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参考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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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第一章 贪污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一、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贪污罪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 以贪污论。 2、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数额较大的,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 证明贪污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 就是按照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贪污罪、 犯罪行为轻重, 以及是否具有从重、 从轻、 减轻、 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的证据。具体如下: ( 一) 证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贪污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或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证据。主要包括: 1、 证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 1) 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卡; ( 2)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 3) 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 还需调取出生证明; ( 4) 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否正常时, 还需做精神病鉴定; ( 5) 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时, 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 ( 6)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7) 相关证人证言。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曾用名) 、 国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婚姻状况和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 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 根据贪污罪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分以下四种情形: ( 1) 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 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书证, 包括: 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有公司、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等; 对于无法提取上述证据的, 能够经过该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来判断; 对于国家机关的单位性质一般不需要收集书证证明;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书证, 包括: 干部登记表、 职工登记表、 聘书、 聘用合同、 干部履历表、 任免文件( 任免审批表, 任免通知、 任免书、 任免决定) 等; 对于经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 决定、 任免、 批准等程序产生的职务, 还需收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公告;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的书证, 包括: 岗位责任制度、 工作制度、 相关会议纪要、 工作分工文件等; ④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 任职时间、 职责的说明材料; 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⑥相关证人证言。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 2) 犯罪嫌疑人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 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委派单位属于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书证; ②证明受委派单位属于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书证, 包括: 非国有公司、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注册档案, 非国有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登记档案等; ③证明委派单位和受委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据, 包括: 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合作、 合资关系的相关协议、 公司章程, 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人事、 业务、 财产管理关系的相关文件, 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等; ④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干部登记表、 职工登记表、 聘书、 聘用合同、 履历表、 任免文件( 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 任命书、 任命决定) 等书证; ⑤委派单位提供的证明委派性质的证据, 包括: 委派单位相关会议记录、 委派决定文件、 委任书等书证以及相应说明材料; ⑥受委派单位提供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委派单位的职务、 职责的有关书证及相应说明材料; 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⑧相关证人证言。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 并因委派而在受委派单位从事公务, 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事公务的职责范围。 ( 3) 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性质、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 以及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 ②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身份、 职责的书证;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本职单位, 则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应说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的身份、 职责的书证, 以及相应说明材料;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⑤相关证人证言。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事公务的职责范围。 ( 4) 犯罪嫌疑人属于”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委托单位属于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书证; ②证明存在”委托经营、 管理”的书证, 包括: 因承包、 租赁、 临时聘用而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合同、 协议、 聘书等; ③委托单位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持续时间、 权限、 范围等内容的说明材料;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⑤相关证人证言。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范围。 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发布)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2号令发布) 规定, 国有事业单位改称为”事业单位”, 非国有事业单位改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刑法规定的名称”国有事业单位”、 ”非国有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3、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还需收集以下证据: ( 1) 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有关书证, 包括: 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 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 公告等; ( 2) 犯罪嫌疑人辞去或被罢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有关书证, 包括: 辞职信, 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 公告等; ( 3)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4) 相关证人证言。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以确定在立案、 采取拘留、 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报请、 通报等法律程序。 ( 二)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的证据。具体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1) 贪污的动机、 目的; ( 2) 有无策划、 策划的具体内容; ( 3) 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未交公的情形, 还要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4) 对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情形, 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 查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5) 对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情形, 还要查清是否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 ( 6) 共同犯罪的, 要查清通谋时间、 地点、 内容, 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贪污故意。 2、 证人证言 ( 1) 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财务人员、 主管人员、 经手人员的证言, 证明发现犯罪的经过、 犯罪手段, 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 欺骗情况, 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贪污的主观故意。 ( 2) 其它知情人证言, 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书证 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形成的、 能够证明其主观方面的书证, 如虚假发票、 涂改的账本等。 4、 物证 证明犯罪嫌疑人将财物据为己有或处理赃款赃物的物证等。 5、 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故意的其它证据 在贪污案件中,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外, 还要注意综合运用客观方面的证据, 印证供述和辩解的可信性, 以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 三) 证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贪污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 采取侵吞、 窃取、 骗取或以其它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为的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1) 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财物管理规定、 财物收支流程等; ( 2) 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 地点、 次数、 数额; ( 3) 实施贪污行为的方法、 手段, 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有无作案工具, 做案工具的来源、 数量、 特征、 下落; ( 4) 贪污过程中的经手人及经手情况; ( 5) 被贪污财物的种类、 形式、 来源、 性质; ( 6) 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 7) 贪污行为是否被发现, 何时、 如何被发现; ( 8) 贪污的财物是否归还, 归还的时间、 原因、 数额、 形式; ( 9) 共同犯罪的分工、 实施情况, 如何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分赃, 并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胁从犯; ( 10) 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 应交公而未交公的情形及原因; ( 11)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 应查明: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②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后是否采取虚假发票平账、 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 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的行为;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非法占有, 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 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 ( 12) 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 证人证言 ( 1) 发案单位领导、 财务人员、 主管人员、 经手人员的证言 ①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犯罪嫌疑人关系; ②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财物管理规定、 财物收支流程等; ③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 地点、 次数、 数额; ④实施贪污行为的方法、 手段, 如何利用的职务便利; ⑤被贪污财物的种类、 形式、 来源、 性质; ⑥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实施情况, 以及如何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⑦发现犯罪的经过。 ( 2) 其它知情人证言, 是指能够印证贪污案件客观事实或客观事实某一环节的证言, 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巨额消费的证言, 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它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 伪造证据的证言等。 3、 物证、 书证 ( 1) 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的书证 ①犯罪嫌疑人行使职权的批示、 签字等; ②转款操作记录, 如付款申请单、 付款通知单等。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贪污过程中实际利用了其职务便利。 ( 2) 证明贪污对象性质的书证 ①记载资金来源、 资金管理方式、 资金用途等内容的会计资料和银行凭证等; ②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贪污对象性质的说明材料。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 ( 3) 证明贪污方法、 手段、 数额的书证 ①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事由的书证; ②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的相关会计资料; ③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的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 委托付款单等银行凭证; ④如果贪污的是外汇, 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贪污既遂时间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方法、 手段将多少数额的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转出脱离单位控制。 ( 4) 证明犯罪嫌疑人将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的书证、 物证 ①犯罪嫌疑人取得、 处理赃款的书证, 包括将赃款存在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折及相应银行凭证, 个人消费票据, 用赃款购买的物品等; ②依法扣押的赃款、 赃物。 经过以上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将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据为己有。 ( 5) 其它书证, 是指能够印证贪污案件客观事实或客观事实某一环节的书证,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其它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的纸条、 伪造的书证等再生证据等。 4、 鉴定结论 ( 1)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审计报告, 证明贪污款物的次数、 手段、 数额等; ( 2) 文检鉴定结论, 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时的签字笔迹、 印鉴等; ( 3) 估价鉴定结论, 证实被贪污物品的价格; ( 4) 痕迹鉴定结论, 证明以盗窃手段进行贪污犯罪时留下的痕迹等。 5、 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 在侦查以盗窃为手段的贪污犯罪中, 一般要对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工具等进行勘查。 6、 视听资料 包括能够证明贪污行为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等。 在收集以上证据时, 要注意物证、 书证与其它证据, 特别是言词证据相结合, 对物证、 书证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让犯罪嫌疑人、 证人对物证、 书证进行辨认及说明, 以证明物证、 书证的真实性, 并排除物证、 书证与其它证据间的矛盾。经过收集上述证据, 证明以下事实: ( 1) 实施贪污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 2) 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 地点、 次数、 数额; ( 3) 实施贪污行为的方法、 手段, 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 4) 被贪污财物的种类、 形式、 来源、 性质; ( 5) 被贪污财物的去向。 ( 四) 证明本罪量刑情节的证据 贪污罪量刑情节的证据, 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重、 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主要包括: 1、 证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综合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累犯是贪污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证明涉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需收集以下证据: ( 1) 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 2) 有关释放、 假释或赦免的法律文书; ( 3)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 证明法定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 1) 证明犯罪嫌疑人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的证据 运用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的证据。如: 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退赃的会计资料、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坦白犯罪事实的笔录或亲笔供词, 犯罪嫌疑人要求家属帮助退赃的信函, 亲友为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证据, 有关单位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的说明材料, 扣押相关财物的清单等。 ( 2) 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证据, 包括: 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办案机关或者有关单位、 组织的投案记录, 接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有关负责人的证言, 代为投案人或者陪同投案人及其它知情人的证言, 以信电投案的书信、 电子邮件、 电报、 电话记录等;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证据, 包括: 办案机关的笔录, 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③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说明材料。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 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谈话、 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或者讯问、 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证据, 包括: 办案机关的笔录, 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②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 以及办案机关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说明材料。 (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 ①有关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的事实性材料, 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有罪判决书、 起诉书、 起诉意见书、 立案决定书等;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 4) 证明具有其它法定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①对于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 运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对于属于犯罪预备、 中止、 未遂形态, 以及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 胁从犯等情形, 综合运用犯罪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3、 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影响贪污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 1) 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 ( 2) 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 累犯除外) ; ( 3) 犯罪动机, 如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犯罪, 还是因为贪图奢华享受而犯罪等; ( 4) 犯罪手段是否恶劣; ( 5) 犯罪对象, 如犯罪对象是一般公共财物还是抢险、 救灾等特定款物等; ( 6) 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 7)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 如是否存在进行串供、 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 转移赃物等妨碍侦查的行为, 或者积极退还赃款、 赔偿单位损失等积极悔改的行为; ( 8) 赃款赃物退还、 追缴情况。 对于以上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1)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2) 相关书证、 物证; ( 3)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 4) 相关证人证言等。 三、 收集贪污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 一) 贪污罪侵犯对象 根据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也不相同, 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的, 收集能够证明所贪污的财物属于公共财物的证据。 2、 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贪污行为的, 收集能够证明所贪污的财物属于国有财产的证据。 3、 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要有证据证明所骗取的是该非国有保险公司保险金。 4、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要收集证据证明贪污的财物是否属于该单位所有。 ( 二) 贪污罪共犯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 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和实施情况, 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贪污罪共犯的主体身份不同, 可将贪污共同犯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 这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 也包括不同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 第二种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种主体共同实施的贪污。认定共同贪污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1、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共同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认定为共同贪污时, 要收集双方有共同贪污故意和行为的证据。 2、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勾结, 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认定为共同贪污, 要收集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证据。若所收集的证据证明利用的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 则属于职务侵占。 3、 公司、 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则要重点收集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贪污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的证据,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若所收集的证据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相当, 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能够贪污罪定罪处罚。 ( 三)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 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此, 则应当经过重点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予以判断和认定: 1、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实施了平帐等行为; 2、 公共财物所有人是否失去了对公共财物的控制; 3、 公共财物是否已经实际转移; 4、 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 占有公共财物; 5、 公共财物所有人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 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的, 重点收集行为人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原因的证据。 四、 收集贪污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参考标准 收集贪污案件的证据, 在侦查主体、 程序、 形式等方面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 而且具备相应的法律手续。具体如下: ( 一) 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是证明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的重要凭据。实践中, 侦查每个案件的过程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 强制措施等因案而异, 相应的, 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讲, 贪污案件侦查程序中主要有以下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1、 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主要包括: 投案记录、 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函、 上级单位交办案件的函、 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 立案决定书、 补充立案决定书等; 3、 采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 询问通知书, 传唤通知书, 搜查证、 搜查笔录,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 汇款通知书,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 汇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清单, 扣押决定书、 扣押物品( 文件) 清单, 解除扣押决定书, 退还、 返还扣押物品( 文件) 决定书, 退还、 返还扣押物品( 文件) 清单, 处理扣押物品( 文件) 决定书、 处理扣押物品( 文件) 清单, 移送扣押物品( 文件) 决定书、 移送扣押物品( 文件) 清单, 扣押邮件通知书、 解除扣押邮件通知书, 委托鉴定书, 通缉通知书、 通缉令等; 4、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 拘传证, 拘留决定书、 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 拘留人大代表许可报告、 拘留政协委员通报, 逮捕决定书、 逮捕证、 逮捕通知书、 逮捕人大代表许可报告、 逮捕政协委员通报、 不服逮捕决定权利告知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保证书、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5、 有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文书和材料, 主要包括: 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的书面申请( 或口头申请笔录) 及回避理由的有关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的回避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要求取保候审、 解除( 变更) 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 或口头申请笔录) , 检察机关批准或不批准上述申请的书面答复材料;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批准或不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决定书、 批准或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 6、 侦查程序中的其它法律文书, 如: 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 7、 侦查情况的相关说明, 主要包括侦查人员身份的说明、 侦查经过( 抓获经过) 的说明、 询问地点的说明等; 8、 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 9、 撤销案件的, 需有撤销案件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押的, 需有释放通知书,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 需有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 二) 讯问犯罪嫌疑人 1、 讯问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2、 讯问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经检察长批准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她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 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已经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因侦查工作需要, 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 罪证或者追缴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时, 经检察长批准, 能够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 3、 讯问时间 在传唤或拘传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 讯问内容 ( 1) 开始讯问时, 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讯问人的姓名、 所在检察院及身份; ( 2) 第一次讯问时, 应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地、 籍贯、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级别、 参加何党派或团体及所任职务、 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家庭成员、 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 ( 3) 第一次讯问时, 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并听取其是否要行使有关权利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能够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 控告。 --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她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上述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样适用于负责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的录制人员。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若被羁押, 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能够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核对笔录的权利: 在每次讯问结束时, 犯罪嫌疑人应当核对讯问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获得赔偿的权利: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若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 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承受合法强制措施及接受合法侦查行为的义务: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应承受逮捕、 拘留、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拘传等强制措施, 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 搜查、 扣押等侦查行为。 ( 4) 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的情况; ( 5) 有无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和相关情节的具体内容( 详细内容见本罪实体方面证据部分) ; ( 6) 根据讯问内容, 适时出示相关书证、 物证, 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及进行说明解释; ( 7) 告知犯罪嫌疑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并听取其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 8) 对所涉嫌犯罪事实的认识; ( 9) 对处理涉案赃款赃物的态度; ( 10) 本次讯问所作供述是否属实以及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 5、 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 忠实原意; ( 2) 讯问笔录应当; 记明讯问日期及起止时分、 讯问地点, 以及讯问人、 记录人和犯罪嫌疑人姓名; ( 3) 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 义务的情况,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情况, 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也能够专门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 义务告知书, 由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犯罪嫌疑人了解告知内容后在告知书上签名、 注明日期, 并把告知书附于笔录, 以告知书方式告知的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回答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 4) 讯问过程中, 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而停止讯问的, 讯问停止的原因、 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 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 5) 每次讯问结束后讯问笔录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并在补充或者改正之处盖章或者按右手食指指印; ( 6) 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当逐页在讯问笔录记录内容下方签名( 或者盖章) 、 按右手食指指印, 并在讯问笔录最后一页记录内容下方无隔行签写”以上记录共计x页, 本人已看过( 或已向本人宣读) , 内容属实。”的意见, 并签名( 或者盖章) 、 按右手食指指印、 注明讯问日期,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 或者盖章) 的, 讯问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 7) 讯问人应当在讯问笔录最后一页犯罪嫌疑人签字下方签名, 并注明讯问日期。 6、 书写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的形式要求 ( 1)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或辩解材料的, 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 检察人员也能够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或辩解材料; ( 2) 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如有涂改,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涂改处盖章或者按右手食指指印; ( 3) 犯罪嫌疑人应当逐页在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书写内容下方签字, 并在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最后一页书写内容下方签写”以上共计x页, 系本人书写, 内容属实。” 的意见, 并签名、 注明书写日期。 ( 三) 询问证人 1、 询问人 询问证人, 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 且不得少于二人。 2、 询问地点 询问证人, 能够到证人的所在单位、 住处进行, 询问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 也能够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3、 询问内容 ( 1) 开始询问时, 应向证人告知询问人所在检察院及身份; ( 2) 查明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 3) 告知证人的权利、 义务, 并听取证人是否要行使有关权利的要求; 证人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证人及证人的近亲属因作证而受到威胁、 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可要求检察机关提供保护; 打击报复人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充分陈述权: 在询问过程中, 证人有客观、 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权力。为证明事实真相, 证人可协助调查; --核对笔录权: 询问结束时, 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证人能够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 证人有权要求其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录音录像同意权: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 需要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侵权控告权: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证人有权提出控告。 证人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 如实地提供证据, 不得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应负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 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物、 书证、 视听资料。 ( 4) 需要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 详细内容见本罪实体方面证据部分) ; ( 5) 根据询问内容, 适时出示相关书证、 物证, 由证人进行辨认及进行说明解释; ( 6) 本次询问所提供证言是否属实以及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 4、 制作询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 1) 询问证人, 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 详细具体, 忠实原意; ( 2) 询问笔录应当记明询问日期、 询问地点以及询问人、 记录人和证人姓名; ( 3) 告知证人权利、 义务, 以及证人的回答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也能够专门制作证人权利、 义务告知书, 由证人阅读或向证人宣读, 证人了解告知内容后在告知书上签名、 注明日期, 告知情况及证人回答情况在笔录中记明并将告知书附于笔录; ( 4) 每次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证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证人能够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并在补充或者改正之处盖章或者按右手食指指印; ( 5) 证人认为询问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当逐页在笔录记录内容下方签名或者盖章, 并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记录内容下方无隔行签写”以上记录共计x页, 本人已看过( 或已向本人宣读) , 内容属实。”的意见, 并签名或盖章、 注明询问日期, 如果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 6) 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证人签字下方签名, 并注明询问日期。 ( 四) 搜查 1、 搜查人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搜查的时候, 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能够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 能够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 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 搜查时的在场人员 搜查时,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 邻居或者其它见证人在场。 3、 搜查对象及范围 搜查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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