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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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页 共8页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 第三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资金筹集,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深
2、部接续区勘探、被兼并重组及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补充勘探,重点面向负担较重、经营困难、接续任务紧张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施的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适当兼顾其他煤矿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质勘探实际需要,安排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
3、探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省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是申报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年度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申报公告或者通知。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规划及上年度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备案。煤矿企业编制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权限已下放到市级的,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
4、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勘探背景、勘探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勘探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者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知省级发展改革委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者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项目的主要实施条件基本落实;(五)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当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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