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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的一点思考.doc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4530004
  • 上传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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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关于 引入 社区 矫正 制度 一点 思考
    资源描述:
    关于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的一点思考   随着行刑理念从死刑、肉刑为中心转向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刑罚宽和、人道主义理念的进一步传播,以及刑罚目的由惩罚报应向教育矫正的转变,同时,以监狱行刑来完全防止罪犯的想法的破灭、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这一切都迫使各国寻找新的解决犯罪问题,防止再犯的新途径。各国纷纷将改造和矫正罪犯,特别是轻刑犯以及人身危险性已经得到改善的长刑犯的设施内处遇转向了社会内处遇。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在各国刑罚实践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这种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在监狱等传统的刑罚执行场所所进行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强调调动社区力量对罪犯的矫正改造起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可以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会是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也远远小于对监禁犯投入的资金,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因此大力推广社区矫正措施,也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这种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国外对于缓刑、假释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澳大利亚为%,新加坡%,法国%,美国%,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包括其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就更加广泛了,例如:日本目前大概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矫正处遇措施.   二、我国目前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000年最低,仅有%.另外两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对于加大矫正工作的力度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实践中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实际判处管制刑的为数极少,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立法上未得以重视,导致可以适用的范围过窄。例如我国分则条文中对判处管制刑的条文比例较小,仅有86个条文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占刑法分则条文的%,这与管制刑在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成比例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充实限制自由刑的种类和执行制度,扩大刑法条文可以适用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于假释和缓刑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定的极为苛刻,也是实践中较少适用的重要原因。假释制度在我构仍只是作为罪犯的一种奖励加以适用的,即适用于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在国外,假释作为推进开放式处遇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假释的机会,即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一种奖励,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假释是一种裁量假释,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方可予以假释,而国外的假释则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这也是我国假释制度不能得以很好适用的一个原因。对于缓刑犯,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实践中缓刑也是这几种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中得以应用的比较多的一个,但是其适用情况仍不理想,有必要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过失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身体或者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罪犯,可以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而予以缓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不能单纯局限在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精神病患者,残疾犯等特殊的不具备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规定也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第三方面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加之以从快从严的严打刑事政策,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得到判决和适用。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监狱行刑在我国的刑罚体制中还是占有重要的地位,善恶报应的思想使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不将犯罪分子关在监狱,反而让其在社会上“矫正”的这一刑罚新理念,同时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也是非常高的,这也使司法者出于“安全”的考虑,能不缓就不缓、适用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也是严而又苛,监外执行的对象也仅限于少数几种犯罪分子,这就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大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范围。   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尚不完善,对罪犯进行矫正还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和制度保障。我国刑法、刑诉法中对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的十分原则,执行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公安机关的职责繁忙,很难保证对矫正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当前只能做到“三点”:1、严格材料接转手续,仔细检查出狱证明、释放证明或者帮教证明,并类如重点人口管理范畴;2、严格内勤入户登记;3、建立监控档案,上报分局和检察院。不难看出,上述工作实质上只是起到了“标记”的作用,相比西方社区矫正的实践,真正的“矫正”活动并未展开,因而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应有效果,这又会导致社区矫正效率低下的结论,使司法者更加不愿适用此种方法。   三、引入新型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   本人认为改变社区矫正适用现状,重新确立社区矫正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有必要转变观念,在立法、司法层次扩大适用,另外建议仿照国外的刑罚替代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罚金刑的易科制度,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范围,丰富刑罚体系,更加体现出教育刑思想。   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且所犯罪行为可处监禁的,但法官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个人特征,认为其无   须剥夺自由和较高程度的监管,并可积极配合、履行所命令的工作,在征得被告本人同意后,就可以对其适用。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4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针对目前未成年犯罪现象严重的社会现实,为了达到矫正错误、重塑人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正确道德观念的目的,我们应当在立法层面引入社区服务令制度,将其作为附加刑或者直接作为主刑的一种,允许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   鉴于目前对违反社区矫正条件的处理还不甚严格,如对于管制刑立法中未规定可以撤销,所以即使犯罪分子不服从监管,其所判处的管制也不能有所变更,不利于鼓励先进、惩罚后进,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管制刑的易科制度,即对违反规定的管制对象可以根据情形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严重的要加处罚金,延长考验期限,或者改处为拘役等剥夺自由刑,这样能切实起到鼓励改造的目的,使矫正的效果得到正常发挥。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的罚金刑适用十分广泛,而且多是与主刑并科适用,而且判处罚金刑的数额通常都较大,这必然引起了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而且也容易使犯罪人的家属为了帮助犯罪人缴纳罚金而受到牵连,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可以考虑引入国外的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即如果被告拒不缴纳罚金,则可以根据其未缴纳的数额折合成一定的刑期,对其改处社区劳动、或者剥夺自由刑,直至其缴纳罚金为止。引入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应当严格把握转化标准和转化条件。应当仅限于有支付能力而拒绝缴付的犯罪分子,而且其他延长支付期限、减少罚金额、分期缴纳的执行变更都已用尽的情形,对于其中有劳动能力者可以强制其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以此来补偿社会,对于无劳动能力或者因人身危险性不宜判处社区劳动的,应当改处一定时间的拘役或者其他剥夺自由刑,这样既可以防止罚不当罪、有罪不罚的行刑不平等,又可以真正做到罪责止于一身,让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我国进行的监狱改革中也有不少成功经验,值得推广借鉴。例如上海女子监狱试行的半监禁刑制度,就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从周一到周五回社会参加劳动,周末回监狱服刑,这种作法,使罪犯回到社会后能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缓和了家庭和社会矛盾,密切了亲戚邻里关系,减少了监狱的经费开支。另外又如上海少年管教所、湖北省少年犯管教所对关押对象实行的“试工试读”制度,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或少年教养人员,且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实行非监禁化执行刑罚或教养,如试读、试工、试农和所外包教等,该规定适用条件十分严格,即未成年犯刑期执行过半,且剩余刑期二年以下,少年教养人员教养期执行1/3以上;现实改造表现好,家庭健全,具备监护和管教能力;有单位或学校接收,有接茬帮教的责任人,并征得所在社区和公安机关同意。试读前,少管所还要与试读学校及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签订《联合帮教协议书》。试读开始后,少管所要安排专人对其跟踪考核。少年犯每季度必须书面向少管所汇报一次学习和表现情况,每半年由监护人陪同回所汇报一次,少管所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察,如发现其有严重违规行为,可予以“收监”.结论: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刑罚种类上增加可以判处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种,这既符合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的刑法发展趋势,而且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监狱烙印对罪犯人格以及其正常社会生活的破坏,同时,可以大大节约国家的行刑成本,加之以社区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对广大群众也起了相当的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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