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受托软件开发业务能否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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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受托软件开发业务能否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的要求,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税收鼓励政策提出了具体措施:“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对此更新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财税配套扶持政策。目前,大部分具有软件开发经营业务的公司都有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对于这类业务收入,有的企业缴纳增值税,有的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能否按14号文规定的“技术开发”业务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呢? 一、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属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 软件开发业务一般分为自行开发软件销售和受托开发软件两种,后者的税收扶持政策是从前者衍生出来的。要更好地理解受托开发软件的税收政策,必须先了解自行开发软件销售的税收政策。 1.自行开发软件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3号,以下简称273号)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政策,自行开发软件销售征收营业税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即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二是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 2.区分受托开发软件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标志 200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区分受托开发软件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标志是著作权的归属,这与自行开发软件销售征收营业税的判定条件基本一致,即著作权要发生转移。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受托开发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著作权转移的,不需再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因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二是对著作权转移的要求相对宽松,双方共有也符合条件。 二、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可以按“受托技术开发”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吗? 273号文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因此,要判断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能否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关键是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即是否符合14号文的配套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符合以上条件的受托软件开发业务可以按“技术开发合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据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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