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DB42T1936-202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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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936202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 Rescue service standards for homeless vagrants and beggars 2022-11-03 发布 2023-01-03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4.1 管理制度.1 4.2 工作人员.2 4.3 设施设备.2 4.4 环境卫生.2 4.5 安全与应急.2 5 救助服务.2 5.1 入机构接待.2 5.
2、2 机构内服务.3 5.3 离站服务.5 5.4 终止救助.6 6 档案管理.7 7 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7 附录 A(规范性)流程图.8 参考文献.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UBS/TC05)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孝感市救助管理站、孝感市民政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军、秦刚、孙志翔、刘玉玲、亢晓勤、邓希妍、宋刚、熊唯、乐慕玮、吴焱、张璐颖、朱雪芹。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
3、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8226002,邮箱:。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孝感市救助管理站,联系电话:0712-2112055,邮箱:。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基本要求、救助服务、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的站内救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T 23245-2009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 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60-2015 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DB42/T 1527-2019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45-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救助管理机构 administration and relief institution 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的机构。(来源:GB/T 23245
5、-2009,2.5)3.2 站内救助 in-shelter relief 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服务。(来源:GB/T 23245-2009,2.11,有修改)3.3 救助服务 relief service 站内救助(3.2)的过程。4 基本要求 4.1 管理制度 4.1.1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救助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服务投诉、服务评价与改进等。4.1.2 对引入社会力量进机构服务的,应建立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监督机制及培训机制。4.1.3 建立救助管理机构公共卫
6、生事件应急预案机制。4.2 工作人员 4.2.1 新入职工作人员应进行入职查询,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 GB/T 28223-2011 中 2.2 和 GB/T 28224-2011 中 2.2 的规定。4.2.2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或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4.3 设施设备 4.3.1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安全及后勤保障设施,应配备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具体要求应符合 GB/T 28223 第 3 章的规定。4.3.2 救助管理机构应配备应急设施及储备物质,设置临时观察室。4.4 环境卫生 4.4.1 居室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室
7、内无异味。4.4.2 卫生间、洗澡间、餐厅等区域地面无积水,定期消杀“四害”。4.4.3 垃圾分类投放,及时清理垃圾桶。设医疗废弃物专用投掷点,并按照相关要求处理。4.5 安全与应急 4.5.1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公共活动区域和生活服务区域的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4.5.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4.5.3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4.5.4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每年至少一次。救助管理机构可视情况适时组织演练。5 救助服务 5.1 入机构接待 5.1.1 救助接待 5.1.1.1 救助管理机构应
8、实行 24 h 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语言,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救助服务程序应符合附录 A 图 A.1 的规定。5.1.1.2 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判断,识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各类情形按照本文件 5.1.1.3 5.1.1.7的规定处理。5.1.1.3 护送来站的应按照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信息。5.1.1.4 自行来站救助的,初步判断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不予救助通知样书可参考 DB42/T 1527-2019附录 F。5.1.1.5 因年老、年幼等原因无
9、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机构应直接救助。5.1.1.6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救治、诊断。5.1.1.7 若发现求助人员处于醉酒状态、有疑似吸毒或犯罪情形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5.1.1.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离。5.1.2 询问核查及安检 5.1.2.1 对求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场没收,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发现违法违禁物品提交公安机关处理。5.1.2.2 对女性求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安全检查。
10、5.1.2.3 对来机构求助人员,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包括身份信息、求助内容、求助原因等。5.1.2.4 救助管理机构应对求助人员说明的求助原因和需求以及提供的身份证件、户籍等信息进行核查。对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户籍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安机关核查求助人员身份信息。5.1.2.5 对来机构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非法入境人员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及时向当地外事办、港澳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事办、港澳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5.1.2.6 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时,及时准备安全防范设备和物资,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针对性检查。5.1.3 受助登记 5.1.3.
11、1 救助机构应对受助人员进行初步入机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建立个人信息登记(登记表参见 DB42/T 1527-2019 附录 A)。若机构内不具备条件,联系医院或精神卫生中心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体检。5.1.3.2 受助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应登记,与个人登记信息一同归档。5.1.3.3 救助管理机构应留存受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5.1.3.4 对护送来机构人员应仔细核对护送人及受助人信息,按照机构内登记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受助人、护送人、承办人签字确认。5.1.3.5 对受助人以下信息进行登记: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
12、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5.1.4 需求评估 根据受助人情况进行需求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5.2 机构内服务 5.2.1 生活服务 5.2.1.1 生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饮食服务;住宿服务;个人卫生。5.2.1.2 饮食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日三餐伙食;伙食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根据需求提供特殊饮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视情况设置少数民族
13、餐饮窗口。5.2.1.3 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年龄、精神和智力状况分区管理,宜实行单人床铺。5.2.1.4 生活用品应每人提供一套,不应混用。5.2.1.5 受助人领用的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5.2.1.6 衣物应分类清洗,经消毒、烘干后分类整理存放。5.2.1.7 为受助人提供以下个人卫生服务,对儿童、行动不便或不能自理的人员应协助或帮助其维持个人卫生:每月为受助人理发一次;每周为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剪指甲;保护隐私情况下,帮助半自理或不能自理受助人沐浴、如厕。5.2.1.8 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5.2.1.9 督促受助人按时休息,安排工作人员每隔 2h 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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