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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12.docx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556563
  • 上传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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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 法律 实务 教案 12
    资源描述:
    ******* 学院 教案(2020级) 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 授课内容 单元五快递物流与交付法律实务 授课班级 授课教室授课课时3课时 学情分析 知识基础: 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实务”、“创业与创新课程”、“电商项目实战” 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技能基础: 学生己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 学习特点: 学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 认识快递物流与交付的概念、特征; 2. 熟悉快递物流的发展现状和法律风险; 3. 理解快递物流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能力目标: 1. 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寄件人和快递方之间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 系; 2. 能够防范快递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施有效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素质目标: 增强学生法律法规意识; 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四)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2凯伦公司经营国内快递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股东及经营者为丁刚。 请分析: 1. 百世公司应否承担天马公司未送达的61万余元货物损失及1万余元的维权费用? 2. 本案货物损失系因丁刚、支斌等刑事犯罪所致,百世公司认为天马公司应通过刑事诉讼 程序追回其货物或者损失。百世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案例5-2中,百世公司应对涉案1650件货物承担责任,而不是只对进入其快递系统内的 657件承担责任。因为凯伦公司系以百世公司名义收揽快递货件,其收取涉案货物1650件的 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百世公司收取。对于涉案货物是否进入其快递系统内,由百世公司决定, 百世公司在揽件之后,就应当履行保管运送涉案货物1650件的义务,并对该批货物的丢失承 担全部责任。天马公司已经完成了向百世公司交付涉案快递货件的事务,百世公司应当履行将 快递货件1650件向第三方运输交付的义务,但百世公司没有按约向第三方交付,依法应当承 担涉案货物丢失的责任。 虽然丁刚、支斌等刑事犯罪是造成涉案快递货件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丁刚、志斌等刑事犯 罪发生在天马公司已经完成向百世公司交付涉案快递货件之后,涉嫌刑事犯罪系发生在百世 公司运送快递货件过程中,此时丁刚、支斌等刑事犯靠侵害的对象系百世公司,而非天马公司, 应由百世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回涉案货物或者损失。而百世公司与天马公司 之间只是形成了民事上的运输合同关系,百世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向天马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 二、快递签收案例5-3 2015年7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发短信告知消费者张女士,其邮寄 的包裹放在门卫,之后就径直离开。随后张女士到门卫取包裹,打开一看,包裹里空无一物,价 值348元的物品不翼而飞。……请分析: 1. 快递公司快递员将邮寄的包裹放在门卫处,是否视同己经履行了快递服务合同? 2. 消费者张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当面验收? (一)快递签收 一般情况下,快递需要收件人亲自签收或找人代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快递量急速 递增的同时,多数消费者不能确保派件时能够实时签收。在“双11” “双12"之后,由于快递 业务最短时间内剧增,快递员应接不暇,也会直接将快递放置于快递柜。 《快递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 损毁。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 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览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就 对目前-•些快递员的违规置放快件和快递柜收费问题提出了质疑。 案例5-3中,快递员没有通知收件人当面接收包裹,属违规操作。至于快递公司内部的环 节出错,与消费者无关,快递公司应对涉案包裹负全责,不应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或拖延。经 调解,快递公司赔付了张女士快件损失,并向张女士表示了歉意。 另外,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二)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的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案例5-4 2019年3月7日,舒红在桑诺公司于京东平台开设的洁具专卖店购买智能马桶,付款5488 元。2019年3月14日,舒红收到涉案马桶并在收货单上签名。2019年3月24日,舒红开箱 后发现其中一个马桶破损。 请分析: 1. 桑诺公司应否全款退还舒红破损马桶款项5488元? 2. 舒红的签收只是说明自己收到货物,还是产生了确认内部物品完好的法律效力?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合 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案例5-4中,舒 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桑诺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涉案合 同的标的为交付马桶并采用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舒红在桑诺公司多次提醒其在签收前开箱 验货的情况下,未履行及时查验义务即签收涉案马桶,其签收时视为完成了涉案马桶的交付, 涉案马桶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给舒红承担。舒红的签收产生了确认内部物品完好、承担马 桶毁损、灭失风险的法律效力。 模块2 快递侵权责任 一、快递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例5-5 山东缪兴亮有一个美满的家庭。2013年11月24日晚,缪兴亮网购了女儿看中的一双儿童 皮鞋。29日,网购的鞋送达。缪兴亮回家打开包装,顿时一股怪味弥漫整个客厅,接着就咳嗽起 来。他赶紧把鞋子放到阳台。这时妻子回来了,一拿鞋子顿觉头晕、恶心。接着,女儿也回来了, 好奇地去阳台拿起鞋子,紧跟着就大声咳嗽起来。随后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缪兴亮经抢救无 效死亡。而圆通快递公司潍坊转运中心也连续出现员工中毒现象。该事件被称为“夺命快递” 事件,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 请分析: 1. 木案中圆通公司和熊兴化工厂之间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2. 本案缪兴亮的人身伤害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寄件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我国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修订)规定,托运 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 运。《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 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属禁运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 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中对寄件安全有更加具体而严格的规定。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 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 递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寄物品一般有两道检验门槛,一是快递员收件时的查验,二是揽收网点的机器检查。但 在实践中,部分快递公司扩张太快,并大力加盟商,且为了节约成本,检验制度没有很好地执 行,带来安全隐患。 (二)快递公司作为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5-5中,高度危险物氟乙酸甲酯样品由熊兴化工厂经圆通公司寄出,运输途中物品已 经脱离熊兴公司的控制而实际处于圆通公司的占有之下,因此,承运人圆通公司应作为占有人 而承担责任。 (三)快递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可部分追索寄件人 案例5-5中,一方面,熊兴公司为了节省运费,擅自委托没有危险品承运资质的快递公司 运输危险品,其既没有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检验手续,也没有向承运人如实申报,严重违反 了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及《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等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圆通公司没有严格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将禁止邮寄的 危险化学品当作普通物品运输。两主体事前没有主观的意思联络,事中没有客观的共同行为, 没有明确、特定的侵害对象,但它们单独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偶然的情况下成为同一损害结果发 生的共同原因,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四)货运合同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主体运输危险品。运输危险品应当经公安机 关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熊兴化工厂 与圆通公司擅自签订的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 得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享受利益。2、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5-5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无效 均存在过错,理应各自承担该无效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不得向对方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案例5-5中,受害人廖某是接受快递公司服务的消费者,快 递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揽件时,明知寄件氟乙酸甲酯属于危化物品、不符合收件条件而揽件, 属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情形,则对受害人还应该在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二倍以下进行惩罚性赔偿。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案例5-6 严某系某速运公司原快递员。按照该公司规定,快递员派发完邮件后应把快递单存根联带 回公司交给仓管进行电子存档,并每周定期统一销毁。 请分析: 1. 案例中暴露出快递过程中的哪些风险? 2. 如何建立有效的快递过程中用户个人信息保密机制? 在这起案件中,离职快递员将私自扣留的快递单存根联卖给他人,导致3000多条客户信息 池露。类似的案件,近几年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过。 《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在4.8亿网购用户中,超过半数用户网购过 程中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其中84%的用户因信息池露受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快递 行业是竞争高度激烈的行业,对于•消费者信息的保密程度,可能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快递 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广 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 门报告。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隐私,提升消费者体验,以及提升消费者对商家的认可度,2016年 6月京东开始试行“微笑面单",面单打印出来就用笑脸(”」)代替用户的名字,并隐藏用户 的电话号码。京东配送员使用京东开发的应用“京牛”来联系用户。2017年4月,菜鸟裹裹 联合EMS、百世快递等上线隐私面单,对消费者联的电话号码进行半隐私处理,即把电话号码 中间4位数字用代替。2017年5月,顺丰试点“丰密面单",对收件人的姓名、电话、 地址等信息都做了完全的隐藏处理。其中客户的地址信息也由编码代替,在快递面单上实现个 人信息加密化,客户收件时使用''电子签收”功能直接在手持终端上签收,不需要再手撕面单。 除了在面单上对用户信息进行隐藏之外,顺丰派送员和用户还可以通过虚拟号码进行沟通,客 户接收到的将是统一显示为95338XXXX的虚拟号码。临时拒接或错过电话后可直接回拨此电 话。在顺丰快递员打印出来的面单上,已经没有寄件人的所有信息,收件人的手机号码也进行 了隐藏,只显示了最后4位。不过,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2018年6月19日, 一位ID为666666"的用户在暗网上开始兜售圆通10亿条快递数据,数据信息包括寄(收) 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2019年7月,南京刘女士报警称,女儿替她签收了一份“99 元货到付款”包裹,在付钱后,发现包裹里面的物品并非自己购买,仅是不值钱的劣质灯泡。 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竟然和刘女士本人相符。在警方逐一追查下,发现德邦快递多名员工大肆 窃取用户信息并勾结他人,全国撒网实施“99元货到付款”精准诈骗。保护快递用户信息任 重道远。 实训练习 见教材及人大芸窗教学实施 教学重难点 重点: 快递物流与交付的概念、特征;快递物流的发展现状和法律风险:快递 服务合同关系;快递物流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 快递物流的发展现状和法律风险;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物流法律责 任 采用的教学模式: 讲授教学+实践训练。 教学策略 具体教学方法: 教法:《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都比 较强的课程。根据这门课程的特点,教学过程中要运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 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和项目实训等方法和形式多样的现代化教学手段, 以便学生更好的掌握财务管理方法的实际运用。 学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讲授教学+实践训练。通过教师讲解和演示、 学生通过作业练习和实训达成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将其应用于创 业和就业的教学目标。 教学资源 数字教材实训任务、人大芸窗平台、浙江省在线开放课程共享平台、PPT、 视频、参考教材 单元五 快递物流与交付法律实务(第1、2课时) 教学环节 (时间) 教学内容 师生活动 设计意图 课程思政 一、知识点复 习 (10分钟) 复习上次课的重点知识点 对拓展内容进行检查 教师: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 回归和巩固 学生: 回答问题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加深对知识点 的理解 培养学生批判性 思维 培养学生的探究 精神 二、任务导入 (5分钟) 本单元学习内容介绍; 导入案例:数字货币来 了,阿里会被甩掉吗,银 行定位是什么? 教师: 案例提问 学生:分析案例并回答 问题 鼓励学生学好 课程:课程学 习方法、学习 要求等等。 增强学生学习自 觉性和自信心; 增强学生自我学 习意识。 三、教学内容 (50分钟) 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承担 方式(重点、难点);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和 法律风险(重点、难点);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保障机 制(重点、难点) 教师: 运用PPT等方式讲解相 关知识点。 通过案例分析学习单 元内容 学生: 1.分组讨论和进行案 例分析 鼓励学生表达 自己的观点; 掌握电子商务 法律实务基本 知识。 培养学生电子商 务法律意识和理 念。 四、课堂小结 知识拓展 (10分钟) 对本次课知识点进行回顾 和巩固知识拓展: 1. 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承 担方式; 2.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和法律风险; 3.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保障 机制 教师: 1.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 的回归和巩固 2. 对学生进行知识拓 展的提问 学生: 1. 回答问题 2. 上网查阅资料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鼓励学生温故知 新,探索新的知 识技能。 教学实施 五、布置实训 任务 (5分钟) 教师: 熟悉参考教材后案例 实训内容 学生: 课后上网查阅资料并 进行初步分析 单兀五 快递物流与交付法律实务(第3、4课时) 教学环节 (时间) 教学内容 师生活动 设计意图 课程思政 一、知识点复 习 (10分钟) 复习上次课的重点知识点 对拓展内容进行检查 教师: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 回归和巩固 1. 快递服务合同在司 法实践中存在哪几个 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2. 快递物流业应如何 加强个人用户信息保 密机制建设? 3. 简述快递物流过程 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 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4. 关于快递过程中的 侵权责任,国家有哪些 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 定对于促进快递物流 业发展起到了什么作 用? 5. 简述快递公司对保 护消费者隐私、提升消 费者体验的创新。 学生: 回答问题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加深对知识点 的理解 培养学生批判性 思维 培养学生的探究 精神 二、任务导入 (10分钟) 本章学习内容介绍 教材后案例分析 鼓励学生学好 课程;课程学 习方法、学习 要求等等。 增强学生学习自 觉性和自信心; 增强学生自我学 习意识。 三、实训活动 (55分钟) 教师: 进行实训指导 学生: 分组进行案例分析实 训 鼓励学生表达 自己的观点; 掌握电子商务 法律实务的知 识。 培养学生实事求 是的品质,培养 学生的动手和创 新思维能力 四、实训小结 知识拓展 (5分钟) 对本次课知识点进行回顾 和巩固知识拓展: 教师: 引导学生结合身边案 例,分析在快递业迅速 发展过程中,快递公司 所遭遇的实际困难及 化解措施,以及这些措 施所遭遇的法律难题。 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 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 解 对知识点的复 习和巩固 对知识点的拓 展 鼓励学生温故知 新,探索新的知 识技能。 学生: 1. 回答问题 2. 上网查阅资料 教学反思 教学效果 总体来说,取得较好的效果。同学们对互联网生存已经熟 悉,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背景是熟悉的。 存在问题 同学们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分析还不清 楚,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 改进措施 加强对基础知识的补充教学,通过多提问来加深对知识的理 解和掌握,加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训练和法律素养养成。 单元五快递物流与交付法律实务 导入案例:去年快递行业成绩亮眼呈头部加速集中趋势(听录音)模块1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5-1 王坤系博展通公司的股东及销售经理。自2012年起,王坤多次通过顺丰托寄博展通公司 的销售货物。2018年4月11日,王坤通过微信扫码下单托寄货物配件,顺丰快递上门取件, 托寄物品未选择保价。次日,王坤微信转账支付运费74元。同年8月27日,王坤联系顺丰在 线客服,询问运单托寄货物数量,被告知为1件、8公斤。 请分析: 1. 王坤委托顺丰公司托寄货物的行为能否视为博展通公司托寄货物的行为? 2. 本案中顺丰公司是应该承担博展通公司所主张遗失货物总价60400元实际损失的赔偿 责任,还是只需要承担《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七倍运费的赔偿责任? 一、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特征及法律适用 快递服务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快递服务合同即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 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一般而言,快递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快递服务 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如天天快递在其面单契约 中规定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揽件公司收寄员在快递运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2)快递服 务合同中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由快递服务公司单方拟订。(3)快递服务合同 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如申通快 递规定运单及背书即消费者与申通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运输合同一一货运合同。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 之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的合同。货运合同 和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具有以下儿个方面的特点:(1)合同标的的一致性。货运合同的标的是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快递服务合同具化为快递企业的快速递送行为。(2)合同均易涉及第 三人。当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非自己时,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虽不是两类合同的当事 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因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验货权与提货权。⑶合同均以完成一 定行为为履行要件。承运人须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才算履行完毕,快递企业须将快递物品交付收 件人才算履行完毕。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快递服务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儿个层面的法律适用: 第•,依据法律规范的条文。为规范持续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务,国家陆续出台《快递市场 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 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依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丁•货运合同,所以快 递服务过程中的纠纷应当首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19章第3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 第三,依据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竞合。因为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 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直接侵害了寄件人的 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 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 案例5-1中,寄件人和快递方之间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快递方就相应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寄件人有自由选 择保价或不保价的选择权,对于重要物品,寄件人可以选择多交邮寄费用,进而在物品丢失时 可获得足额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快递暂 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 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 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 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5-1中,王坤委托顺丰托寄博展通公司销售货物,王坤为履行职务行为,系博展通公 司而非王坤与顺丰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博展通公司是适格主体。 货运公司应就货物送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案例5-1中,就第二份运单项下货物是否送 达方面,货运公司和寄件人之间存在争议,寄件人提交了收件人并未签收的证明,在此情况下, 顺丰应当提供已将货物送达并经收件人签收的相关证据,顺丰查询系统所显示的签收信息不 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故应认定第二份运单项下货物未送达,该部分丢失货物的运费为21元。 顺丰有义务将托寄物品妥善送达收寄地点,顺丰因自身过错未能完成托寄服务,构成违约,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约定及格式条款效力 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快递服务企业对保价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寄件人自主决 定选择保价的,可以认定保价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的,快递物品丢 失、毁损时,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损失赔偿条款处理的,应予支持。案例5-1中,博展通公 司和顺丰一致确认,在博展通公司第一次通过微信扫码下单托寄物品时,顺丰公司以单独跳框 和字体加粗红底特别提示的方式告知了博展通公司如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公司在七倍运费的 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博展通公司在此后通过微信扫码下单托寄物品时,自愿选择 “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以视为博展通公司同意顺丰《电 子运单契约条款》并继续适用于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运输合同。博展通公司自2012年起便通 过顺丰托寄货物,每月通过托寄货物数十件,应视为成熟的消费者,理应清楚托寄物品未选择 保价的法律后果。顺丰在扫码下单界面有“货物大于1000元建议保价"的明确提示,而博展 通公司未选择保价、在货物丢失后又以不知道有损失赔偿条款约定为由要求顺丰公司按照货 物实际价值赔偿损失,违反了诚信原则,故博展通公司的损失只能够在双方约定的运费七倍限 额内得到赔偿,即只能够得到147元(运费21元X7倍)的赔偿。 诉争交易中,寄件人扫码下单,对于托寄贵重物品的,顺丰作出“货物大于1000元建议 保价"的提示,并通过单独跳框的方式提示阅读《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损失赔偿部 分,亦以加粗、红体方式突出。应当认定顺丰在使用格式条款过程中,尽到了提示并特别说明 的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网络销售平台仅以字体加黑加粗方式突出显示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 等格式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能够主张此类条款无效。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 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点击同意该条款的,消费者不能 够主张该条款无效,但免责条款存在民法典497条中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除外。案例5-1中, 顺丰不仅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对损失赔偿条款内容进行加粗、红体处理,而且通过单独 跳框的形式突出提示,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应认定顺丰已尽合理提示 并特别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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