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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537103
  • 上传时间:2024-09-27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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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天津市 农村 建筑队 安全 施工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198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8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本市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外省市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建筑队,以及使用建筑队的发包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建筑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建筑队对农民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和各项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组织建筑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设单位应协助、督促承包工程的建筑队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和承包合同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建筑队进市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筑队须经市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后,方准承揽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和修缮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使用无进市许可证的建筑队承建工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区、县的城建资质审查部门对建筑队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审查其安全资格。建筑队负责人应向资质审查部门填报“安全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发给进市许可证和承(分)包工程施工证。 “安全资格审批表”的格式,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制定。其审查内容: (一)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二)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三)自带龙门架、脚手架、木工机械等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 (四)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技术培训状况。 第六条 第六条 发包单位与建筑队签字的承(分)包工程合同,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双方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教育、规章制度等安全要求,以及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善后处理,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七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场区道路应平坦、畅通、无积水,并设置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 第八条 第八条 扶梯、高处走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和护身设施。在建工程的各类预留孔、沿、口、必须用栏杆、盖板加以防护。 第九条 第九条 脚手架的选材、搭设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要建立脚手架搭设验收和日常检查制度。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部位和木工平刨、围锯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状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龙门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龙门架运行中严禁载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超重吨位,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装设各种灵敏有效的安全装置。运行中要有专人指挥和统一信号,不准超负荷。施工现场风力或阵风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时,禁止起重作业和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线路安装必须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开关应装在防雨的开关箱内。箱体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装置。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应按规定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照明应按规定要求装设,局部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焊接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必须与明火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电焊机电源线不应超过2米,输出线必须使用焊接电缆,长度20米,并保持绝缘良好,横跨通道时须架空或采取防止外界挤压和机械损伤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翻斗车、电瓶车等场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等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发生故障时,应停业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指定专人统一指挥,施工前切断电源和各种管道,现场与危险区域设专人监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筑队应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50人以上的工地,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施工班组应有1名兼职安全员,在建筑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建筑队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接受发包单位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应通知建筑队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筑队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令颁布,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建筑队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建筑队负责人不得分配其作业。 安全教育由建筑队负责组织所有农民工参加,并根据施工任务讲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总包单位按所分包工程的要求,讲解安全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建筑单位负责介绍本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应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制度。建筑队从事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我市或当地市级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对我市或当地市级劳动部门尚未实行统一考试发证的,可由发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发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安全技术操作证,方准在该工程的范围,期限内上岗作业。 建筑队应对卷扬机、搅拌机、砂浆机等机械设备,实行定人操作,操作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机台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筑队负责人,每当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负责向农民工讲清施工方法和注意安全的具体事项。安全交底应有文字记载。 凡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任务,以书面形式按工种分部、分项向建筑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完毕双方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队应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和自带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负责。使用前,建筑队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准使用,检查应有文字记载。 由发包单位提供的脚手架、安全网和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发包单位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逐台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后的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由建筑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筑队工地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日应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建筑队负责人每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机具、电气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包单位每月应会同建筑队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进。 发包单位应监督建筑队落实隐患改进措施,对拖延不改的,发包单位有责任向建筑队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筑队不得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颠痫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五章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筑队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后,建筑队负责人在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的同时,应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发包单位还应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区、县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劳动局。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建筑队负责人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或绘制简明示意图。死亡事故现场未经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建筑和发包单位及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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