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064-2023《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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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 12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DB3303/T 0642023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规范2023 - 02 - 13 发布2023 - 03 - 13 实施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使用要求1 分配1 腾退2 预留26 管理要求2 凭证管理26.1.1 登记26.1.2 使用26.1.3 变更26.1.4 注销2 安全管理3 维修管理37 信息化管理3附录 A(资料性) 办公用房使用协议5附录 B(规范性) 办公用房使用凭证6附录 C(资料性) 办公用房安全检查表7参考文献8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2、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龙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艳丽、高双双、张崇华、孙传杭、陈冰慧、陈倩倩、金爱蝶、卢海慧。 办公用房 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要求、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3、的使用管理。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注:党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03/T 0632022 办公用房 配置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应负责办公用房的登记、核定、分配、监管等。 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应按
4、 DB3303/T XXXX2022 的规定执行,实际使用情况应与处(科)室牌、人员去向牌信息一致。人员去向牌的信息应包含姓名、职务等。 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 使用要求 分配5.1.1 办公室使用面积的分配应符合 DB3303/T XXXX2022 中第 6 章的规定。 5.1.2 使用单位领导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时,原则上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室。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时,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可在兼职单位安排小于原单位办公使用面积的办公室。 5.1.3 一般工作人员宜采用大开间形式集中办公。若办公
5、室使用面积超出标准时,应采取调换或合用等方式进行调整。经分配后还存在最后 1 间办公室超出面积标准,且使用人员达 2 人及以上时,应报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5.1.4 使用单位不应对办公室进行隔断,因特殊原因需隔断时,其方案应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5.1.5 多家单位在同一地址办公时,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宜共用,有机要保密功能的用房除外。 腾退5.2.1 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后,使用单位应在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室。 5.2.2 单位领导人员免去兼任职务后,应在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室。 5.2.3 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导致面积超标时,应按相对集
6、中原则,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至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 5.2.4 新配置办公用房时,应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按集中原则腾退并移交至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 5.2.5 使用单位机构撤销时,应在发布注销公告后 6 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 5.2.6 专班、临时机构等撤销时,应在 1 个月内腾退所用的办公用房。 5.2.7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及时腾退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因与党政机关工作有密切联系,经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有偿使用。 5.2.8 转企单位应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确因与党政机关工作有
7、密切联系, 经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有偿使用。 预留5.3.1 当在编在岗人员总数少于编制定员且需预留办公室时,使用单位应按相对集中原则预留办公室。 5.3.2 空编 3 人及以下,新招录人员工作已进入政审环节,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预留到相应的处(科)室。 6 管理要求 凭证管理6.1.1 登记使用单位应与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样式参照附录A)后,由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核发办公用房使用凭证,样式应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6.1.2 使用使用单位在办理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时,应出示办公用房使用凭证。 6.1.3 变更出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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