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完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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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1章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1.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2.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纳税筹划3.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4.将利息变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5.企业捐赠中的纳税筹划6.企业股权投资中的纳税筹划7.预缴企业所得税中的纳税筹划8.利用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纳税筹划9.利用个人接受捐赠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0.固定资产修理中的纳税筹划11.恰当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进行纳税筹划12.利用国债利息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第2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1.充分利用专项扣除的纳税筹划2.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筹划3.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4.工资与公益捐赠的纳税筹划5.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的纳税筹划6.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7.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8.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9.不动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10.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11.股息与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筹划第3章 增值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2.巧选供货人类型以降低增值税负担3.兼营销售的纳税筹划4.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5.折扣销售中的纳税筹划6.将实物折扣变成价格折扣进行纳税筹划7.销售折扣中的纳税筹划8.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9.分立公司、抵扣进项税额10.充分利用农产品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1.巧用起征点进行纳税筹划12.增值税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13.利用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政策第4章 消费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1.征收范围的纳税筹划2.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3.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4.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5.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以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6.利用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收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7.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8.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纳税筹划9.利用联合企业的纳税筹划10.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11.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12.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13.包装物的纳税筹划14.自产自用消费品的纳税筹划15.包装方式的纳税筹划第5章 企业营改增的纳税筹划1.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2.分立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4.动漫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5.其他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6.利用免税亲属转赠住房进行纳税筹划7.利用赡养关系免税进行纳税筹划8.利用遗赠免税进行纳税筹划9.持有满2年后再转让住房10.通过抵押贷款延迟办理房产过户11.将亲子房产赠予改为买卖进行纳税筹划12.通过打折优惠将销售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13.通过调节销售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14.通过调节销售额利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15.通过分立企业利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16.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纳税筹划17.利用股权转让进行纳税筹划18.清包工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19.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20.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21.利用学生勤工俭学提供服务的纳税筹划22.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进行纳税筹划23.利用家政服务优惠进行纳税筹划24.利用应收未收利息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25.利用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税进行纳税筹划26.利用农村金融机构可选择3%的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筹划27.利用免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纳税筹划28.利用管道运输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29.利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30.巧妙转化服务性质进行纳税筹划31.提高物化劳动所占比重进行纳税筹划第6章 其他税种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1.租赁、仓储房产税纳税筹划2.减免名义租金降低房产税3.减少出租房屋的附属设施降低租金4.自建自用房产的纳税筹划5.车辆购置税纳税筹划6.契税纳税筹划7.印花税纳税筹划8.二手房买卖中的纳税筹划第7章 企业投资决策中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投资产业的纳税筹划2.投资区域的纳税筹划3.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4.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5.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6.利用特定股息不纳税以及亏损弥补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7.投资回收方式中的纳税筹划8.分立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9.招聘国家鼓励人员进行纳税筹划10.分公司与子公司灵活转化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8章 企业融资决策中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融资决策与纳税筹划2.长期借款融资的纳税筹划3.借款费用利息的纳税筹划4.增加负债降低投资进行纳税筹划5.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6.企业职工融资中的纳税筹划7.融资阶段选择中的纳税筹划8.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第9章 企业重组清算中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通过免税企业合并进行纳税筹划2.受让亏损企业资产弥补所得3.合并、分立企业以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4.分立企业以享受特定地区税收优惠5.通过分立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6.企业债务重组的纳税筹划7.调整企业清算日期的纳税筹划8.企业资产收购纳税筹划9.企业股权收购纳税筹划10.企业免税分立纳税筹划第10章企业海外投资中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投资于百慕大进行纳税筹划2.投资于开曼群岛进行纳税筹划3.投资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纳税筹划4.投资于准避税港进行纳税筹划5.利用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纳税筹划6.避免成为常设机构7.将利润保留境外减轻税收负担8.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9.利用税收饶让抵免制度获得相关税收利益10.利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11.利用外国公司转移所得来源地的纳税筹划第11章 物流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利用货物进出的时间差进行增值税筹划2.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筹划3.利用资产重组免税进行营改增筹划4.通过减小企业经营规模进行纳税筹划5.将人力劳动转变为机器劳动6.通过购置免税或减税运输工具进行纳税筹划第12章 金融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以固定资产抵债过程中的纳税筹划2.销售免税金融产品进行纳税筹划3.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筹划4.金融企业捐赠过程的纳税筹划5.股东投资银行的纳税筹划6.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7.金融企业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8.金融企业通过自动柜员机减轻增值税负担第13章 餐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变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2.将家庭成员作为合伙人以降低企业适用税率3.利用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4.促销活动中的纳税筹划5.利用投资者与员工身份的转换进行纳税筹划6.利用餐饮企业自身优势降低名义工资7.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8.分别核算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9.从高税率项目向低税率项目转移利润第14章 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2.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纳税筹划3.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纳税筹划4.通过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5.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6.开发多处房地产的纳税筹划7.通过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纳税筹划8.将出租变为投资进行纳税筹划9.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10.将房产销售改为股权转让进行纳税筹划11.转换房产税计税方式的纳税筹划12.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纳税筹划第15章 出版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利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先征后退政策2.利用图书销售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3.利用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4.变赠送为折扣进行纳税筹划5.利用小型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6.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7.严格区分会务费、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8.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第16章 商务服务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1.个人提供服务转为由公司提供服务2.课酬尽可能转向培训费用3.多雇员工降低公司利润4.适当雇用鼓励人员增加扣除5.恰当选择开票时机6.尽量争取小型微利企业待遇7.员工开支尽量转为公司开支第17章 税务机关反避税案例与应对策略1.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2.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3.利用免税企业转移利润避税与反避税4.转换所得性质避税与反避税5.将所得存放境外避税与反避税6.个人股权转让避税与反避税第1章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1.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支出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这里面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量使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该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再安排企业盈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额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申报亏损,才能通过纳税筹划获得合法利益,否则,为了亏损结转而虚报亏损有可能导致触犯税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上述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述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纳税筹划图 图1-1 纳税筹划图纳税筹划案例【例1-1】某企业2014年度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142020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1-1所示。表1-1 20142020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20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筹划方案。筹划方案 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2014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分别用20152019年的10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152019年的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低于2014年度的亏损,这样,从2014年到2019年,该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只能弥补5年以内的亏损,也就是说,不能弥补2014年度的亏损。由于 2015 年以来该企业一直没有亏损,因此,2020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从该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一直朝好的方向发展。2019年度之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可能是因为增加了投资,或者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或者进行了公益捐赠等。由于2014年度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19年度进行纳税筹划,压缩成本和支出,尽量增加企业的收入,将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同时,2019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20年度予以开支,这样,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根据税法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在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14年度的亏损,而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要全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2020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58025%=145(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50-145=5(万元)。纳税筹划案例【例1-2】某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在此之前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2015年度亏损40万元,2016年度亏损30万元,2017年度亏损20万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尚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142020年度每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筹划方案 该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由于以前年度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因此2014年度的应纳税额:4025%=10(万元)。20152017 年度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余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此时,前5年尚有8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因此,2019年度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此时,前5年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因此,2020年度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 20142020 年度一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该企业的特征是先盈利后亏损,这种状况就会导致企业在以后年度的亏损不可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来弥补。而企业能否盈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可以预测的,因此,如果企业已经预测到某些年度会发生无法避免的亏损,那么,就尽量将盈利放在亏损年度以后。本案中该企业可以在 2014 年度多开支40万元,也就是将2015年度的部分开支提前进行,而将某些收入放在2015年度来实现。这样,该企业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0。2015年度由于减少了开支,增加了收入,总额为40万元,2015年度的亏损变为0。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变。该企业在20162019年度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弥补亏损以后剩余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0%=0.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减少应纳税额9.5万元(10-0.5)。2.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 对于既适用25%税率也适用20%税率以及15%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可以适当将适用25%税率的企业的收入转移到适用20%税率或者15%税率的企业中,从而适当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担。如果企业集团中没有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的方式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企业之间利润转移主要有关联交易和业务转移两种方法。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应注意幅度的把握,明显的利润转移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反避税调查。业务转移是将甲公司的某项业务直接交给乙公司承担,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利润,目前尚不受税法规制,税务风险比较小。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筹划图 图1-2 纳税筹划图纳税筹划案例【例1-3】某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企业。其中,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企业属于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9 纳税年度,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 000万元。请计算甲乙两个企业以及该企业集团在2019纳税年度分别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筹划方案 甲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 00025%=2 000(万元)。乙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 00015%=1 350(万元)。该企业集团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1 350=3 350(万元)。由于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乙企业的税率,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业务调整、转移支付等方式将甲企业的部分收入转移到乙企业。假设该企业集团通过纳税筹划将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7 000万元,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为1亿元,则甲企业2019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 00025%=1 750(万元),乙企业 2019 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 00015%=1 500(万元),该企业集团2019纳税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 750+1 500=3 250(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集团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 350-3 250=100(万元)。纳税筹划案例【例1-4】甲集团公司共有10家子公司,集团全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 000万元,由于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均适用25%的税率,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万元。该集团中的乙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比较接近,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请为甲集团公司提出税收策划方案。筹划方案 甲集团公司可以集中力量将乙公司打造成高新技术企业,再将其他公司的盈利项目整合到乙公司,使得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 3 000万元,则集团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 000(25%-15%)=300(万元)。3.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1 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原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在具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具体方法的选择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当然,如果企业当前适用的税率较低或者正处于免税期,该企业就不宜选择加速折旧,而应当在税率较高的期间扣除较多折旧,在税率较低期间扣除较少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上述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企业均可以享受,企业应充分利用上述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策划。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57条、第59条、第98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16日发布,国税发20098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0日发布,财税201475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17日发布,财税2015106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纳税筹划图 图1-3 纳税筹划图纳税筹划案例【例1-5】某机械制造厂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 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请比较各种不同折旧方法的异同,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筹划方案(1)直线法:年折旧率=(1-3%)5=19.4%月折旧率=19.4%12=1.617%预计净残值=400 0003%=12 000(元)每年折旧额=(400 000-12 000)5=77 600(元),或者=40000019.4%=77 600(元)(2)缩短折旧年限:该设备最短的折旧年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即3年。年折旧率=(1-3%)332.33%月折旧率=32.33%122.69%预计净残值=400 0003%=12 000(元)每年折旧额=(400 000-12 000)3129 333(元),或者=400000(1-3%)3=129 333(元)(3)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5)100%=4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提取折旧额如表1-2所示。表1-2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提取折旧额 单位:元注:*74 400=86 400-400 0003%。(4)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采用年数总和法,每年提取折旧额如表1-3所示。表1-3 年数总和法下每年提取折旧额 单位:元注:*388 000=400 000(1-3%)。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 077 6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如表1-4所示。表1-4 不同折旧方法的比较 单位:元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具体到本案例,在第一年年末,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50 000元、237 066.75元、229 400元、237 066.75元。由此可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最次的是直线法。上述顺序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最佳选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选择也会不同。例如,本案例中的企业前两年免税,以后年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五年总共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750 000元、775 867元、775 200元、769 400元。由此可见,最优的方法应当为直线法,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最次为缩短折旧年限。当然,这是从企业五年总共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也就是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而言的最优结果。从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角度,也就是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而言,则不一定是这样。因为就第4年而言,四种方法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元、269 400元、260 100元、256 466.75元。可见,三种加速折旧的方法使得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超过了采用非加速折旧方法所应缴纳的税收,但加速折旧也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另外挤占企业的资金。这些固定资产的存在为企业将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弥补的途径,因此,即使在减免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愿意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目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4.将利息变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将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条件设定为三个:第一,实际发生;第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第三,合理。所谓实际发生,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企业对该笔支出不再享有所有权,本来应当发生,但是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的收入有关系,也就是说,企业为了获得该收入必须进行该支出,该支出直接增加了企业获得该收入的机会和数额,这种有关是具体的,即与特定的收入相关,而且这里的收入还必须是应当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收入,仅仅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合理的,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必要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而非可有可无,甚至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而不是过分的、不成比例的、明显超额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38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23日发布,财税200812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发布,国税函200977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纳税筹划图 图1-4 纳税筹划图纳税筹划案例【例1-6】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 000人,人均月工资为4 000元。该企业2019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 000元,年利率为10%,假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税所得额:1 00010 000(10%-6%)=400 000(元)。该企业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00 00025%=100 000(元)。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10%20%1 000=200 000(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筹划方案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6%,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为:10 000(10%-6%)=400(元)。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受到的损失,即将400元平均摊入一年的工资中,每月增加工资33.33元。这样,企业为本次集资所付出的利息与纳税筹划前是一样的,职工所实际获得的利息也是一样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就可以全额扣除了,而人均工资增加33.33元仍然可以全额扣除,由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额(5 000 元),因此,职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少纳企业所得税 10 万元。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 0001000(10%-6%)20%=80 000(元)。经过纳税筹划,职工的税后利益也提高了。可谓一举两得,企业和职工都获得了税收利益。如进一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将全部利息改为工资发放,这样,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而工资由于尚未达到5 000元,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企业捐赠中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务操作中,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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