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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6月电大本科《证据学》复习题及答案.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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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学 电大 本科 复习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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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6月《证据学》复习题 一、 名词解释 1.证据力: 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 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文明作用。 3.证据规则: 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 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的集中体现。 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 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5.证明标准: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6.证据裁判原则: 又称证据裁判主义, 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 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 没有证据, 不得认定事实。 7.直接言词原则: 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 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8.自由心证原则: 是指”证据之证明力, 一般不以法律加以拘束, 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 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9.证明责任: 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否则, 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10.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 司法认知、 推定等。 11.推定: 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 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 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2.司法认知: 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 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 确保审理顺利进行, 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3.证据: 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 问答题 1.有人说: ”原始证据才能成为直接证据, 传来证据只能成为间接证据”。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 此话不正确。(2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在于证据的来源不同。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 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2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 不能将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相混淆, 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是原始证据, 也能够是传来证据。(4分) 2.甲买东西给乙 100元, 乙在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后又说甲的100元是假票。问甲乙谁应该对l00元钱的真伪承担证明责任?理由是什么? 答: 乙应对100元钱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一般现金交易的规则, 应该是货款当面两清。本案中乙收到甲100元后, 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 说明甲对于乙的100元钱的真伪已经认可; 后又说甲的100元钱是假票子, 乙应承担举证责任, 她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明甲所交付的这100元是假币。 3."在民事诉讼中,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你认为此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应该如何办理? 答: 此句话是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用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法院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审查确认后, 能够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的, 须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加以证明, 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4.谈谈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 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立了证明对象, 才产生了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 又是证明的归宿。(3分)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 为了确证其真假, 有必要把证据的提供落实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 这就是证明责任。(3分)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 对于待证事实, 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 对于待证事实, 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 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 没有证明责任, 便没有证明标准。同时, 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 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4分) 5.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答: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 表现形式、 存在状况、 提供方式的不同, 能够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 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 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作用, 肯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 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6.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 1.在证据的收集中, 要努力寻找、 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 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 原件, 直接听取原始证人、 当事人的口头陈诉, 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 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 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 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 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 收集到传来证据, 能够寻根溯源, 找到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还能够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 核实, 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 能够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 也能够用作定案的根据。可是, 运用传来证据时, 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 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 应采取传闻、 转抄、 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 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 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7.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答: ( 1) 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请求, 也就是权利主张。( 2)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3)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4) 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8.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 答: 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 (2分)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1分)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1分) 三、 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长期有仇, 终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的头部刺伤。此时, 张某发现其犯罪行为被窗外王某看到, 便随手抢了李某的钱包丢下匕首落荒而逃, 但其在行凶时与李某的对话均被屋内李某正开着的录音机录下。公安机关根据报案, 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 查获李某的钱包和张某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公安机关带张某到指定的精神病院对其作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 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请回答: (1)此案中, 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 (2)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答: (1)此案中,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 物证: 李某头部的伤口、 匕首、 钱包; 书证: 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 证人证言: 王某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李某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 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 精神病院对张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 录下张某在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的录音带。 (2)其中直接证据有: 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 证人王某的陈述、 被害人李某陈述; 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 实物证据有: 李某头部的伤口、 匕首、 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 钱包、 现场勘验笔录、 录音带。 2.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 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凋查取证, 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 可是, 在调查过程中, 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 并在王某家中查获巨额现金。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请回答: (1)阐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2)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答: (1)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 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同时, 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这种证明责任, 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 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 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是公诉方, 即县检察院; 公诉方首先应该用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公诉方举证后, 证明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王某身上, 王某应举证说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 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 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3.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称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持染, 造成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 经济损失近十万元, 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 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宿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 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 但当时采取了紧急措施, 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 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 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依据和理由。 答: 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 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 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分) 证明责任倒置, 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 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 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第四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7分) 在本案中, 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 造成鱼大量死亡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往养鱼池附近的一条河排污, 但其强凋自己排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 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 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 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 但说她们杀人是公司总经理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她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她们的 0元钱, 井提供了陈某与她们之间电话交谈的录音, 陈某在电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 你们今天就把她干掉, 其它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 但辩护人提出异议, 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 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属于非法证据, 应当排除"。 请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 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2)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应当排除? (回答问题时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 (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5分) 首先, 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 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她人的合法权益, 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2分) 其次, 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3分)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 不应当排除。(5分)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 录音带是她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 而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 案件中的录音能够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5分) 5. 1992年7月13日凌晨, 在杭(州)肖(山)公路上, 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 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 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 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 她丈夫告诉她, 事故发生时, 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 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 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 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 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 两人均否认她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 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答: ( 1)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案的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 B被害人血迹; 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 D解放牌大卡车; 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 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 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 2)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示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的书证有: 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 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 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3)直接证据有: 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10分) (4)辩护证据有: 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 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10分) 6.原告郝大海, 系河南省某村村民, 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分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年4月3日上午, 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 尚余6000元.当日下午, 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 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 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 经查, 原告帐户办的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 ”看着点, 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能够.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 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 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 也未向所内其它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 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 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她人冒领.郝大海要求被告赔偿被她人冒领的存款, 被告拒付。为此, 原告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 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运用自认规则, 认定事实存在, 经调解达成协议, 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说明何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如何?本案如何运用自认认定案件事实? 答: (1)所谓自认, 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对事实的承认, 即指在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韵事实, 在有关诉讼文书上或言辞辩论中, 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做出不予争执的表示。自认能够分为诉讼内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5分)。 4月1日生效的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白认的后果和除外情况, 对拟制自认, 代理人的自认和自认不可撤销原则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其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另一方当小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 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刘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刘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自认规则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主张免除举证责任(10分)。 (2)就本案而言, 原告诉称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接到原告的挂失申请电话以后答应为其办理挂失手续而设有办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导致了存款被冒领的后果, 对于原告的这一事实主张, 被告予以承认但辩称原告是个体户, 个体户存款不属储蓄范围, 不适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有关存款函电挂失的规定, 因此, 主张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承认对方陈述的行为, 就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根据自认法则, 原告就无需对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被告的自认导致了原告的免证又由于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 在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了结此案(10分)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 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 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 她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 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 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 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她了, 当时我向她要借条, 她说借条丢了。她给我写了一张收条, 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 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 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 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答: 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分) 传来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 张丁的证言, (2分) 言词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 李乙的陈述、 张丁的证言, (2分) 实物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2分) 直接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乔丙的证言、 李乙的证言, (2分) 间接证据有: 张丁的证言, (2分) 本证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乔丙的证言、 李乙的陈述、 张丁的证言, (2分) 反证, 无。(1分) 8. 4月22日, 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 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 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 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 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 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 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 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 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当天上午, 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 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 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 证人何某某、 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 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 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 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 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 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 ( 1) 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 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 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 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 2) 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 并不能说明, 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 3) 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 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 4) 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 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 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因此, 总的来讲, 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 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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