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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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摘要: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工程是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环境保护项目,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梳理了两者适用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依据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基于此,总结了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结论。 关键词: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税收优惠政策 一、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目前,中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 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10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分析 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用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既然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呢,在实践当中,有很多企业和当地税务工作者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上面提到的各项税收政策依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3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 为从事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要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是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人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税收理论的推理,我认为: 第一,对于收取垃圾处置费的企业,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需要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理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10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经由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通过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收增值税。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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