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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480321
  • 上传时间:2024-09-2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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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 工程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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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建法[2000]7号 2000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3)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其它渠道投资的下列项目: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   1、本办法第七条(一)项1至3目所列建设工程;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二)监理工程   1、大型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   4、估价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主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十五)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事权划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期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以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通过监理大纲比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投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疆投标的,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4、对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5、中标后拟分包的部分;   6、勘察、设计费取费费率;   7、勘察投标文件还应当附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8、设计投标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住宅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2)工业项目的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9、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监理大纲;   3、拟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   4、拟用于工程监理项目的主要质量检测设备、仪器,或者委托法定单位检测的协议;   5、工程监理费取费费率;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3、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4、拟在中标后分包的部分;   5、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施工招标还应当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   (3)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7、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勘察设计文件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或者200万元以上的装修;   (二)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转让监理业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勘察、设计、监理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竞标;施工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禁止投标人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均应当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监督部门认可。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依照招标人事先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案、工期(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服务质量、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报价以及投标人经营业绩和信誉等各项标准综合评价中标;   (二)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的最低合理投标价中标。   第三十六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有明显出入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标底编制错误,废除标底,以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废除标底,应当经招标监督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当由中标人完成勘察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变动主要技术人员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2%;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额的2%.   第四十三条 法定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   (一)对备案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二)对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核查;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实施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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