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违法案件配合机制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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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违法 案件 配合 机制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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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违法案件配合机制的意见 各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任务: 1、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 2、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 3、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 4、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5、研究决定需要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6、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的组成: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科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负责人和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机关、监察机关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适时书面交换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建议行政处分案件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立案、侦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诉讼监督情况;公安机关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监察机关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建议行政处分案件情况。 三、建立制止违法行为的协作配合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天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提交监察机关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决定直办或交办。 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人民法院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遇到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协作配合。 四、加强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作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或者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可能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通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相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察、批准逮捕、公诉或审判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提请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办理。建立违法案件配合机制的意见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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