 稳定、 经济运行, 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经过调度自动化、 配电自动化、 用户电力监测装置等设备采集、 统计、 计算调度范围中的各类负荷信息, 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短期负荷管理应针对年、 月、 周、 日提出正确的预测负荷水平, 作为调整网络接线方式和潮流的依据, 以使配电网适应电力负荷变化。经过短期负荷管理的预报体系, 研究提高短期负荷预报准确性的方法, 提出应采取的增容、 调荷技术措施和用户移荷措施, 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第四十条 经过配电网需求侧负荷管理系统, 进行需求侧电力负荷控制、 无功管理和移荷管理, 降低高峰电力负荷, 提高配电网的负荷率。配合电力调度采取必要的负荷控制措施, 减少电力超计划运行及高峰期负荷, 并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用户做好节能技术措施的制订与实施。配合电力调度制订低频率、 事故和错峰调荷情况下的拉限电序位表。 第八章 配电台区管理 第四十一条 配电台区管理 ( 一) 建立台区台帐资料, 分台区统计、 分析线损, 预测线损趋势。 ( 二) 定期分析电能质量、 电量平衡, 对不合格台区提出技术措施并进行整改。 ( 三) 依据负荷实测资料, 分析配电变压器最高负载率、 平均负载率的变化趋势, 指导台区改造。 ( 四) 推广使用节能型配电变压器, 制定高耗能变压器改造计划, 进行节能效果的评估。根据配电变压器运行情况和负荷特性, 合理配置无功设备和调压装置。 第四十二条 配电变压器的经济运行管理 ( 一) 配电变压器运行负荷率应控制在40%~80%范围内, 对长期负载率大于80%的配电变压器进行增容或负荷转移。 ( 二) 配电变压器出口三相负荷电流的不平衡率应小于15%。 ( 三) 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小容量、 密布点、 控制供电半径”的原则进行设置, 实现配电变压器长期运行的经济性、 合理性。 第九章 配电网调度、 继电保护、 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四十三条 调度管理 ( 一)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配电网调度规程, 确保配电网安全、 稳定、 经济运行。 ( 二) 配电网运行调度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的原则, 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 设立负责10(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调度管理部门。 ( 三) 配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可按供电区域、 行政区域、 配电网电压等级、 管理体制等方面综合确定, 或根据上级调度与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分。 ( 四) 配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应参与配电网规划编制、 审查, 参与配电网工程设计和审查工作。 ( 五) 配电网调度应配置调度自动化系统( SCADA系统) 和可靠的通信系统, 保证调度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事故处理。 ( 六) 配电网电压管理应选择地区负荷集中的变电站( 厂) 母线作为电压监测点, 监视点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配电网调度应根据上级调度颁发的电压曲线、 电网参数、 预测负荷及历年电压水平等数据, 制定管辖区配电网按季度运行方式的电压曲线。 ( 七) 按照上级调度提供的电网参数、 短路水平, 根据管辖区配电网参数计算短路水平, 并核算继电保护的整定配置。 第四十四条 继电保护 ( 一) 根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要求, 制定配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检验规程, 明确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周期、 带电检查、 定期试验等规定。 ( 二) 按照《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相关规定, 结合配电网结构, 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整定单( 书) 应履行相应的审核、 审批手续, 并根据配电网发展变化及时计算与调整。 ( 三) 配电网调度应保证所管辖配电网的继电保护配置合理、 保护定值正确、 现场运行规程完整并正确运用。 ( 四) 安装单位应在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前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 调试记录、 使用说明书、 设备技术资料和备品备件, 并配置必要的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 ( 五) 用户侧变电站电力设备装设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安全、 可靠, 并与供电侧相关设备相配合。 第四十五条 自动化系统管理 ( 一) 配电网自动化管理应遵循《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16- ) 相关规定。 ( 二) 配电网自动化系统的建设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内容, 编制配电网规划时要对自动化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 功能需求、 覆盖范围、 技术水平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确定阶段性建设目标。 ( 三) 配网自动化系统应按照国家电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 四) 建立配网自动化软件、 硬件设备及参数变动相关管理制度, 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后方可实行。 第十章 运行与检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分界管理 ( 一) 配电网的设备管理应有明确的分界面, 避免出现管理交叉或空白。 ( 二) 配电网与变电站( 厂) 的分界点, 由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统一规定。 ( 三) 配电网与非公司资产发电企业的设备分界原则上按产权分界, 并签订分界协议。 ( 四) 配电网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供用电营业规则》执行。 ( 五) 相邻配电网管理单位间的分界原则按行政区( 管辖区) 分界, 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四十七条 运行巡视管理 ( 一) 各单位要强化配电网运行巡视管理, 建立配电网运行巡视管理考核机制, 明确巡视内容和范围, 落实巡视人员责任, 考核巡视工作质量。 ( 二) 配电网巡视分为定期巡视和非定期巡视, 其中非定期巡视包括: 故障巡视、 特殊巡视、 夜间巡视、 监察性巡视和交叉巡视。配电网巡视范围包括配电网设备本体、 防护区、 线路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 三) 配电网巡视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责任, 及时作好缺陷、 隐患等相关记录, 对可能威胁配电网安全运行的违章施工, 应进行劝阻和制止, 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对于造成事故或设施损坏者, 应视情节与后果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惩处。 ( 四) 配电网设备巡视周期: 定期巡视 6~20kV架空线路: 市区一般1次/1~2个月, 郊区一般1次/3个月。 6~20kV电缆: 一般1次/3个月。; 35kV线路( 含电缆) : 一般1次/1个月。 1kV以下架空线路: 一般1次/3~6个月。 架空线路配电设备( 变压器与变压器台) : 与高压侧架空线路相同。 无人值守变电站: 不少于2次/1个月。 配电站( 箱变) : 一般1次/1~2个月。 非定期巡视 夜间巡视: 6~20kV配电架空线路与配电站设备: 一般1次/年。 35kV架空线路与变电站设备: 一般2次/年。 其它非定期巡视周期, 各单位具体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检测与状态诊断管理 ( 一) 配电网设备检测分为定期停电检测和带电检测。配电网设备定期停电检测应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6) 规定的范围、 周期和项目进行, 停电检测主要设备包括: 变压器、 开关、 电缆、 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等。带电检测主要项目包括: 导线( 母线) 、 配电设备接头、 配电变压器的三相负荷、 各种保护接地等, 带电检测设备包括: 红外检测、 红外热成像检测、 紫外检测及其它带电检测装置等。 ( 二) 制定配电网设备检测与状态诊断技术管理制度, 明确带电检测范围、 周期和项目。积极采用配电网设备带电检测、 状态诊断技术, 结合配电网设备停电检测、 设备缺陷、 带电巡视等数据信息, 深入开展状态评价工作, 及时掌握配电网运行状况, 消除设备缺陷, 加强对异常设备的跟踪监视。 第四十九条 缺陷管理 ( 一) 制定配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规范缺陷管理流程, 明确缺陷评定、 确认、 统计、 分析、 处理、 验收、 上报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和工作程序, 实行缺陷的闭环管理。 ( 二) 配电网设备缺陷分为危急缺陷、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三类, 设备缺陷包括设备本体、 附属设施和外部环境所造成的缺陷。 ( 三) 危急缺陷应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 消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严重缺陷应在7天内消除。一般缺陷, 可结合检修计划尽早消除, 但必须处于可控状态。 ( 四) 对危急、 严重或具有普遍性的缺陷要及时研究对策, 制定有效措施, 尽快消除。对超过消缺周期尚未消除的缺陷, 要制定防范措施, 并跟踪、 监视其发展趋势。 ( 五) 开展缺陷月度统计分析工作, 及时掌握缺陷消除情况。 第五十条 运行分析 ( 一) 建立配电网运行分析制度, 定期开展配电网运行分析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开展年度运行分析, 网、 省( 区、 市) 公司开展季度运行分析, 地市公司开展月度运行分析。 ( 二) 配电网运行分析内容包括: 运行指标、 负荷水平、 运行状况( 事故、 缺陷和异常等) 、 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及下一步重点工作等。运行分析应形成相应的报告和报表, 按时上报主管单位。 ( 三) 运行分析结果可作为配电网规划设计、 设备选型、 电网运行控制、 预防事故措施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资料管理 ( 一) 配电网设备管理资料应有专人( 兼职人员) 管理, 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技术管理资料应及时更新, 确保齐全、 完整、 正确。 ( 二) 技术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国家法律、 法规; 国家( 行业) 标准; 上级单位技术标准、 管理制度; 现场运行规程、 规范; 规划、 设计、 竣工、 验收、 台帐、 试验、 运行、 缺陷、 改造等各项工作的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五十二条 检修管理 ( 一) 配电网设备检修管理按照”应修必修, 修必修好”的原则, 建立配电网检修管理制度, 明确检修周期、 项目及内容。 ( 二) 各单位应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并落实检修人力、 物资和资金。大型检修项目应进行效益和安全评估。 ( 三) 检修作业应编制检修管理作业指导书( 卡) , 认真执行”两票三制”, 确保检修质量和作业人员安全。检修应尽量采用不停电作业方式进行, 减少不必要的停电检修。 第五十三条 不停电作业管理 ( 一)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 结合本单位实际, 确定技术成熟、 操作规范、 经常使用的常规不停电作业项目, 积极、 稳妥地开展电网设备不停电作业工作。常规不停电作业项目必须编制现场作业指导书, 由各单位不停电作业专业负责人审查,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较复杂的常规不停电作业项目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安全补充措施。 ( 二) 各单位要按照《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GB/T 18857) 要求, 积极研究、 完善各类不停电作业项目, 逐步扩大不停电作业的规模。新项目实施必须编制现场作业指导书, 经现场模拟设备操作, 确认作业安全可靠, 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 方可在带电设备上应用。 ( 三) 不停电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 经考试合格、 单位批准后, 方能参加批准项目的上岗作业。不停电作业人员离岗三个月以上者, 应重新进行安规考试和相应培训, 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从事不停电作业。配电网不停电作业人员应与其它专业带电作业人员分开管理, 严禁混岗, 并保持不停电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 四) 各单位应配置满足开展不停电作业项目所需的工器具和特种车辆。不停电作业绝缘工具必须放置在带电作业库房内, 绝缘斗臂车必须放置在通风、 防潮的专用库房内。不停电作业工器具、 车辆应按规定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试验)。严禁使用报废、 未经过试验的工器具和车辆进行不停电作业。不停电作业工具、 特种车辆原则上不得用于停电作业。 第十一章 事故预案和抢修、 备品备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事故预案管理 ( 一) 各单位应针对配电网运行情况做好典型事故预案, 制定各类电网防灾、 事故、 异常等的处理预案。事故预案应根据配电网状况、 发展规模及设备的动态变化等情况及时修订, 不断完善。 ( 三) 定期组织反事故演练, 在电网高峰负荷期间、 特殊方式运行期间等, 可增加针对性事故预案演习次数。事故预案演习应符合配电网实际情况, 检验事故预案、 电网薄弱环节的应对措施和事故响应速度。 第五十五条 事故抢修管理 ( 一) 各单位应建立配电网事故抢修机制, 明确事故抢修指挥、 人员、 工具、 物资、 通信、 车辆等方面工作内容和要求。 ( 二) 事故抢修必须按”统一指挥, 统一调度”的原则进行。经过强化组织管理, 细化抢修流程, 缩短停电抢修时间。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 优化事故抢修方案, 提高抢修效率。 ( 三) 建立事故抢修信息即时报告制度, 规范对社会、 媒体的信息传送渠道。 ( 四) 配置事故抢修工器具、 照明设施、 通信工具和抢修车辆, 设专人负责保管, 定期维护、 检查, 使之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五十六条 备品备件管理 ( 一)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要求, 编制配电网设备备品备件配置标准, 配备配电网事故抢修专用主辅设备、 保护和自动化系统元器件、 其它附属设备和材料等备品备件, 规范备品备件采购、 验收、 仓储、 维护、 领用、 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程序, 建立备品备件台账目录, 确保”帐”、 ”卡”、 ”物”相符。 ( 二) 备品备件应进行定期维护, 保证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备品备件台账目录应根据电网发展、 在运设备类型、 设备缺陷等情况进行动态修订、 补充。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 第五十七条 安全管理 ( 一)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试行) 》,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强化配电网安全管理, 夯实安全基础管理,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 二) 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 深入、 持久、 规范开展配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制定防范措施, 遏制各类配电网事故的发生, 并做好配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三) 配电网各项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强化危险点分析, 认真履行停电、 验电、 装设接地线、 在作业地点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围栏) 等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 确保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 ( 四) 各类作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 五) 配电网设备设施的各种标牌、 警示标志等应完好、 齐全、 清晰、 规范。 ( 六) 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 工器具应合格、 配置齐全。 ( 七) 配电网发生事故, 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 做好事故调查、 分析和处理, 并做到”四不放过”。 第五十八条 人员培训 ( 一)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 针对性的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认真落实培训计划, 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 二) 所有运行与检修人员, 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考试和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上岗。离岗三个月以上者, 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新进人员应先培训、 后上岗。 ( 三) 针对生产中引进的新设备、 新技术、 新工艺,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对在岗生产人员培训, 以适应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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