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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路养护作业组织方案.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554221
  • 上传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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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路 养护 作业 组织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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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作业组织方案 4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市区中心区域政府还贷公路 养 护 作 业 组 织 方 案 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养护管理模式 第二章 养护范围、内容 第三章 养护日常保养、小修专项作业组织方案 第四章 养护日常保养、小修专项作业预算 第一章 养护管理模式 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养G107线广清大道路、Y005线银中路,成立“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实行事业性养护,发挥事业单位公路行业管理优势,履行公益事业服务职责。 “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以“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为管理方针,内部实行合同化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考核制度,保证接养公路安全畅通。 附件一:《公路巡查与日常保养作业合同书》(参考范本) 《养护小修专项作业合同书》(参考范本) 第二章 养护范围、内容 一、养护范围 “中心”接养公路G107线龙狮公路(丽清花园至银盏收费站)、Y005线银分公路(银盏坳至分水岭)。 路线 桩号 里程(Km) 机动车道(道) 非机动车道(道) G107 K2278+543~K2297+281 18.738 6 2 Y005 K0+000~K5+550 5.55 2 2 由于G107线连接广清高速,是珠三角地区进入清远市区的主要道路,交通位置极为重要,该路线道路保洁必须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按一级保洁要求实施。Y005线按公路二级保洁要求执行。 “中心”根据养护内容、路线,在洲心基地设置“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在G107龙狮公路K2287+800右侧半边月村一民用住宅设置养护驻点(该驻点为两层楼房建筑,院内占地面积约350 m2)。 附养护路线示意图 二、日常保养内容及小修专项作业内容 1、日常保养:按规定做好路况巡查、路基保洁、路面清扫、涵洞清理、桥梁清洁及沿线设施保洁、维护等日常维护工作。 附件二:《G107日常保养作业细目表》 《Y005线日常保养作业细目表》 2、小修专项作业: 以路况巡查数据为依据,按额定的数量做好:A.路基,土石方清理、局部路肩加固、排水设施的局部维修、防护及支挡设施的局部修理等工作; B.路面,路面病害的维修及桥头跳车的处理等工作; C.一般桥涵,桥面修补、伸缩缝更换、支座清洁、防撞栏维修等工作;D.沿线设施,交通标志、里程碑、百米桩、界碑更换及路面标线补划等工作。 附件三:《G107小修专项作业细目表》 《Y005小修专项作业细目表》 3、重点桥梁日常保养及小修作业: 桥梁经常性检查、桥下部结构清理、桥面保洁、人行道清扫、护栏保洁、伸缩缝清理、泄水孔疏通等工作;以桥梁经常性检查数据为依据,按额定数量做好伸缩缝更换、支座清洁、桥面铺装修复、防撞栏维修、栏杆更换及防护工程的维护等工作。 附件四:《大燕河桥日常保养及小修作业细目表》。 第三章、日常保养、小修专项作业组织方案 第一篇、组织保证体系 一、由“中心”领导小组牵头,按照项目管理模式,成立“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组织架构如下: “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 “中心”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张志伟 养护项目部 小修专项作业组 人工 保洁组 路面机械清洁组 安全技术巡查组 办公室 二、拟投入人员及机械设备 1、“中心”新成立公路养护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向公路养护转型过程中,结合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维修的经验,虚心学习各地方公路局、路面保洁保养公司的工作方法、管理经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公路桥梁养护学习,初步形成一个养护管理体系。根据G107龙狮公路、Y005银中公路的路面状况、洁净程度等,计划调动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组成精干、高效的公路养护项目部,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 (1)、养护项目部人员40人。 (2)、扫路车3台:大车1台,小车2台。 洒水车1台:负责两线。 管理车2台:负责两线。 养护机具2套:负责两线。 2、职能部室 “中心”养护项目部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中心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养护项目部,项目部由办公室、安全技术巡查组、路面机械清洁组、人工保洁组、小修专项作业组、财务部六个职能部室组成。 各部室职能划分详见下图所示: 序号 部 室 职责内容 1 办公室 制定生产计划,编制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及生产成本绩效管理,后勤管理。 2 安全技术巡查组 建立养护档案资料,日常路面状况、桥涵状况、标志标线、安全设施、路牌等巡查工作,内业资料整理归档。 3 财务部 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4 路面机械清洁组 机械化养护发展规划,机械成本核算、台账管理,路面保洁安全作业管理。 5 人工保洁组 非机动车道、路肩、绿化带的垃圾、尘土清理,路基杂草清除、绿化草修剪,交通设施清洁、保养等。 6 小修专项作业组 针对各项目不良状况进行维护、加固、修复等。 第二篇、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机械、物料管理办法 “中心”根据业主及公路养护规范要求,本着服务群众、科学管理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养护质保、安全、机械、物料的管理办法。 一、 养护作业质量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管理办法包括日常保养管理办法、专项作业管理办法和规范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养护作业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养护品质稳定,突出“中心”养护品牌形象。 第三条 日常保养作业内容包括日常公路巡查、保养,小修专项作业。日常公路巡查、保养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性的巡查、清扫、清理、清洗、清疏、绿化管护等日常保养作业。小修专项作业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小规模病害或障碍的处治工程,主要包括对轻微病害的小修保养,以及一般病害、缺失、障碍等现象的恢复性、重置性或预防性等维修、处理工程。 第四条 专项作业项目是指“中心”单独立项的项目,包括日常保养规模较小的专项作业项目、业主指定或投标获得的专项作业项目、抢险工程等,日常保养作业中的分包工程参照专项作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心”所有专项作业项目均必须立项并统一纳入管理,专项作业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开工前管理、开工后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计量管理、施工规范化管理、验收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六条 日常保养工作的质量目标:作业完成后,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专项作业项目的质量目标:完工项目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2、日常保养管理办法 (1)、计划管理 第一条 “中心”的公路日常保养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条 日常保养计划以”中心”与业主签订的养护合同为基础进行编制。 第三条 日常保养计划应结合养护工作量、路段技术状况、气候条件等科学、合理地编制。 第四条 日常保养计划分为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季度养护工作计划、月度养护工作计划和周养护工作计划四类。 第五条 日常保养计划由项目部编制。年度计划在业主年度养护计划颁布后编制,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分别在上季度末、上月度末和上周末编制。 第六条 年度计划由公路养护项目部审核,季度计划必须报公路养护项目部备案。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对项目部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进行考核评价。 (2)、养护管理 第七条 日常保养作业应按照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中心”制定的《公路日常保养作业操作规程》等要求,认真组织作业,规范施工管理,不断提高养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日常保养质量管理体系,应经过加强人员培训、路况检查和实行规范作业等来确保日常保养品质稳定。 第九条 日常保养应重视进度管理。日常保养作业原则上应按制定的计划实施。对影响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的作业项目,应尽快处理或缩短工期。另外应避免在春节、“黄金周”等重大节假日进行作业,确保重大节假日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日常保养应重视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遵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按规定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方能开工。 第十一条 日常保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方针,并加强技术管理。项目部应积极收集现场技术资料,公路养护项目部必须积极组织对公路的各种病害产生的原因、机理、规律进行研究和探索,同时重视养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不断提高”中心”日常保养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日常保养作业应加强计量管理。日常保养类计量分总额包干和按实计量两种,项目部应及时做好同业主的计量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保养资料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完成。 3、小修专项作业项目管理办法 (1)、生产立项管理 第一条 “中心”所有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在进入生产环节前均必须进行生产立项。 第二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根据《工程立项信息表》内容对小修专项作业项目进行生产立项,并向项目部和施工队伍发出立项通知(同时抄送物料机械管理中心),组织项目部实施。只有经生产立项的项目才纳入公路养护项目部的管理范围,严禁不经立项擅自进行小修专项作业项目的施工。 第三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的管理主体是项目部。对于分包工程,开工前”中心”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对于不能及时签订分包合同的,应签订施工委托书或分包单位承包承诺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以此作为项目部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所有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均由养护项目部负责管理。 (2)、小修专项作业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中心”所有的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均须经开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或施工技术难度较大的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特殊工程如抢险工程和临时紧急工程等不能及时报批时,应边开工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报”中心”审核。 第七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一般情况下技术交底工作由项目部组织,对于采用新技术、施工难度和规模较大的工程,技术交底工作由”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组织。 第八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工作由项目部组织。 第九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业主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操作性较强的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第十条 项目部必须及时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原则上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均应采用工程进度周报的形式上报,特殊工程如抢险工程或工期较紧的小修专项作业项目等应采用工程进度日报的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设计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项目部应及时书面向业主申请工程延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由于其它原因导致进度缓慢或不能按期完工时,项目部应分析原因,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路养护项目部,由公路养护项目部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工程进度。 (3)、小修专项作业项目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设计图纸原件由技术小组交公路养护项目部保存,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复印设计图纸并加盖受控章后发送给项目部使用。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核查。对于技术难度不大和工程量较小的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则由项目部直接进行设计图纸核查。 第十六条 所有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施工,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充分掌握所辖路段开展的所有施工技术。对于技术含量较高或采用新技术施工的工程,公路养护项目部应进行实时指导。 第十八条 所有小修专项作业项目由项目部收集现场技术资料,并编写技术总结,对于重点项目、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公路养护项目部指导编写,并报”中心”总工程师审查,所有技术总结均由公路养护项目部存档。 (4)、小修专项作业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施工必须按现行国家和部颁养护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及”中心”制定的有关规程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中心”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项目部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做好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以及人员设备须按要求配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必须严把原材料质量关,钢材、水泥、沥青等进场必须附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范要求送检,杜绝不合格物料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必须做好各工序的自检工作,上一道工序合格后方可实施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对于不合格产品,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建立质量跟踪制度,以掌握工程的质量动态,控制工程质量,各项目部必须在进度月(周)报表中描述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十六条 “中心”建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罚制度,以便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5)、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变更、工程数量变更、工程材料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和施工工艺变更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分开工前变更和开工后变更两类,前者是在图纸会审或技术交底时进行变更,后者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都必须经”中心”审批,由项目部按规定报送变更资料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6)、小修专项作业项目计量管理 第三十条 “中心”计量工作的目标: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设专人负责计量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计量的主体是项目部,小修专项作业项目责任人负责核实和确认现场工程数量,再由项目部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签认。 第三十三条 “中心”内部计量必须以业主计量确认的工程项目和相应的工程数量为前提,计量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中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工程计量进行复查和审核。公路养护项目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外部计量支付报表必须及时报送业主审批;内部计量支付报表必须及时报送”中心”审批。 (7)、小修专项作业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必须将工程完工信息及时报送公路养护项目部,以便”中心”及时掌握工程完工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同时对完工工程组织自评,内部验收完后再报业主申请验收。 第三十八条 小修专项作业项目验收完后,项目部应按业主要求及时完成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应将验收结果包括验收证书等及时报备公路养护项目部。 第四十条 项目部负责对缺陷责任期内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处理,出现重大质量缺陷时必须及时报”中心”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办理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备公路养护项目部。 第四十二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将小修专项作业项目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终止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经营开发部,以便”中心”及时收回工程款。 (8)、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所有小修专项作业项目均必须建立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项目部必须设立专门的档案室保存各类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档案资料主要指工程竣工资料和技术总结等,竣工资料包括施工总结、开工报告、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文件往来、验收证书等。 第四十五条 工程档案资料存档方式分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项目部保存电子版,”中心”同时保存书面版和电子版。 第四十六条 工程档案资料由项目部负责整理和编制,其中施工原始记录等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完成,竣工资料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和技术总结等必须及时报”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存档。 4、规范化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路作业人员必须按”中心”规定着装,着装应规范、整齐。 第二条 上路作业机械设备必须按”中心”规定做好标识,摆放有序,车况车容良好。 第三条 现场交通安全设施应按”中心”规定做好标识,并按有关规范要求整齐摆放。 第四条 作业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和”中心”制定的操作规程施工。 第五条 项目部应做好文明施工工作,注意施工形象。工程完工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将垃圾收集并倒放于指定地点,禁止将垃圾弃于路肩或边坡。 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条 “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心”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小组。 第三条 “中心”安全生产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中心”级、项目级和班组级。 第四条 “中心”总经理是”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中心”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中心”安全生产执行责任人;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安全员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执行责任人。 第五条 “中心”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形式,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及项目部均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安全主任证书,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初级以上安全主任证书方能任职。 第七条 “中心”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公路养护项目部。 第八条 “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现行安全方面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具体落实。 第九条 “中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奖惩制度。 2、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 第一条 “中心”应加强生产工作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 第二条 “中心”对生产工作人员开展”中心”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中心”所有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中心”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和培训计划以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条 “中心”各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均必须按规定做好并保存书面记录。 3、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条 封路作业时,应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编制现场交通管制方案,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封路作业。 第二条 封路作业时,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牌、交通锥、水马、导向灯等)的设置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或”中心”有关要求执行。每个施工作业点还应设专人对交通设施进行维护,对于被撞倒的交通设施必须及时扶正,破损的交通设施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条 封路作业时,必须先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后再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不得离开交通管制区作业,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设1名现场安全员指挥交通,发现险情时及时指挥作业人员避险。 第四条 路上所有养护作业人员(含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路面施工作业时,必须一律穿反光衣,反光衣要整洁醒目;养护作业人员要穿着整齐,不得穿拖鞋、凉鞋上路作业;作业人员休息时必须在路肩外安全区域。 第五条 养护作业人员在公路上进行人工保洁作业时,前进方向应迎着来车方向,并随时注意来车动态,遇有险情及时躲避。 第六条 禁止养护作业人员横穿公路路面作业。 第七条 遇大雾、台风或暴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上路作业。遇有特殊情况如清障救援或抢险时,必须注意安全,做好交通指挥工作。 第八条 桥梁、涵洞、吊装、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绳;悬空作业时必须挂安全网;搭架作业时必须验证脚手架或钢管架的安全性;水上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船上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同时严禁超载作业;绿化割草作业时必须着护膝和防护镜。 第九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做到文明、礼貌开车。在上、下班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严禁开英雄车、斗气车;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和开“带病车”;严禁无证驾驶;严禁未购置保险(交强险和商业险)、未年审的车辆上路作业;严禁在未封闭区域逆行、倒车;严禁在公路上违章掉头;车辆不得人货混载、超载;路肩临时停车应开启危险灯;车辆进出封闭区要有专人指挥;车辆及压路机等启动倒车前驾驶者必须先观察后面有无人员;非上班时间严禁擅自开车外出;货车及特种车辆应贴有轮廓反光标志、车尾防护架,作业车辆安装车载式导向灯且作业时正确开启,移动式作业车辆如洒水车、清扫车等还应安装移动式作业施工标志牌、爆闪灯。 第十条 养护作业人员用车辆接送上、下班时,必须注意安全,在车辆右侧上下车。 第十一条 各种机械设备操作实行专机专人,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上路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带病上路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电工、电焊工、装载机、压路机等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养护作业时必须确保用电规范和安全。 第十四条 为确保使用安全,进行护栏更换等作业时,护栏立柱等交通设施每批次必须送检合格;护栏厚度符合要求;立柱长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必须按要求做好路面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巡检发现的危及行车安全的大件垃圾、台风刮倒的树木、路面严重积水、边坡坍塌、桥涵坍塌等及时上报处理,必要时应先封闭交通。 第十六条 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坑槽必须在2小时内修复;伸缩缝出现刚性带破损、钢筋外露、伸缩缝断裂翘曲,必须封闭病害车道,并及时上报修复;对于遮挡标志牌的树木及时进行修剪,飘出护栏外的树枝也要及时修剪。 第十七条 所有作业人员严禁带病作业;身体缺陷会影响自身安全的人员禁止上路作业。 第十八条 项目部必须确保安全劳保用品、交通安全设施等按需投入。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各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二条 “中心”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项目部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按”中心”规定上报,”中心”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中心”综合事务部组织善后处理,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项目部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和其它从业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对于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按”中心”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惩罚。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基本预案和分项预案两类。 第二条 “中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预案由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编制(详见附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项预案由各项目负责编制并报备公路养护项目部。 第三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和项目部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演练内容包括重(特)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隧道、桥梁、涵洞、高边坡等构造物和道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道路安全隐患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督促各项目部及基层班组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中心”检查和项目部自查两种。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时,检查单位和受检单位均应签字确认各种安全检查的记录。 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填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表》,责令受检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表》由受检单位保存原件,检查单位保存复印件。 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第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是各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像、声音等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导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分类整理和保管。 三、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机械设备管理目标:满足”中心”生产需要;兼顾效率和效益;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机械设备管理内容:包括机械设备从需求、计划、选型、购置安装和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技术改造、配件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还包括”中心”租赁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机械设备是指除”中心”办公设备、本部车辆以外的生产工具,共分四类:Ⅰ类为车辆,Ⅱ类为大型机械设备,Ⅲ类为普通机械设备,Ⅳ类为小型机械设备。 第四条 “中心”生产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2年而且单位价值在 元或以上的机械设备。 第五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主要负责”中心”机械设备需求分析、采购计划编制和实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核使用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 第六条 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对内主要协助公路养护项目部进行机械设备采购管理,同时负责机械设备调拨、维修鉴定、配件采购、技术改造和培训、使用监督等,并负责沥青拌和站及水泥砼拌和站、”中心”特种机械设备、路面专业机械设备等的管理工作;对外主要负责协助”中心”开展相关设备的经营工作,使”中心”机械设备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中心”调配的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心”收取相应的租金。 2、机械设备的采购管理 第一条 “中心”机械设备采购必须贯彻需求和计划的原则。为满足”中心”生产需要,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对机械设备进行需求分析并制定采购计划,经”中心”审核并报”中心”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中心”机械设备采购由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实施,物料机械管理中心予以协助。 第三条 机械设备的采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前应重点对供应商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对于大型机械设备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 除5000元以下单件机械设备的采购外,其余机械设备的采购均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条 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和培训工作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验收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完后做好建档工作。 第六条 对于计划外机械设备的采购,须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 机械设备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中心”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收取机械设备租金。 第二条 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项目生产设备需求审核,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所有机械设备的调拨,禁止使用单位之间私自进行机械设备的调拨。 第三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中心”规定正确操作使用。 第四条 机械设备使用时必须注重机械设备使用效率,对于闲置机械设备应及时退回”中心”。 第五条 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富余机械设备的管理。对于富余机械设备应加强维护,使之始终保持待命状态。 第六条 机械设备调拨或富余退回”中心”时,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交验工作。机械设备交接前应保持状况良好,否则由调出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或委托物料机械管理中心维修,费用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中心”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盘点。使用单位应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中心”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作出评价。 第八条 机械设备使用时应注意安全,发生责任安全事故时”中心”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管理 第一条 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第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对其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制定维修保养计划,根据计划开展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在”中心”每年的盘点前列出机械设备的大修计划,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在盘点时负责核实鉴定,报”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机械设备的大修原则上安排在施工淡季进行,并定点维修,定点维修单位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和项目部共同确定。 第七条 机械设备计划内正常大修的费用由”中心”承担,其余维修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八条 大型或特种机械设备每台每次修理费超过10000元及其余机械设备的每台每次维修费超过5000元时,须报”中心”审批。 第九条 “中心”外租机械设备的维修原则上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第十条 机械设备的各项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记录。 5、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 第一条 机械设备租赁分内部租赁(内部调拨)、对外出租、向外租用三类。 第二条 机械设备内部租赁的租金标准由”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条 使用单位的机械设备对外出租时,必须按”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单位私自将机械设备对外出租。 第四条 使用单位向外租用机械设备时,必须按”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外出租和向外租用机械设备时,租金应合理,不能损害”中心”利益。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清晰、明确。向外租用时出租方应为机械设备所有人或有权经营机械设备的单位,且租用手续完善。 第六条 对明显损害”中心”利益的租赁合同,”中心”有权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机械设备技术改造管理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中心”能够对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在每年年底对需进行技术改造的机械设备提出改造计划,并制定具体方案,列出费用预算。对于计划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计划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中心”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7、机械设备配件管理 第一条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进口清扫车和特种机械设备的配件以及采购周期较长的配件,由”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条 “中心”建立机械设备配件仓库,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其它机械设备的配件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中心”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相关信息。 8、机械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一条 机械设备报废分提前报废、到期报废和延期报废三种。 第二条 对于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要严格控制,提前报废必须符合”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机械设备到了报废期限仍能够继续使用的,能够申请延期报废。延期报废的机械设备,”中心”不再收取设备折旧费。 第四条 机械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向”中心”提出报废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五条 车辆(包括已领取车辆号牌的机械设备)的报废还要参照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净值由使用单位承担。 9、机械设备盘点管理 第一条 机械设备盘点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中心”机械设备的有关信息,包括机械设备的分布情况、技术状况及管理情况等。 第二条 机械设备盘点以计划财务部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为依据,对”中心”所有在册机械设备进行盘点。 第三条 “中心”每年年底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对”中心”所属单位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并不定时对个别单位进行抽查。 10、机械设备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中心”机械设备信息库设在物料机械管理中心。 第二条 机械设备信息管理分内部信息管理和外部信息管理两类。 第三条 机械设备内部信息管理:经过信息管理了解”中心”机械设备状况、富余情况、使用情况等,以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机械设备外部信息管理:经过信息管理,了解市场上机械设备价格、供应商、产地、租赁和新设备情况等最新信息,便于”中心”做好机械设备采购、租赁以及引进新设备等工作。 第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员应使用电子文档及时录入机械设备运转数据资料,编制机械设备台账以及统计分析数据。 第六条 属固定资产类的机械设备均须建立管理档案并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四、物料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物料管理是指物料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还包括物料盘点及信息化管理等。 第二条 “中心”公路养护项目部负责制定物料管理制度,负责大宗材料和特殊材料的采购,物料机械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部物料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同时协助公路养护项目部开展物料的市场调查和采购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负责普通物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物料采购应制定计划,应以零库存为目标进行物料管理。 2、物料采购管理 第一条 物料采购必须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基础。大宗物料及项目部难以实施采购的特殊物料由公路养护项目部统一采购,其它物料由项目部自主采购但必须接受物料机械管理中心监督。 第二条 物料采购应实行计划采购,不得随意采购,避免造成浪费或增加库存。 第三条 物料采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选购,尽量降低采购成本。采购时认真核对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需求数量、预算价格、进货时间等资料,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四条 除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外,物料采购原则上必须根据”中心”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条 物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 3、物料验收与保管管理 第一条 物料的验收工作由物料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条 所有物料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使用环节,不合格物料一律不能进场和办理入库。 第三条 对于关键材料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书等资料,且须按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四条 所有的物料必须实时入库和出库,并及时建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条 验收合格后在生产中未使用完毕或还未使用的物料,必须纳入保管。 第六条 仓库保管是物料保管的重要手段,项目部必须设专人负责物料保管工作。 第七条 物料应妥善保管,入库时必须按物料的品种、性质、包装、型号的不同,分区、分类保管和堆放。 第八条 物料管理必须做好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盗工作。 4、物料使用管理 第一条 只有验收合格的物料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条 必须根据生产的需要按”中心”规定领用和发放物料,并填写好相关单据。物料使用人员根据生产需要经生产主管批准后到仓库领用,物料管理人员凭已批准的单据进行发料。 第三条 物料使用时必须做好用料消耗登记。对于当天没有使用完毕仍需使用的物料,由物料领用者保管,也可交回仓库保管。 第四条 工程完工后的剩余物料,必须交回仓库入库保管。 5、物料盘点管理 第一条 为真实反映物料管理情况,项目部每月定期对物料进行一次盘点,”中心”每年年底由物料机械管理中心定期对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二条 物料盘点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料数量、仓库管理、进出料手续等。 第三条 盘点完毕后,针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办法。 6、物料信息管理 第一条 “中心”对物料实行信息化管理,以有利于生产的组织,并达到节约生产成本的目的。 第二条 “中心”对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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