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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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 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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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依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制订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恪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并详细行使以下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市区详细规划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 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其余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要求除外。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该采取先进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伎俩,符合关于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该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历史与现实状况等方面准确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关于要求和质量要求。 关于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基础资料。 负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单位,应该具备国家要求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负担市域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城市规划结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应该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要求及关于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所在市(镇)总体规划前,应该成立编制组织,协调、处理编制工作重大事项。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报经石家庄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专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城区可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大中型贮备、中转仓库。主城区内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工业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迁至工业区内。其中达不到防护或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品仓库和各类工业项目,应在近期内迁出主城区。 工业项目应在依照城市规划确定工业区内建设;乡(镇)工业企业,应依照村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 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用地,应该符合城市规划。主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在二环路以外。 公路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市区外围,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 市区内公路长途客运站应逐步迁出城市中心区。 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25%,新城区不得低于 30%。公园、风景旅游区内不得修建与之无关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 70%。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低于30%(含插建后),不得插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放射、环境保护、通讯、卫生等特殊要求需防护隔离,应设置防护隔离绿化带;防护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恪守水源保护要求。 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建居住规模,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或居住区、住宅组团标准设置。旧城区改建应按照同意改造规划成片、成组团进行;严格控制插建。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建设,应按照要求标准代征(拆)公共设施用地。 代征(拆)面积由建设单位平均分担;插建住宅,按每住宅单元代征(拆)0.3 至0.5亩执行。代征(拆)确有困难,必须缴纳代征(拆)费用。 主城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住宅用地应严格限制在村内空闲地或原宅基地内。 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村民进行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设。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同意新征建设用地:有闲置地可利用;经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国家或省、市限制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载明单位性质、申请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况选址申请汇报;同意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其它关于文件;新进市单位须持有省政府或市政府同意进市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齐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确定选址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说明书;定线通知书及测绘单位按定线通知书实地测取测量数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齐备、测量数据准确完整,应绘制建设用地图,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等需要暂时用地,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暂时用地期限不得超出二年。需延期使用,必须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暂时用地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暂时用地单位必须停顿使用,并自选清理场地,恢复面貌。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6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出让或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逾期未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手续。 以单位享受使用权国有土地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招商建设项目,中方建设单位应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需预留发展用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划部门同意设计任务书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初步设计。预留期不得超出二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规划预留京广高速铁路、南水北调工程及市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标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多层以上住宅楼应建设半地下仓储室;封闭沿街阳台;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禁止私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降低公建配套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在公共建筑基地内按照要求标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达不到要求标准,应缴纳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 城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高度不得超出2米,并全部装修。 大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友好。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铁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对应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房及其隶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禁止以下违法建设行为: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暂时性建筑;在规划及现有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建筑物、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建筑物、构筑物;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工程。 沿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含本数),不得小于3米;建筑高度10至15米(含本数),不得小于5米;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不得小于10米;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大于15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建筑物退让地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点式建筑与地界南北间距大于建筑高度0.65倍,与地界东西向侧距大于建筑高度0.4倍;条式建筑与地界南北间距大于建筑高度0.75倍,与地界东西向侧距大于建筑高度0.2倍。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要求核定退让距离。 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依照详细情况适当增加建筑密度。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高度(仅限一层)。建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稚园)教学设施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 1.5倍。 供热建筑物与四面建筑物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面建筑物建筑间距大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大于8米。 其它非居住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关于要求详细核定。 相邻单位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二分之一。 与农田毗邻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 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 1米。 山区城镇建筑物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日照时限确定。 旧城区房屋改造项目标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建筑设计(含环境美化、绿化设计,路面辅装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和建筑空间艺术要求,遵照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并执行防灾、抗震、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机场净空、军事设施保护等要求。 建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要求;还未编制详细规划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暂时性建筑物设计,应采取简易结构或组装构件,通常为低层。 实施整体设计、分期建设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方法图纸。 建设单位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原建筑结构安全判定书和新旧建筑形式、立面协调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对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大型公共建筑和沿街建筑设计,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主城区、控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暂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程序报石家庄市规划局同意;县(市)、矿区范围内,报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或颊使用功效等建筑设计内容,应在开工建设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余局部修改,应在报送建设工程完工图时立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已按城市规划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并附原设计单位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完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暂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过。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关于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水、电、气、暖供给和返还建设工程档案确保金等手续。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持宅基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新开发村民住宅区,应由乡 (镇)政府统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供水、供电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场地悬挂施工招示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第五章 道路管线工程管理道路管线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确定路网走向、路幅宽度、坐标、标高进行建设。 主要区道路系统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其余道路、广场、停车场组成。 快速路和主干路交叉口应设置交,其余道路交叉口应依照城市规划和需要预留展宽用地或进行平面渠化处理。严格控制在主次干路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同意开设行车路口、车辆出入口,距交叉路口红线交点不得小于 80米。 在道路红线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必要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余建筑物、构筑物。 沿城市道路设置地上、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地下管线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80厘米,地上管线与路面垂直距离,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要求标准;达不到要求标准,应采取防护方法。管线交叉敷设,应恪守暂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要求。 单位专用管线及隶属设施(含化粪池、检验井等),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埋设,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广场不得新设架空电力线及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线缆等明线;已经有明线,应逐步改建埋入地下。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已设置暂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拆除或迁移,并负担关于费用。 管线穿越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应采取顶管施工方式。各类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新建道路施工时同时预埋管道。 城市道路绿化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时进行。绿化形式、标准应符合绿化专业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位置栽植。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设预备计划。经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施工图,在工程施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管线工程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持工程建设汇报、符合城市统一坐标高程标准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对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施工图,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深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测量单位实施定线、验线,并在工程完工3 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完工资料和图纸。 第六章 监督检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城市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检验。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验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关于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关于人员应如实回答问询,并帮助调查或检验,不得拒绝、阻挠。调查或检验时,执法人员应该制作笔录,搜集关于证据。 调查终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应在立案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法建设行为应予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能够不予处罚,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涉嫌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应在要求期限内推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拒不执行限期拆除或停顿建设决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不予供给水、电、气、暖,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顿执行,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越职责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批机关撤消其同意文件;对违反城市规划建 筑物、构筑物,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拆除,并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第七章 罚 则 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改过,并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5至15元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过,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私自改变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私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暂时用地逾期不停顿使用。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以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余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顿建设并限期拆除,并按《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要求给予罚款。 压占规划道路;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占用水源保护地带;违反机场净空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余公共活动场地;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占用居住区内规划用地;其余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有以下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方法补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改过,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 10%以下罚款,责令补交各种费用;对违法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依照情节轻重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同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私自开工建设;私自改变同意设计图纸施工;私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持暂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暂时建筑逾期不拆除;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证件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使用;其余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 第八章 附则 本细则中以下用语含义为:市域:即石家庄市行政区域。 石家庄市规划区:市区和井陉县、井陉矿区、藁城市、新乐市、赵县、元氏县、平山县及嶂石岩风景名胜区、苍岩山风景名胜区。 市区:主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丘头工业区、窦妪工业区、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 主城区: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郊区和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部分地域。 主城建设区:建成区、谈固、槐底、孙村、西里、振头、西三庄、南高营、方村、七里铺等9个乡镇,34个村庄。 禁建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及其两侧各 500米地域。控制建设区:主城建设区外缘至高速公路外 1公里范围内地域,石家庄市城市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洪水淹没区,禁建区以外至城镇结合部外围。 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距离。当建筑物主外墙凹凸不齐时,凸出部位长度超地主外墙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距离。 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本数)建筑。 中高层建筑:7层至9层建筑。 多层建筑:4层至6层建筑。低层建筑:1层至3层建筑。 道路、管线工程:道路:城市规划区内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铁路:铁路干路、支线、专用线及场站;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余专用供水管道;燃气、热力管道;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电讯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电算传输线路;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其余管线:城市发展需要其余管线;上列城市道路管线隶属设施;凿井。 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按照《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要求执行。 石家庄市规划局可依照细则,制订适适用于主城区技术要求。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细则制订适适用于本辖区实施要求。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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