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1777-2023林长制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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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6CCS B 60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7772023林长制工作规范Work specification of forest chief system2023-09-18 发布2024-03-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6/T 1777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组织体系25 源头管理体系46 制度保障体系77 目标考核体系118 智慧管理体系11附录 A(资料性)林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3附录 B(资料性)三单一函参考样式15参考文献17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
2、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林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吉安市林业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齐发、傅雪罡、郑孝强、张人伟、丁鸿翔、罗忠华、王仁贵、谢福传、黄素 坊、李建中、贺 敏、蒋 勇、杜禹延、赵 雷、童永庆、朱志锋、卓巧红、邹云燕、黄冬如、曾广芝、康建国、翁汉林、杨松柏、王梅。II林长制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提出了林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源头管理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目标考核体系、智 慧管理体系。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林长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
3、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6/T 380 归档文件整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林长制 forest chief system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予 以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的制度。3.2林 长 forest chief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林长、副 林长的统称。3.3林长办公室 office of forest chief system负责林长
4、制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3.4林长制责任单位 responsible department of forest chief system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3.5“一长两员” one chief and two workers林业资源网格化源头管理体系中的村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员。3.6监管员 supervisor监管责任区内的森林、林地、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及护林员,并对护林员发现林业资源问题进行 核实处置的乡镇(街道)或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7护林员 forest ranger对责任区内林业资源进行巡护的人员。3.8巡 林 forest patrol
5、各级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3.9“三单一函” three lists and one letter林长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督办函。3.10总林长令 order of the highest-level forest chief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部署,推进林长制工作,由总林长签署的推进本地林 业资源保护发展的指令。4 组织体系4.1 组织架构4.1.1 林长4.1.1.1 林长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4.1.1.2
6、 省、设区的市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林长, 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分管(对口联系)林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4.1.1.3 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林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4.1.1.4 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乡镇(街道)党委负责人担任林长,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任人担任第一副林长,其他负责人担任副林长。4.1.1.5 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林长,其他村(社区)干部担任副林长。4.1.1.6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由同级总
7、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4.1.2 林长办公室4.1.2.1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林长办公室作为承担林长制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4.1.2.2 乡镇(街道)应组建林长办公室,由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4.1.3 责任单位4.1.3.1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明确林长制责任单位。注:林长制责任作单位一般由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统计
8、、林业等部门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24.1.3.2 责任单位指定 1 名具体负责(或对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名单报同级林长办公室备案。4.2 工作职责4.2.1 林长4.2.1.1 省、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b) 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c) 开展巡林工作;d) 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4.2.1.2 省、设区的市林长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b) 开展巡林工作;c) 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4.2.1.3
9、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推动林业改革、林业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b) 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c) 统筹推进以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数字化管理。4.2.1.4 县(市、区)林长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b) 推动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c) 开展巡林工作;d) 协调解决责
10、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4.2.1.5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协调做好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b) 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c) 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林业生产;d) 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4.2.1.6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3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 关部门报告;b) 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等
11、林业防灾减灾工作;c) 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d) 监督护林员做好巡护;e) 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4.2.2 林长办公室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b) 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调度督导、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公开等工作;c) 督促落实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d) 承担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向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提供责任 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将巡林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 位处理;e) 推动林长制工作规范化、数字化建设。4.2.3 责任单位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a
12、)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巡林工作;b) 向林长办公室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c) 加强与林长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及时处理由林长办公室转办的工作;d) 协助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履职尽责。4.3 责任区划分4.3.1 省级林长责任区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市级林长责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林长责任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级林长责任区以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以山头地块为单位。国 有林场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林长负责。4.3.2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责任区域由同级总林长会议确
13、定。乡镇(街道)、村(社区) 林长责任区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确定。5 源头管理体系5.1 巡护网格5.1.1 县级林长办公室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林业资源分布、人为活动情况、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和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面积宜以行政村为单位或以 200-1300 公顷为一个巡护网格,网格应覆盖全域且不得交叉重叠。5.1.2 巡护网格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网格号为 24 位数字,并在护林员网格巡护系统上标注。5.1.3 县级林长办公室应按照巡护全覆盖的原则,以进入网格的主要进出口、网格内的道路、珍稀植4物、古树名木、重点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其他观察点等为依据,设定必
14、巡路线或巡护打卡点,并在护林员 网格巡护系统上标注。5.1.4 巡护网格调整应由县级林长办公室报省、市级林长办公室备案批准后方可调整。5.2 村级林长5.2.1 应及时将林业资源管理、破坏林业资源、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灾等情况等信息上报给上级林长,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规范,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5.2.2 巡林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乡级林长。5.2.3 监督护林员巡山护林、履职尽责情况,接受护林员巡护汇报并及时向上级林长报告。5.2.4 应掌握责任区域林业资源状况,提出开展森林质量提升、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建议,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造林
15、绿化、森林抚育、发展林下经济。5.2.5 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5.3 监管员5.3.1 应对责任区内林业资源进行监管,及时掌握林业资源管理保护、破坏林业资源、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灾等情况。5.3.2 应对责任区内所有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登录护林员网格巡护系统,并根据系统中护林员巡护轨迹、里程、时长等履职情况,每个月向乡镇(街道)提出对护林员的履职考核意见。及时 统计和更新护林员有关信息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5.3.3 应及时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林业资源行为,并向乡级林长
16、或县级林长办公室报告。5.3.4 应及时对护林员发现的问题开展现地核实和相应处置,并上报发现问题和处置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5.4 护林员5.4.1 工作职责护林员应履行以下职责:a) 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b) 开展日常巡护,掌握责任区内森林、湿地和草地等分布情况,对重点地段、珍稀树种等要重点管护;c) 及时上报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占滥用林地(湿地、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 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种植毒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森林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情况;d) 维护责任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识设施,对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等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
17、及时上报;e) 做好责任区内的火源管理,劝阻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并前期处置森林火险;f) 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并配合做好线路踏查、监测预报和除治等前期处置工作;g) 及时发现并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h) 发现相邻巡护网格出现安全隐患并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报告或提醒;i) 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资源调查监测和查处各种破坏林业资源案件等工作;j) 按时参加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5.4.2 日常管理55.4.2.1 护林员应由县(市、区)林长办公室或授权乡镇(街道)组织选聘,实行一年一聘。现任村(社区)两委成员不得兼任护林员。护林员
18、选聘应符合以下条件:a) 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热爱林业工作;b) 熟悉巡护责任区及周边村情、民情、山情、林情;c) 身体健康,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龄宜在 18-65 周岁;d) 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正确掌握和熟练使用林长制巡护 APP。5.4.2.2 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应监督护林员的履职情况,并指导乡镇(街道)对护林员的业务培训和履职考核等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统一巡护职责、统一培训管理、统一考核奖惩、统 一巡护着装、统一巡护装备要求,对护林员队伍实行规范化管理。5.4.2.3 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应负责护林员队伍组织、管理、培训、监督、考核和档案建设等工作。5.4
19、.2.4 护林员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并在巡护服装胸号牌上标识。编号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参照公民身份证号)+网格号(不足四位的,以零补足四位数)。5.4.2.5 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应组织护林员上岗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 2 次。培训内容包括林业政策法规、林业资源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 木保护、林长制巡护 APP、野外应急常识、禁毒知识等。5.4.3 日常巡护5.4.3.1 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一名护林员负责一个巡护网格,护林员在巡护网格内开展巡护工作。5.4.3.2 护林员在巡护网格内开展巡护,巡护当日时间累计不少于 2 个小时,每次巡护间隔不
20、超过 2 天,每月巡护天数累计不少于 15 天。重点森林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应加大巡护频次和延长巡护时间。5.4.3.3 护林员应对巡山护林情况进行记录,发现林业资源变化情况,及时通过留言、拍照、摄像等方式取证并通过巡护 APP 报送;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置,涉及紧急或重大的事件应立即报监管员和村级林长。5.4.4 事件处理护林员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监管员核实。无违规的事件,当日内由监管员在巡护系统销 号;存在违规的事件,属乡镇(街道)处理权限内的,由监管员报乡镇(街道)处理,并应在立案后2 个工作日内在巡护系统销号;乡镇(街道)无处理权限的事件,监管员应在移交相关部门后2个工
21、作日内巡护系统销号,事件查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置。5.4.5 护林员解聘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解除服务合同。a) 有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b) 不履行护林员职责的;c)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巡护责任的;d) 其他原因不能适应护林员巡护工作的。5.5 责任公示乡镇(街道)林长办公室应在林区交通要道、进山通道、网格边界等重点地段设立林长制公示牌, 公开网格的责任林长和“一长两员”名单、职责、责任区范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参见附录 A)。每个巡护网格或村(社区)应设立林长制公示牌。66 制度保障体系6.1 总林长令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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