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592—2023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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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CCS A 16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922023 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 Service requirment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reception for defender and agent ad litem 2023-03-29 发布 2023-04-2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场所要求.1 接待场所.1 5.1 阅卷场所.2 5.2 会见场所.2 5.3 6 服务内容.2 7
2、服务提供.2 申请阅卷.2 7.1 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4 7.2 申请许可会见、通信.5 7.3 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6 7.4 申请审查收集的证据.6 7.5 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7 7.6 申请向被害方收集证据.7 7.7 要求听取意见.8 7.8 接受犯罪线索举报.8 7.9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9 7.10 接受阻碍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9 7.1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流程.10 7.12 8 服务质量控制.10 基本要求.10 8.1 服务承诺制.10 8.2 限时办结制.10 8.3 服务预约制.10 8.4 责任追究制.10 8
3、.5 9 服务评价与改进.10 服务评价.10 9.1 服务监督.11 9.2 服务改进.11 9.3 附录 A(规范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流程图.12 附录 B(资料性)文明接待用语.13 B.1 现场接待用语.13 B.2 电话通讯用语.13 参考文献.1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基本要求、场所要求、
4、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检察机关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接待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5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6189 室内工作场所的照
5、明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 reception service for defender and agent ad litem 检察机关依法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查其辩护、代理资格,为其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下简称“阅卷”),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及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诉讼事宜的活动。4 基本要求 坚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每一件事情的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4.1 做到“清单明晓、一站办了”“一次办好、用时最少”。公开辩护人、
6、诉讼代理人接待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4.2 公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一般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查资格、分流,其他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具4.3 体办理和落实反馈。建立并完善检律联系机制,与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建立信息共享通道和沟通联络机制,4.4 加强对律师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5 场所要求 接待场所 5.1 5.1.1 应设有符合要求的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并在实体大厅设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窗口(以下简称“接待窗口”)或在其他综合窗口以明显标识表明此窗口承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5.1.2 应配备电话、联通内外网的电脑、自助查
7、询设备、案件信息公开设备、服务评价设备以及打印、复印、光盘刻录、安全保密等设备,提供电子阅卷功能。5.1.3 应在接待窗口或大厅显眼位置放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清单和宣传材料。5.1.4 单设案件管理实体大厅的,应在案件管理实体大厅设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专岗(以下简称“接待岗位”)或在其他综合岗位以明显标识表明此岗位承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 5.1.25.1.3 的规定。5.1.5 接待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室内照明应符合 GB/T 26189 的规定,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安全应急标志应符合
8、GB/T 2893.5、GB 15630 的规定。阅卷场所 5.2 5.2.1 应有“阅卷室”等明显标识,室内配备办公桌椅、阅卷电脑、复印机、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电脑配置数量应与业务量相当。5.2.2 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播放阅卷须知,明示阅卷规定。5.2.3 宜配备饮水机、一次性纸杯、签字笔、纸张等便民服务设施。5.2.4 阅卷室可兼用做会见室,但阅卷时不能用以会见。会见场所 5.3 5.3.1 应有“会见室”等明显标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约见检察官应在会见室进行。5.3.2 配备桌椅、(电子)记录工具、饮水机、签字笔、复印纸和视频监控设备。5.3.3 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播放会见须
9、知,明示会见规定。5.3.4 会见室可兼做阅卷室,但应有阅卷所需设施,且会见时不能用以阅卷。6 服务内容 检察机关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以下诉讼事宜的接待服务:申请阅卷;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申请许可会见、通信;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申请审查收集的证据;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许可向被害方收集证据;要求听取意见;接受犯罪线索举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接受阻碍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7 服务提供 申请阅卷 7.1 7.1.1 申请主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7.1.2 阅卷范围 7.1.2.1 申请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应为:正在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
10、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上诉、抗诉案件;经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阅卷的案件。7.1.2.2 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的全部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不包括未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7.1.3 资格审查 7.1.3.1 辩护人为律师的,接待窗口/岗位应查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应查验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援助案件)。7.1.3.2 辩护人为律师以外的人员,接待窗口/岗位应接收下列材料并转交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3 d内书面
11、通知审查结果: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非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应有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应有犯罪嫌疑人所属该单位的证明及单位委托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同户的户口簿、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7.1.3.3 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接待窗口/岗位应查验以下手续并转交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许可: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7.1.3.4 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以外的人员,接待窗口/岗位应查验以下手续并转交负责捕诉的
12、部门审查许可: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7.1.3.5 对提供材料、证件不齐备的,应告知其补齐。7.1.3.6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应告知理由。7.1.4 办理程序 7.1.4.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按照预约时间或直接到检察机关确认资格,办理阅卷。预约可采取以下方式:a)电话预约:拨打对外公布的接待服务电话预约;b)窗口预约:通过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或案件管理大厅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窗口/岗位递交预约手续;c)网络预约:通过“12309 中国检察网”注册登录后预约
13、。7.1.4.2 检察机关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纸质或电子卷宗,优先提供电子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现场或离场阅卷。7.1.4.3 免费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案卷复印、拍照、光盘刻录等服务。7.1.4.4 阅卷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必要时派员在场协助。7.1.4.5 阅卷时,应提醒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以下事项:实习律师不应单独阅卷;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不应将材料转给他人或单位或通过网络传播,保守阅卷中知悉的秘密,承担相应的责任;查阅的案卷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查验委托手续,并与申请人本人确认;遵守有关保障阅卷安全的其他规定。7.1.4.6 辩护律师查阅
14、经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可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检察机关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或持有案卷档案的负责捕诉的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7.1.5 办结要求 7.1.5.1 预约办理的,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并另行安排。7.1.5.2 现场办理的,无特殊情况应当日安排阅卷。7.1.5.3 因无预约或负责捕诉的部门工作原因等情况无法及时安排的,应自即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安排。7.1.6 异地阅卷 7.1.6.1 异地阅卷的范围、对象、方式等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件与规定不一致的,应执
15、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7.1.6.2 异地可互联网阅卷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7.1.6.3 建立异地阅卷协作机制的地区,应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双方协作机制办理。7.1.6.4 异地阅卷无具体协作机制的地区,由律师向就近的检察机关申请,受理的检察机关应联系办理地检察机关传递申请材料提出阅卷申请。资格确认由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通过“12309 中国检察网”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将电子卷宗及律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等材料通过异地阅卷系统加密传送。网络传输有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通过机要方式传递或寄送。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 7.2 7.2.1 申请主体 辩护
16、人、诉讼代理人。7.2.2 查询内容 7.2.2.1 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信息。7.2.2.2 查询案件法律文书,包括:“12309 中国检察网”依法公开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等文书;未在“12309 中国检察网”公开且根据相关规定、精神、条件可提供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等文书。7.2.3 资格
17、审查 按照7.1.3的规定进行,已经确认的无需重复提交和确认。7.2.4 查询方式 7.2.4.1 现场查询 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或案件管理实体大厅负责案件查询的窗口/岗位登记后人工查询。7.2.4.2 自助查询 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或案件管理实体大厅负责案件查询的窗口/岗位登记获取密码后到自助设备查询。7.2.4.3 互联网查询 可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登记后查询。也可通过各地检察机关公告的互联网渠道查询。注:未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文书仅能通过现场查询和自助查询。7.2.4.4 电话查询 7.2.4.4.1 可拨打各地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电话
18、(区号+12309)或案件管理大厅服务电话查询。7.2.4.4.2 初次电话查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接待窗口/岗位应要求其提供执业证号码;是其他身份人员的,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后,告知所查询案件是否在本院办理(可告知受理时间及案件类型);若需查询案件详细程序性信息,还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查询和信息推送等服务。申请许可会见、通信 7.3 7.3.1 申请主体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7.3.2 申请事项 申请同在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7.3.3 资格审查 按照7.1.3.2的规定进行,已经确认的无需重复提交和确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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