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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税收政策介绍第一学时.ppt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4237322
  • 上传时间:2024-08-28
  • 格式:PPTX
  •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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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税收政策 介绍 第一 学时
    资源描述: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主讲教师:徐国林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三种情况:三种情况:1.达到25%以上(含25%)属于集中就业2.未达到25%(不含25%)但超过1.5%超过规定义务3.达到1.5%属于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本课程主要介绍本课程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25%以以上的、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内容上的、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内容。主要内容第一讲 政策的变迁1起步阶段 2巩固提高阶段3调整完善阶段第二讲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内容1定义解读2主要政策3基本条件及认定4减免税申请及审批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第一讲 政策的变迁一、起步阶段 从建国初期开始,政府通过兴办福利性生产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在形式上经历了从手工业小型生产手工业小型生产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福利工厂福利工厂福利企业福利企业的转变过程。到1977年全国县以上福利企业有766家,安置残疾职工3万人左右。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渠道单一,就业机会少。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第二节 巩固提高阶段 改革开放后,随着减免税收、产品调整、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贷款等方面扶持力度加大,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整顿促提高。制定福利企业管理规章,残疾人保障法提供法律保障。九十年代中后期,福利企业有4万多家,安置残疾人超过百万人。但兴办主体、残疾类别受限,虚假现象出现,残疾人权益受损。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第三节 调整完善阶段 2006年开展试点。2007年国家正式出台新政策。降低了安置比例。放宽了安置单位和残疾人的范围。细化了税收优惠政策。首次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资格认定办法。新政策的出台,重点是要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规范集中就业单位的发展。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第二讲第二讲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内容1 1定义定义解读解读1.安置残疾人“单位”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以往相比:与以往相比:取消了对企业所有制方面的限制,扩大了企业范围增加了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别单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残疾人范围及证件 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与旧政策相比,发生了三大变化: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范围明显扩大;残疾人必须持有权威部门制发的残疾证件;“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限1至8级)”均可使用。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3.3.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与旧政策相比,以界定的方式增加了硬性要求凡是与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计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内。目的是避免个别单位通过少报在职职工人数来提高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二、主要政策二、主要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限额退减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按月退减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退减税税种选择。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三、基本条件及认定三、基本条件及认定 1.1.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际上岗工作;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残疾人人数;为残疾人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基本设施条件。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2.资格认定机关(机构)及分工资格认定机关(机构)及分工认定机关(机构)符合条件福利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联、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联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民政部门、残联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四、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1.1.减免税申请材料减免税申请材料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联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民政部门或残联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2.申请受理与审批申请受理与审批 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联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联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联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3.3.证件核定证件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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