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1833-2023港口工程设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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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140CCS P 67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8332023港口工程设计指南Guidelines for Port Engineering Design2023-09-18 发布2024-03-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6/T 18332023I目次前言.III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设计.15总平面.36装卸工艺.97水工建筑物.128道路与堆场.189码头附属设施.2510耐久性设计.27附录 A(资料性)槽型带式输送机选型.32附录 B(资料性)管状带式输送机选型.33附录 C(资料性)橡胶护舷选型.34附录
2、 D(规范性)锚固螺栓选型.40DB36/T 1833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港航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俊杰、王岢、王新田、陈孝建、涂莹莹、彭再权、江斌、方子锐、刘知远、胡思成、余俊、陈罡、刘吉睿、黄国文、徐钧、罗纳皓文。DB36/T 18332023III引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意见、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研究推进方案等文件精神,适应江西省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体现“安全、耐久、环保、经济”的设计理念,规范和指导江西省内河港口的设计工作,在设计中统一指导思想、具化设计指标,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江西水运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依据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在总结江西省港口设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江西地方的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是对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综合、细化和补充。DB36/T 183320231港口工程设计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内河港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总体设计、总平
4、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道路与堆场、码头附属设施及耐久性设计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内河(含鄱阳湖区)泊位等级为 1000 吨级及以上普通货运码头(不含滚装、液化烃或重装等特种码头),1000 吨级以下泊位可参照执行。本文件并未包括港口工程设计有关的全部内容,未涉及的专业和内容应按照有关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13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重量GB 38030.1 内
5、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第1部分:长江水系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157物流建筑设计规范JTS 151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2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 153水运工程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JTS 166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 176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80-4长江干线通航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总体设计4.1一般规定4.1.1总体设计应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合理利用岸线、土地等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4.1.2总体设计应与港口总体规划、航道
6、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并应满足防洪、通航安全和环保要求。DB36/T 1833202324.1.3总体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注重港口功能需求和资源利用的协调与均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4.1.4总体设计应协调好总平面与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等专业之间的关系,统筹考虑港口总体布局与集疏运条件、建港条件、使用功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4.1.5设计过程应加强对现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泥沙等自然条件和架空、埋藏物情况的调查,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当地施工条件、技术水平、材料供应以及水文情势等因素。4.2选址要求4.2.1港址宜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
7、定少变、水流平顺、流速适宜、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通航的河段。4.2.2港址宜具备良好的水文、地质条件,尽量避免河岸崩塌、河道淤积或岩溶强烈发育地段。4.2.3港址应具备港口正常运营的陆域用地和供水、供电、通信、集疏运等外部协作条件。4.2.4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选址应考虑装卸货种的危险特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4.3船型尺度4.3.1干散货船、化学品船、油船代表船型根据船舶载货吨级及船舶航行区间按表 1 选用。表 1干散货船、化学品船、油船船型主尺度表船型名称参考载重吨(t)总长 LOA(m)总宽 BOA(m)参考设计吃水(m)航区江海船15 00015023
8、.07.8长江干线九江段或赣江南昌以下10 00013022.06.07 00011519.25.55 00011018.05.23 0009616.34.2内河船15 00013522.07.810 00013022.05.57 00011819.24.55 00011019.24.03 00011016.33.02 0008815.02.61 0008511.02.0CZ-H173 0008816.33.34.3赣江、信江及主要支流CZ-H142 0007313.83.03.4CZ-H71 0006311.02.02.5注:3000吨级以上船型均为散货船。来源:JTS 180-4-2020
9、,A.0.1、A.0.3和GB 38030.1-2019,5.2.14.3.2集装箱船代表船型按表 2 选用。表 2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表船型名称载箱量(TEU)总长 LOA(m)总宽 BOA(m)参考设计吃水(m)航区江海船701105014122.68.3长江干线九江段或赣江南昌以下35170012119.26.9DB36/T 18332023320135010617.65.82009015.44.8CZ-J72508816.33.04.3赣江、信江及主要支流CZ-J51808813.82.83.4CZ-J41007313.82.22.4CZ-J3606311.02.02.4来源:JTS 1
10、80-4-2020,A.0.5和GB 38030.1-2019,5.2.34.3.3甲板驳、热沥青船等专用船船型尺度宜由船运公司提供或经市场调查后确定。5总平面5.1码头水域布置5.1.1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 3 规定,且码头和趸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桥区水域1)或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表 3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码头在上游码头在下游安全距离4L2L注: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在泊船舶外轮廓线与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L 为码头设计船型长度;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渡槽不受上表限制。5.1.2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
11、泊位的防火间距(m)泊位类型装卸液体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丙类上游客运泊位300下游客运泊位3000其他货种泊位15050工作船泊位15010050注:防火间距是指油气化工泊位与其他货种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对于油气化工码头附属的工作船停靠泊位,在采取等同生产泊位和船舶防火措施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油气化工泊位与海事等水上保障系统基地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客运泊位要求执行。来源:JTS 166-2020,4.2.125.1.3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表 5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油气化工码头位置危险性类别安全距离(m)注:桥区水域是指为保障桥梁通航安全而划
12、定的桥梁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等级以上航道桥梁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上游400m和下游200m范围的水域。DB36/T 183320234位于锚地下游甲、乙、丙150位于锚地上游甲、乙1000丙150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与锚地范围轮廓之间的距离。来源:JTS 166-2020,4.2.135.1.4码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一般散杂货、集装箱码头布置应避开水源一级保护区,油气化工码头应避开水源二级保护区。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为: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
13、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 范围内的河道水域;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m,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m。江西省沿江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有所不同,具体根据项目所在地政策执行。5.1.5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泊船舶与航道底边线的净间距应不小于 50m。5.1.6相邻油气化工泊位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两相邻的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之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 6 规定的数值。表 6相邻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的船舶净间距设计船长 L(m)L110110L150船舶净间距(m)2535注:船舶净间距是指相邻油气化
14、工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船长较大者取值。来源:JTS 166-2020,4.2.11.1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与液化烃泊位相邻布置时,其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 0.3 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得小于 45m。码头装卸平台两侧或浮码头内外档停靠船舶的船舶净间距,甲 B 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 25m,乙、丙类油气化工泊位间的船舶净间距可不受限制。对于两侧装卸不同火灾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净间距,应按火灾危险性等级高的执行。5.1.7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船舶顺靠码头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宜取 2 倍设计船型
15、宽度;船舶丁靠码头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宜取设计船型船长与船宽之和。当采用水上过驳装卸作业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水上作业船舶宽度与 2 倍设计船型宽度之和。5.1.8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泊位前方,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连续布置泊位时,回旋水域宜连片设置,困难条件下回旋水域可布置在端部泊位的前方或外侧。船舶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码头设计船型长度的 2.5 倍,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设计船型长度的 1.5 倍,水流流速较大时可适当加大。对挖入式港池和水流平缓的库区河段,船舶回旋水域可采用圆形,回旋圆直径可取 1.21.5倍设计船
16、型长度。5.1.9挖入式港池水域布置要求应符合 JTS 166 的相关规定。5.1.10顺靠码头的泊位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散杂货、集装箱码头泊位长度按式(1)(4)计算:DB36/T 183320235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dLLb2.(1)连续布置的中间泊位:dLLb.(2)连续布置的端部泊位:dLLb5.1.(3)移档作业独立布置泊位:dLLyb2.(4)式中:L设计船型长度(m);Ly船舶移档所需的水域长度(m),取1.51.6倍设计船型长度;d泊位富裕长度(m)。连续布置的油气化工泊位,泊位长度尚应满足相邻油气化工泊位船舶净间距的要求。5.1.11顺靠码头的泊位富裕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单
17、个泊位或码头前沿线位于同一直线上的多个泊位,泊位富裕长度可按表 7 取值。表 7顺靠码头的泊位富裕长度 d(m)设计船型长度 L(m)40L8585L150直立式码头8101215斜坡或浮式码头9151625注: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按较大船型选取;当浮式码头的趸船采用定位墩方式系留时,其泊位富裕长度可按直立式码头取值。来源:JTS 166-2020,4.2.9.1两泊位的码头前沿线呈折线布置时(图 1),转折处的泊位富裕长度可按表 8 确定。表 8码头前沿线转折处的泊位富裕长度 d0转折处夹角90120150180泊位富裕长度 d0(m)1.5d1.0d0.7d0.5d注:d按表7确定;
18、角小于 120时,d0不得小于设计船型宽度;角小于 90时,d0应适当加大;当角为上表夹角区间值时,富裕长度按内插法确定。来源:JTS 166-2020,4.2.9.2图 1两码头前沿线呈折线时富裕长度示意图DB36/T 183320236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相交(图 2),夹角不小于 90时,相交处的泊位富裕长度可按表 7 取值;夹角小于 90时,相交处的泊位富裕长度应适当加大。相交处泊位富裕长度应自护岸上满足设计水深处起算。图 2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5.1.12顺靠码头的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码头系缆布置应满足船舶系艏艉缆的要求,对于系泊船型较小且水流平缓河段,可采用倒缆代替。墩
19、式码头的系缆墩位置应根据系缆要求确定,并宜布置在码头前沿线后一定距离处。靠船墩中心间距应满足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要求,可取 0.300.45 倍设计船长。直立式顺靠码头的长度根据设计船型、码头系缆布置和装卸作业要求确定。未布置艏艉缆系缆设备时(图 3),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码头长度不小于 0.65L,多泊位连片布置的端部泊位码头长度不小于 0.8L+0.5d,中间泊位长度不小于 L+d;布置艏艉缆系缆设备时,码头长度与泊位长度相同。图 3未布置艏艉缆系缆设备时码头长度示意图注:L-设计船型长度;d-泊位富裕长度,两相邻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移船作业的码头长度应根据移船装卸作业要求确
20、定;端部有系缆墩的码头,码头长度从系缆墩最外端点起算并按具体布置确定;油气化工泊位码头连片式布置时,中间泊位的船舶间距应按第 4.1.6 条的规定执行。5.1.1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钢质趸船主尺度应根据靠泊船型、装卸工艺、趸船设备等确定,并应符合表 9 的规定。表 9钢趸船主尺度趸船长度 LdLd/DdBd/Dd(0.650.80)L357注:L为设计船型长度,Ld为趸船长度,Bd为趸船宽度,Dd为趸船型深;当斜坡码头、浮码头设有艏艉系缆设施时,趸船长度不受上表限制,但应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来源:JTS 166-2020,4.2.19DB36/T 1833202375.1.14散货与油品化工
21、泊位趸船长度宜以 15m 为模数,采用 90m、75m、60m、45m 系列;趸船宽度宜3m 为模数,采用 12m、15m、18m 系列;趸船型深不宜小于 1.8m,并满足 4.1.13 条要求。5.1.15件杂货与集装箱码头汽车引桥宽度可根据车道数按表 10 选用。表 10汽车引桥宽度模数表车道数2345引桥宽度(m)91215185.1.16汽车引桥纵向坡度不宜超过 4%,局部坡度不宜大于 5%。5.1.17散货码头引桥宽度根据工艺廊道布置及检修通道确定,检修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3m。5.1.18液体化工码头引桥宽度根据工艺管线布置及消防通道确定,预留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4.
22、2m,转弯半径应不小于 9m。5.2码头水域高程设计5.2.1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淹没影响、枢纽和梯级运行调度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码头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频率法或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一、二、三类码头重现期标准分别取 50 年、20 年、10 年。枢纽上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枢纽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时的沿程回水曲线确定,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当该值低于按洪水标准确定的数值时,应按洪水标准确定;枢纽下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洪水标准确定,并考虑枢纽调度运行的影响。5.2.2码头前沿顶高程应考虑码头的重要性、装卸工艺、前后方高程衔接条件、防洪
23、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码头前沿顶高程不应低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加超高,超高值宜取 0.1m0.5m。码头陆域自然地面较高、受道路衔接高程的限制或装卸工艺有特殊要求时,码头前沿顶高程可适当提高。风浪较大的库区、湖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顶高程宜适当提高。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码头前沿顶高程宜与已建工程的高程相适应。5.2.3码头设计低水位应与所在河段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一致。5.2.4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式(5)计算确定。ZZTDm.(5)式中:D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T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满载吃水或减载吃水;当设计船型为进江海轮时,船舶吃水还应考虑由于咸淡水密度
24、差而增加的吃水值,按2.5%考虑;Z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对于土质河床可取0.3m,对于石质河床(含人工抛石)取0.5m;Z其他富裕深度,考虑下列因素取值:1)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的富裕深度,湖区、库区取0.3m0.4m,河流取0;2)因船舶配载不均匀增加的船尾吃水,取0.1m0.2m;3)备淤的富裕水深,根据河段冲刷和回淤情况确定,一般取00.2m,淤积严重河段应根据淤积强度和维护挖泥间隔期等因素论证后确定。5.3陆域布置DB36/T 1833202385.3.1港口陆域按功能区划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管理区。各功能区布置应遵循以下规定:生产区与辅助生产区宜集中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
25、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生产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仓库和堆场应与前方泊位相对应。堆存有粉尘和异味货物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年最大风频率的下风侧。堆场的分区、堆垛规格等应满足物品安全储存的要求,堆场面积及其与建筑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 的规定。5.3.2陆域纵深应根据港口规模、土地资源、集疏运条件及装卸工艺等综合分析确定,小型港区不宜小于 300m,大型综合型港区不宜小于 600m,有条件时应留有物流发展余地。5.3.3港区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入口,条件受限制或汽车运输量不大时,可只设一个出入口。5.3.4港内道路宜与区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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