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组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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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成都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Cheng D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缩写为:CDSW)。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成都市社会工作者和在成都市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代表性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士,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贡献的人士。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谋求成都市社会工作的交流、研究、发展与教育为已任,面向社会提供行业规范和专业服务,致力于提高社会工作者职业素养和专业服务水平,在探索成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道路中,打造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专业队伍。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在成都市百花西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宣传社工文化,推广社会工作理念,提升行业地位。推进成都市社会工作全面发展。 (二)提供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和专业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推动成都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进程。 (三)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进行社会工作调研,帮助专业成长并指导成都市社会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有成都特色的社会工作发展道路。 (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成都市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做好社会工作者的教育和再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服务水平。 (五)为社会工作行业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引导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组织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六)倡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机构,促进民间社会工作公益组织的发展。 (七)承办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成都市工作的专业人士,或在成都市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贡献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成都市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代表性的凡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单位(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经秘书处审核登记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其他个人或单位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提交的材料: (1)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验,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3、批准入会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或介绍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协会换届不注册登记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凡被本协会予以除名的单位和个人,如同时具有区(市)县地方协会会员资格,由本协会通知地方协会审议后同时除名;凡被区(市)县协会除名而同时具有本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协会向本协会提议,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同时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为3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时提前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与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将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监事的产生和任免以及监事会会议规则待监事会设立时通过修改协会章程的形式确定。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具体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与罢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秘书长、顾问。 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协会工作,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表决通过正式产生会长。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1/3以上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自动提出书面辞职的,报秘书处备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协会其它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节 总体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交纳1000元/年起,个人会员不交纳。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支出; (三)开展会员团体活动的费用; (四)协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协会刊物的制作和发行费用; (五)协会日常的行政开支; (六)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作为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每年应将会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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