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33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5版)新增4部份.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4336489
  • 上传时间:2024-09-07
  • 格式:DOC
  • 页数:33
  • 大小:57.50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期货 法律法规 汇编 新增 部份
    资源描述:
    货营业部理规定〕   中国监视理会 2021〕 33 现公布?货营业部理规定〕?自 2012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国监视理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货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视理根据?货交易理?、?货理?证监会第 43〕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原那么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展监视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 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 场所属于产权明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货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平安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平安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货业务需要的办公、、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装备 2条以上网络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装备 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 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可以提供正常业务运行 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要求保证运行平安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者教育园地、现场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装备满足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装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栏且按照相关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国货业协会及货; 二〕货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效劳 ;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等信息; 四〕提示者可以通过中国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货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信息通过货保证金平安存监控机构查询效劳系统查询货交易结算结果和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信息进展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任职资格。 货按照相关规定为获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手续并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货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 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货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 连续 离岗 10个工作日以上的货应当临时指定 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早 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营业部负责人 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 3个月的货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货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间暂停理的其他 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 1个月向货提出申请。货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并在 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任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实在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任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任的货应当指定货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 5个工作日内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间暂停理的其他 事务。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货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展离任审计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签字确认。货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 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货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迫休假与定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开发、与合同理、交易、信息技术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可以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5人;营业部从事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获得货从业资格。   第三章 控制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控制制度由货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工程: 一〕货对营业部统一 结算、统一风险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理及会计核算的理制度; 二〕营业部 岗位职责员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及理制度; 五〕营业部营销理制度; 六〕营业部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者教育、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理制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者签订货经纪合同为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者充分提醒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者的财务状况、货专业知识、交易经历、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才能不得误导无意愿或无风险承受才能的者参与货交易。 者参与股指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者是否满足股指货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与者签订货经纪合同为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货统一的要求做好者身份核对、者影像资料留存、者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加强及合同理及合同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者签订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货的受权; 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货的货经纪合同理制度建立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当使用货连续编、统一印制的货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签署的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货、营业部、者各执一份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好和; 五〕货应当建立者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资料上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当在者完成 1个月内将者资料文本报送至货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七〕营业部应当通过货总部统一为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货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者的资料。 第十七条 货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 货业务的结算由货总部统一进展营业部不得承当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后核对者的 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货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货规定向者提供结算账单。 第十八条 货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风险控制职责的货应当直接收理营业部的风险理人员。 第十九条 营业部者的交易指必须通过货风险控制系统或者货风险控制人员进展事先风险控制。 营业部不得使用 、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者的交易指传送至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第二十条 货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货应当统一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货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货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货统一的手续费政策。货统一设置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货对者施行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展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货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缺乏、交易频繁等重点者的风险状况进展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者的风险理。 第二十四条 货应当加强对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理完善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货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展实时监控。对不能进展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货总部应当定和不定地进展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货总部统一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货的出入金理制度。 货统一理者银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者通过非银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货保证金平安存的相关规定且者的出金需经货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货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货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货统一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 5家的货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货统一财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当编制凭证等职能的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展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性和完好性。 营业部根据货的凭证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货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财务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规理   第三十条 货应当建立、完善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货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货合规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展 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货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货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 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货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并于每年 3月底前将货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送住所地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视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任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对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货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整改、暂停业务、撤销答应证等监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措施的相关抄送货及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 3个工作日内向货。 人民审理货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21〕1 ?人民审理货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人民审讯会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 为解决相关货纠纷案件的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讯理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辖。 第二条 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货参与者以货交易所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货监视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视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货参与者以货交易所违背其章程、交易规那么、施行细那么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视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 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 货交易所会员在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 货交易所会员向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 第四条 货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 客户在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货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 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部权益的货交易所、货或者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指定的合理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的资金或者有价。 有证据证明货交易所、货、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淆货交易所、货或者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指定的合理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结、划拨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指定的合理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的资金。 第八条 人民在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货交易所、货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的货交易所、货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货客户理规定 证监会[2021]24 现公布?货客户理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货监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货秩序防范风险进步运行效率根据?货交易理?、?货交易所理?、?货理?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资料进展审核确保资料的合规、、准确和完好。 第三条 中国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理的详细施行工作。货为客户申请、注销各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 第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货客户统一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系统〕对货提交的客户资料进展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货交易所。 第五条 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货交易所业务规那么对客户交易编码进展分配、发放和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应货。 第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编码并建立统一编码与客户在各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中国监视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货客户实行监视理。 中国货业协会、货交易所依法对货客户实行自律理。 第二章 客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第八条 客户应当符合?货交易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手续签署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明为居民; 二〕客户应当出具客户的受权委托书、代理人的和其他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客户的有效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货经纪合同、货结算账户中客户或者名称与其有效明中的或者名称一致; 四〕在货经纪合同及其他资料中、完好、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第九条 货应当对客户进展以下实名制 一〕对照有效明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核实客户是否由经受权的代理人; 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货经纪合同等资料所记载的客户或者名称与其有效明中的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 客户时货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正反面扫描件; 二〕客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代理人正反面扫描件、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第十一条 依法承受货委托协助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身份核对客户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明中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伴随其他资料一并提交货审核和存档。 第十二条 货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的客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货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货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好并与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货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的头部正面照和正反面扫描件; 二〕客户的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和正反面扫描件。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对货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展复核: 一〕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好性、格式正确性; 二〕个人客户和码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效劳系统反应结果的一致性; 三〕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理中心反应结果的一致性; 四〕客户或者名称与其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在复核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货: 一〕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好、格式不正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应给货。 第二十一条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修改 第二十二条 货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申请修改的内容应当与货经纪合同中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货申请对客户或者名称、客户有效明码、客户货结算账户户名进展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展复核。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货交易所和货并由其进展相应处理。 修改客户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码货应当同时上传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货申请对客户或者名称、客户有效明码、客户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展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好性、格式正确性进展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货交易所。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那么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应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应给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和货交易所在理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货由货登录统一系统进展修改。 第四章 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 货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系统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中心接到货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货交易所应当将货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应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应货。 第二十九条 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货。 第五章 客户资料理 第三十条 货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货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系统的客户或者名称、资金账户、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展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系统建立货客户根本资料库。 客户或者名称、有效明码和客户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货交易所、货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 货交易所应当定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第六章 监视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货客户进展监视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货客户进展监视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货客户理的业务操作规那么并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 货、违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限整改、监谈话、出具警示等监措施;逾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货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货、暂停或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货和客户的商业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货、违背本规定的按照?货交易理?第七十条的规定进展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背本规定的按照?货交易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展处分、处分。 第三十九条 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的按照?货交易理?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展处分。 第七章 附那么 第四十条 货会员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货交易所限制时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货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分批完成系统切换工作。完成系统切换后货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客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加强货环节实名制工作的?证监货字[2007]257〕同时废止。 货货咨询业务 中国监视理会第70 公布日:20210323  施行日:20210501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章 业务规那么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章 监视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货货咨询业务活动进步货专业化效劳才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货更好地效劳国民经济开展根据?货交易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货货咨询业务是指货客户委托从事的以下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理参谋效劳;   二〕搜集整理货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货及相关现货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效劳;   三〕为客户设计套保值、套利等方案拟定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效劳;   四〕中国监视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货从事货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货咨询业务资格;货从事货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获得货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获得规定资格的货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货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 货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货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遵循老实信誉原那么、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防止利益冲突。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货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货咨询业务实行监视理。   中国货业协会对货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货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理。 第二章 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 货申请从事货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指标持续符合监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货从业经历并获得货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货从业经历并获得货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分且不存在因违规正被有权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货咨询业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分且不存在因重大违规正被有权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机构采取?货交易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原那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货申请货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货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申请货咨询业务的;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货风险监报表;   四〕货咨询业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货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货咨询业务的高级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明以及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货业务答应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   九〕律师事务所就货是否符合本第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货货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第九条 中国货业协会负责货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理由中国货业协会制定。 第三章 业务规那么   第十条 货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慎重、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货咨询效劳保守客户的商业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货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货咨询效劳才能进展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货应当按照信息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和中国货业协会网站上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效劳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货开展货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详细的业务操作并应与自身的理才能、业务程度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执行货咨询业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查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货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货咨询效劳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传言或者信息为根据向客户提供货咨询效劳;   三〕利用货咨询活动操纵货交易价格、进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效劳报酬;   五〕货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货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货咨询效劳时不得承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货交易。   第十四条 货应当事前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历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才能和效劳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货应当针对客户货咨询详细效劳需求提醒货风险明确告知客户承当货风险。   第十五条 货应当与客户签订货咨询效劳合同明确约定效劳的详细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货咨询效劳合同指引和风险提醒书格式由中国货业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 货提供风险理效劳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张货的风险理功能。   货应当定评估风险理效劳效果和客户反应不断改良风险理效劳才能。   第十七条 货提供研究分析效劳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形成研究分析和结。   货应当建立研究分析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资讯信息的使用进展审阅和合规检查。   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其别人员利用研究、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专业审慎分析结合理。   研究分析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货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从业证、制作日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的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货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不得进犯别人的。   第十九条 货提供交易咨询效劳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变化和风险不得就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货提供的方案或者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的研究、合法获得的研究、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根据。   货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货交易决策承当货交易后果并不得客户的决策方案信息。   第二十条 货以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效劳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效劳的应当执行本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根本功能提醒使用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货应当对货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货咨询业务的风险提醒书、合同、风险理、研究分析、交易咨询建议、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货应当有效执行货咨询业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货应当制定防范货咨询业务与其他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   货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货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货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前款规定事项进展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货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那么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那么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货总部应当设立的部门对货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理。   货营业部应当在总部的统一理下对外提供货咨询效劳。   第二十六条 货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货名义开展货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货咨询效劳。   第二十七条 货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别离。 第五章 监视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货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货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货首席风险官负责监视货咨询业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货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检查并依法履行催促整改和职责。   货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年度中应当包括本货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原那么定或者不定对货货咨询业务进展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货未获得规定资格从事货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货咨询业务活动的责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货交易理?第七十条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二条 货或其从业人员开展货咨询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详细情况根据?货交易理?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措施:   一〕对货咨询效劳才能进展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二〕高级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货咨询效劳;   四〕违背本第十三条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七〕利用研究、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形。   货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货交易理?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分;犯罪的依法移送。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 货货经纪业务向客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附属效劳的应当遵守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货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获得货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别人的;在开展货信息传播活动前货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机构从事货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要求等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货营业部理规定〕   中国监视理会 2021〕 33 现公布 (2)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货的货经纪合同理制度建立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3)营业部应当按照货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缺乏、交易频繁等重点者的风险状况进展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者的风险理 (4)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货交易所和货并由其进展相应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5版)新增4部份.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4336489.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