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3704-2019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技术规程02-(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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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00.10 Q1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704-2019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mortar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32/T 3704-2019 I 目 次 目次.I 前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厂区.1 4 生产工艺及设施设备.2 5 原材料与配合比.3 6 控制与监测.4
2、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7 DB32/T 370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无锡市墙材改革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镇江市墙材改革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南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常州市墙材改革和散装水泥办公室、泰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亚挺、李天艳、王祥、李岩、戴欣竹、王光银、许国东、史林、高敏洁。DB32/T 3704-2019
3、1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为规范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及管理,保证预拌砂浆质量,减少噪声及粉尘污染,保护城乡环境,促进节能减排,适应预拌砂浆产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持续化发展的需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绿色生产、管理。预拌砂浆的绿色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2 术语和定义 2.1 厂界 boundary 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2.2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2.3 总悬
4、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100m的颗粒物。2.4 灰料 dust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各工段,通过收尘、清扫所收集的材料。2.5 预拌砂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ready mixed mortar 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每吨预拌砂浆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3 厂区 3.1 厂区选址 DB32/T 3704-2019 2 3.1.1 预拌砂浆搅拌站(楼)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划、产业
5、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3.1.2 预拌砂浆搅拌站(楼)厂址的选择应兼顾地方土地及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产品存储运输方便的要求。3.2 厂区要求 3.2.1 厂区内生产区、办公区及生活区合理化分布,分区明显,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及办公区的影响:1 可设置声屏障或其它等效装置以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效果;2 可设置围网等配合种植乔木、灌木或攀藤植物等对区域进行划分,并达到减弱粉尘传播的效果;3 可合理设置绿化带来规范引导人员和车辆的流动。3.2.2 合理规划厂区绿化及地面硬化范围,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厂区地面的整洁规范:1 绿地面积占企业总用地面积比率不宜低于20%;2 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宜进行绿
6、化,未硬化地面需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止扬尘措施,保持卫生清洁;3 适当提高道路面硬化材料抗压强度及耐磨性能,延长硬化道路使用寿命,减少扬尘并满足生产及运输要求。3.2.3 生产厂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不应露天存放,须定期集中处理,避免二次污染。3.2.4 厂区门前及厂界周围环境应符合环境卫生、绿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4 生产工艺及设施设备 4.1 预拌砂浆生产线以搅拌站(楼)为核心区域,依据设计生产能力及场地条件,合理选择砂浆生产工艺,宜选择站式或阶梯式预拌砂浆生产线,物料输送系统,搅拌站(楼)等生产区域应全封闭。4.2 细骨料预处理系统:1 骨料的干燥过程宜选择三筒
7、(三回程)烘干机;2 宜选用回转筛对骨料进行筛分,扬尘点应设置收尘设备进行除尘;3 烘干骨料的输送应采用封闭式收尘输送;4 骨料烘干宜选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4.3 物料仓储系统:1 细骨料堆场应采用封闭式堆场;(条文说明)2 烘干骨料、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须存储于密封的筒仓内;3 除特殊手工投料需要,其余物料应采用气浮排料系统或螺旋排料系统输送。4.4 配料计量系统:应配备精确、高效的配料计量设备和采取先进的自动化控制技术来确保砂浆质量的稳定,材料拌(混)合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干混砂浆计量允许偏差 材料品种 水泥 细骨料 矿物掺合料 外加剂 其他材料 计量允许偏差(
8、%)1 2 1 1 1 4.5 混合搅拌系统:1 宜选用犁刀式混合机或无重力卧式混合机;DB32/T 3704-2019 3 2 混合搅拌时间宜控制在3-5min内;3 混合机搅拌叶片搅拌时无死角;搅拌叶片应使用耐磨材料制作;4 混合机各部位密封良好,能有效防止粉料的飞扬,否则应设置负压收尘口;5 混合机卸料应无残留。4.6 包装储存系统:1 推行散装系统,普通砂浆散装率应达到100%,特种砂浆尽量提高散装率,散装砂浆装料口应设置负压收尘口;2 袋装系统装料口应设置负压收尘口,袋装砂浆每袋净含量不得小于其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其净含量之和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总和。4.7 收尘系统:收
9、尘系统应为配有自动回收灰料功能的的收尘设备组成,各个工段的灰料均应回收再利用。4.8 废水处置系统: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应配备废水处置系统。骨料堆场、搅拌站(楼)、骨料预处理系统、以及运输车辆和工程车辆清洗场地等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沉淀池连接。4.9 成品运输:1 砂浆运输时应有防扬尘措施;2 散装砂浆宜采用符合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 SB/T 10546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运送,运输车应密封、防水、防潮,并宜配备除尘装置。砂浆品种更换时,运输车应清空;3 袋装砂浆运输过程不得混入杂物,并应采取防雨、防潮和防尘措施,砂浆搬运时不应摔包,不应自行倾卸。5 原材料与配合比 5.1 原材料选择 5.1.1
10、 水泥 1 水泥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2 选用其他种类水泥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种类水泥的性能特点、砂浆种类及其用途、施工环境及后期养护条件等因素,并考虑砂浆产品的耐久性能;3 水泥应采用散装水泥;4 水泥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按批进行复验,检验项目包含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检验。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每50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0t也应按一个检验批次。5.1.2 细骨料 1 可采用天然砂、机制砂、再生细骨料以及轻集料配制预拌砂浆,轻集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 预拌砂浆用细骨料应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以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3 骨料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一起。应对进厂细骨料按批进行复验,检验项目包含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细度模数、含泥量或石粉含量、含水率、氯离子含量。每10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t也应按一个检验批次。5.1.3 矿物掺合料 DB32/T 3704-2019 4 1 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粉煤灰GB/T 1596中对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规定,宜选用不
12、低于级质量的粉煤灰;2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3 使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4 矿物掺合料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对进厂矿物掺合料按批进行复验,检验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等。每100t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100t也应按一个检验批次。5.1.4 外加剂 1 预拌砌筑砂浆用砂浆塑化剂应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规定,预拌抹灰砂浆用砂浆塑化剂应符合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的规定;2 预拌砂浆用减水剂、泵
13、送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4 当采用其它品种掺合料时,应具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3 每一批外加剂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每50t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50t也应按一个检验批次,同一种类外加剂应提供一年内的型式检验报告。5.2 配合比设计 5.2.1 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必须综合考虑预拌砂浆的施工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经济性能。5.2.2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的规定,地面砂浆可参照执行;抹灰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 的规定。5.2.3 配合比设计应通过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配合比各组分数
14、据采用质量计算,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确定配合比。6 控制与监测 6.1 一般规定 6.1.1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对象应包括噪声、生产性粉尘、职业健康、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气体排放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1.2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企业应定期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厂界的噪声、生产性粉尘、职业健康、污水以及烟气有组织排放进行监测,并针对排污情况编制相应的控制方案。监测时间应选择在满负荷生产时段,监测频率每年至少 1 次。6.1.3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除尘、降噪等环保设施,并应记录运行情况。6.2 噪声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
15、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制定噪声区域控制方案。1 搅拌站(楼)临近居民区等保持安静的区域时,应在对应厂界安装隔声装置;2 厂界噪声监测方法及测点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6.3 生产性粉尘 DB32/T 3704-2019 5 6.3.1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环境空气质量,其中,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16、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 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 20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厂界生产性粉尘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和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的规定。6.3.2 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1h 平均浓度最大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浆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混合搅拌层不应大于5 mg/m3;2 砂预处理系统不应大于5 mg/m3;3 包装散装系统不应大于2 mg/m3;4 搅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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