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空调条文-021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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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空 调 6.1 一般规定 6.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调: 1.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 2.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 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4. 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时; 5. 采用采暖通风虽能达到人体舒适和满足室内热湿环境要求,但不经济时。 6.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以下简称空调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调或局部区域空调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调。 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6.1.3 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工艺性空调,按工艺要求确定; 2. 舒适性空调,空调区与室外的压力差ΔP,或空调区相互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10Pa,但不应大于50Pa。 6.1.4 空调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调区宜相邻布置。 6.1.5 围护结构墙体及屋顶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调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工艺性空调不应大于表6.1.5所规定的数值;对于舒适性空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表6.1.5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 [W/(m2·℃)]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0.1~0.2 ±0.5 ≥±1.0 屋 顶 — — 0.8~1.0 顶 棚 0.5 0.8 0.9~1.2 外 墙 — 0.8 1.0~1.5 内墙和楼板 0.7 0.9 1.2~2.0 注:1 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使用于相邻空调区的温差大于3℃时; 2 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6.1.6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 表6.1.6 围护结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 围 护 结 构 名 称 室 温 允 许 波 动 范 围 (℃) ±0.1 ~ 0.2 ±0.5 外 墙 — 4 屋 顶 — 3 顶 棚 4 3 6.1.7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6.1.7的要求。 表6.1.7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外 墙 外 墙 朝 向 层 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在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调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调区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和本规范第6.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6.1.8 空调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区宜大于0.80,非严寒地区宜小于0.65,或采用外遮阳措施。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区,部分窗扇应能开启。 6.1.9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6.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6.1.10的要求。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表6.1.10 门 和 门 斗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外 门 和 门 斗 内 门 和 门 斗 ≥±1.0 不宜设置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时,宜设门斗 ±0.1~0.2 — 内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6.1.11 选择确定功能复杂、规模很大的公共建筑的空调方案时,宜通过全年能耗分析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优化设计。 6.2 负荷计算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2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6.2.3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空调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的非稳态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应按非稳态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将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6.2.4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3.2.10条式(3.2.10-1)计算; 2. 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式(6.2.4-1)计算: (6.2.4-1) 式中:——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 ——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总辐射照度(W/m2);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 3.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区,其非轻型外墙的室外计算温度可近似采用近似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式(6.2.4-2)计算: (6.2.4-2) 式中:——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3.2.9条的规定采用; —— 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m2); 、—— 同式(6.2.4-1)。 4.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调区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式(6.2.4-3)计算: (6.2.4-3) 式中:——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同式(6.2.4-2);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宜按表6.2.4采用。 表6.2.4 温度的差值(℃) 邻 室 散 热 量 (W/ m3)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等) 0 ~ 2 <23 3 23 ~ 116 5 6.2.5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式(6.2.5-1)计算: (6.2.5-1) 式中:——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传热系数[W/(m2·℃)]; ——传热面积(m2); ——外墙或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调区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6.2.4条确定的值,通过计算确定;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 6.2.6 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区,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近似按式(6.2.5-2)计算。 (6.2.5-2) 式中:、、、—— 同式(6.2.5-1); —— 同式(6.2.4-2)。 2 当屋顶处于空调区之外时,只计算屋顶传热进入空调区的辐射部分形成的冷负荷。 6.2.7 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式(6.2.6)计算: (6.2.6) 式中:——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 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调区的蓄热特性,按本规范第3.2.10条确定的值,通过计算确定; 、、—— 同式(6.2.5-1)。 6.2.8 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式(6.2.7)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6.2.7) 式中:—— 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 同式(6.2.5-1); —— 同式(6.2.4-3)。 6.2.9 舒适性空调区,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调区,有外墙时,宜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6.2.10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调区的太阳辐射热量,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外窗的构造、遮阳设施的类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或遮挡物的影响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6.2.11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调区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应根据本规范第6.2.9条得出的太阳辐射热量,考虑外窗遮阳设施的种类、室内空气分布特点以及空调区的蓄热特性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6.2.12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考虑空调区蓄热特性的影响,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保温系数,有条件时,宜采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空调区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空调区蓄热特性的影响。 6.2.13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 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 食品或其他物料的散湿量; 6. 设备散湿量。 6.2.14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有条件时,应采用实测数值。 6.2.15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2.16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计算;但室外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采用计算。 6.3 空调系统 6.3.1 选择空调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区, 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 1.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区;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调区; 3. 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调区; 4. 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调区; 5. 空气中含有易燃人易爆物质的空调区; 6. 在同一时段分别需要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 6.3.3 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下列空调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1.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 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6.3.4 当各空调区热湿负荷变化情况相似,采用集中控制,各空调区温湿度波动不超过允许范围时,可集中设置共用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需分别控制各空调区室内参数时,宜采用变风量或风机盘管等空调系统,不宜采用末端再热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6.3.5 当空调区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6.3.6 当多个空调区合用一个空调风系统,各空调区负荷变化较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 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时, 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当空调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小或噪声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6.3.7 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机采用变速调节; 2. 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3.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时,送风口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6.3.8 全空气空调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回风机: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 2. 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 6.3.9 空调区较多、各空调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建筑层高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室内。当空调区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等有害物质时,不应采用风机盘管。 6.3.10 中小型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调系统;。该系统不宜用于振动较大、,产生大量油污蒸汽,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的场所。空调系统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同一空调系统中,当同时有需要分别供冷和供热的空调区时,宜选择热回收式机组。 6.3.11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对要求保持较高空气湿度或需要较大送风量的空调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6.3.12 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冷却器出风温度与冷媒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系统不应低于7℃;。 2. 应计算送风机、送风管道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确定室内送风温度;并应保证在室内温湿度条件下风口不结露;。 3. 采用低温送风时,室内设计干球温度宜比常规空调系统提高1℃;。 4.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5. 当采用向空调区直接送低温冷风的送风口时,应采取能够在系统开始运行时,使送风温度逐渐降低的措施;。 6. 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至送风口处必须进行严密的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9.4条的规定;。 7. 低温送风系统的末端送风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6.3.13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回风焓值高于室外空气焓值; 2. 系统服务的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各空调区采用风机盘管或循环风空气处理机组,集中送新风的系统。 6.3.14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 2.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1.9条的要求,并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6.3.15 舒适性空调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调,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全空气空调系统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6.3.16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和安全预防措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6.3.17 空调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室内正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人员集中且密闭性较好,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6.3.18 设有机械排风时,空调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6.3.19 空调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6.4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6.4.1 空调冷热水参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以下数值: 1. 空调冷水供水温度:5~9℃,一般为7℃, 2. 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5~10℃,一般为5℃; 3. 空调热水供水温度:40~65℃,一般为60℃, 4. 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差:4. 2~15℃,一般为10℃。 6.4.2 空调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当必须采用开式系统时,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5%~10%确定。 6.4.3 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6.4.4 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次泵系统;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时,宜在空调水的冷热源侧和负荷侧分别设一次泵和二次泵。 6.4.5 设置2台或2台以上冷水机组和循环泵的空调水系统,应能适应负荷变化改变系统流量,并宜按照本规范第8.5.6条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自控设施。 6.4.6 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风机盘管水系统的管路宜按建筑物的朝向及内外区分区布置。 6.4.7 空调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当冷水循环泵兼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 2. 一次泵系统的冷水泵,以及二次泵系统中一次冷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及蒸发器的额定流量相对应; 3. 二次泵系统的二次冷水泵台数应按系统的分区和每个分区的流量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 4. 空调热水泵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不宜少于2台;严寒及寒冷地区,当热水泵不超过3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 6.4.8 多台一次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设电动阀,电动阀宜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水泵联锁。 6.4.9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6.4.10 空调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宜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6.4.11 空调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当补水压力低于补水点压力时,应设置补水泵。空调补水泵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定: 1. 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50kPa; 2. 小时流量宜为系统水容量的5~10%; 3. 严寒及寒冷地区空调热水用及冷热水合用的补水泵,宜设置备用泵。 6.4.12 当设置补水泵时,空调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箱;水箱的调节容积应按照水源的供水能力、水处理设备的间断运行时间及补水泵稳定运行等因素确定。 6.4.13 闭式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按下列要求设计: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应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以上; 2. 宜采用高位水箱定压; 3. 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4. 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能够回收。 6.4.14 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空调热水系统的补水宜进行水处理,并应符合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6.4.15 空调水管的坡度、设置伸缩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8.18条和第4.8.17条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规定。 6.4.16 空调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6.4.17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6.4.18 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宜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当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2. 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 3. 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4.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5.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6. 冷凝水管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 6.5 气流组织 6.5.1 空调区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对空调区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空气质量、室内温度梯度及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的要求,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含设备散热因素)或家具布置等进行设计、计算。 6.5.2 空调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侧送气流宜贴附;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2. 当有吊顶可利用时,应根据空调区高度与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型、方型、条缝型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3. 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高大厂房,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地板式送风;。 4.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在风量改变时,应保证在风量改变时室内气流分布不受影响,并满足空调区的温度、风速的基本要求;。 5. 选择低温送风口时,应使送风口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1~2℃。 6.5.3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口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无阻挡物。 6.5.4 采用孔板送风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流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6.5.5 采用喷口送风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员活动区宜处于回流区; 2. 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空调区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 3. 兼作热风采暖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6.5.6 分层空调的气流组织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空调区跨度小于18m时,亦可采用单侧送风,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对送射流时,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宜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6.5.7 空调系统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调的送风温差,当送风口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口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工艺性空调的送风温差,宜按表6.5.7采用。 表6.5.7 工艺性空调的送风温差(℃) 室 温 允 许 波 动 范 围(℃) 送 风 温 差 (℃) >±1.0 ≤15 ±1.0 6 ~ 9 ±0.5 3 ~ 6 ±0.1 ~ 0.2 2 ~ 3 6.5.8 空调区的换气次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2. 工艺性空调不宜小于表6.5.8所列的数值。 表6.5.8 工艺性空调每小时换气次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每小时换气次数 附注 ±1.0 5 高大空间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6.5.9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 6.5.10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横断面风速不宜过大,且应保持走廊与非空调区之间的密封性。 6.5.11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6.5.11选用。 表6.5.11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m/s) 回 风 口 的 位 置 最大吸风速度(m/s) 房 间 上 部 ≤4.0 房 间 下 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 6.6 空气处理 6.6.1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并留有必要的维修通道和检修空间。 6.6.2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1. 循环水蒸发冷却;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 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6.6.3 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对温度、硬度等其他使用要求。江水、湖水等地表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应予以再利用;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则应全部回灌。 6.6.4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作为冷源时,宜采用喷水室;采用地下水等天然冷源且温度条件适宜时,宜选用两级喷水室; 2. 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喷水室。当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提高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可采用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 6.6.5 在空气冷却器中,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其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3.5kg/(m2·s)。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0 kg/(m2·s)时,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6.6.6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温度至少低3.5℃;在常温空调系统情况下,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霜。 6.6.7 空气冷却器的冷媒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媒的温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1.5m/s。 6.6.8 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6.6.9 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冷水的温升值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其温升应通过计算确定。 6.6.10 在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 6.6.11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热水。对于工艺性空调系统,当室内温度要求控制的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送风末端精调加热器宜采用电加热器。 6.6.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其过滤处理效率和出口空气的清洁度应满足符合本规范第3.1.8条 的使用要求。当采用粗效空气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6.6.13 一般中、大型恒温恒湿类空调系统和对相对湿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的设计,应采取新风预先单独处理,除去多余的含湿量,并在随后的处理中取消再热过程,杜绝冷热抵消现象。 33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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