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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80CCS P 66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632022 武汉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 Code of excavation and repairing of urban road in Wuhan 2022-07-07 发布2022-08-07 实施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掘路修复设计.2 一般规定.2 5.1 掘路断面设计.2 5.2 路基修复设计.2 5.3 基层修复设计.3 5.4 沥青面层修复设计.3 5.5 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设计.3 5.6
2、 人行道及附属设施设计.3 5.7 6 掘路修复施工.4 一般规定.4 6.1 掘路施工.4 6.2 路基修复施工.4 6.3 基层修复施工.5 6.4 沥青路面修复施工.5 6.5 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施工.5 6.6 人行道及附属设施施工.6 6.7 掘路快速修复施工.6 6.8 7 掘路修复质量控制与检验.6 一般规定.6 7.1 小型掘路修复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6 7.2 条文说明.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武汉市城市管理
3、执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工程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守城、张伟、李元元、刘璐、白桃。武汉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的基本要求、掘路修复设计、掘路修复施工和掘路修复质量控制与检验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与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 道
4、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169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 194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CJJ/T 177 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 DB42/T 159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42/T 1652 市政管线检查井技术规程 DB42/T 1713 城市道路路面维修养护技术规程 3 术语与
5、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型掘路修复工程 small-scale engineering for road rehabilitation 开挖长度 100m 以下,且顺向掘路宽度小于原路路幅 1/2 的掘路修复工程。3.2 大型掘路修复工程 large-scale engineering for road rehabilitation 开挖长度大于等于100 m,或顺向掘路宽度大于等于原路路幅1/2的掘路修复工程。3.3 掘路快速修复 fast-repairing excavated road 当遇到过街掘路或管网事故抢修等对交通运营产生影响的情况时,完成埋设或维修地下管线之
6、后,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的掘路修复工程。4 基本要求 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作应遵从非必要不挖掘原则,对确有必要实施的挖掘作业,其掘路修复应符4.1 合本文件对掘路和修复的要求。掘路修复前,应提交占道施工方案及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路审批手续。4.2 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应符合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管理程序要求,掘路时不得损坏原有4.3 的地下管线。在确有影响的情况下,应提前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后再行实施。掘路修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4.4 法规以及各项规定。开挖深度超过 5 m 或开挖深度未超过 5 m 但
7、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为复杂的城市道路掘路作4.5 业应依据 DB42/T 159 相关要求执行。掘路修复工程宜优先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4.6 新设备在取得产品投入使用报告或论证通过后可采用。除掘路快速修复外,其他管线、构造物工程的掘路不应在雨雪天气进行。4.7 掘路修复后的整体性能应不低于开挖前的使用性能。4.8 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宜归入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4.9 5 掘路修复设计 一般规定 5.1 5.1.1 掘路修复后的路面结构强度应不低于原路面设计结构强度。5.1.2 大型掘路修复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沥青路面应以路表弯沉为设计指标,并应不
8、低于原设计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以 28 d 弯拉强度为设计指标,并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根据设施类型和埋设深度,必要时可进行配筋设计。5.1.3 小型掘路修复工程,沥青路面可采用邻近区域未开挖路面的路表实测弯沉值替代原路面设计弯沉值;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采用邻近区域未开挖路面板块的弯拉强度替代原路面设计弯拉强度。5.1.4 掘路修复设计在符合本文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 CJJ 169 的规定。掘路断面设计 5.2 5.2.1 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施工机具必要的工作宽度。5.2.2 城市道路开挖沟槽应作直线开挖,其开挖断面应上宽下窄,技术要求应符合DB42/T 159的规定。5.2
9、.3 沥青面层或水泥混凝土面板修复,应对掘路时影响的破损路面进行清除,并在基层开挖断面两侧加宽不小于 200 mm。5.2.4 基层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各加宽 300 mm500 mm。路基修复设计 5.3 5.3.1 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最小埋设深度,车行道范围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 700 mm,人行道范围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 400 mm,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5.3.2 路基应保持与原路一致的纵横坡度,并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路槽内不应有积水。当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将水引至集水井中,用水泵抽排。5.3.3 沟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 500 mm 范围内宜采用渗水性好的中粗砂、砂砾石等填料。
10、采用气泡混合轻质土回填路基沟槽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CJJ/T 177 的规定。采用再生骨料回填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5177 和 GB/T 25176 的级及以上规定。5.3.4 在路基范围的基坑回填时,管线或其他设施回填应符合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5.3.5 管线或其他设施顶部以上 500 mm 至路基顶面范围内的压实度应符合 CJJ 194 的相关要求。基层修复设计 5.4 5.4.1 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拱度应与面层一致,高程应符合要求。5.4.2 大型掘路修复工程可按原结构修复;小型掘路修复工程宜进行基层增强型修复,不满足条件时应对路基进行换填或加固处理。5.
11、4.3 具备基层养生条件时,宜采用刚性或半刚性基层。需要快速恢复交通时,宜采用沥青稳定碎石、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等柔性基层,亦可采用早强刚性和半刚性基层。5.4.4 采用刚性基层或半刚性基层时,与原基层界面宜采用水泥净浆进行界面处理;采用沥青稳定碎石或粗粒式沥青混凝土基层时,与原基层界面宜采用乳化沥青进行界面处理。5.4.5 柔性基层材料以及半刚性基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 CJJ 1 的相关规定。沥青面层修复设计 5.5 5.5.1 沥青路面顺向掘路宽度达到或超过单车道宽 1/2 时,面层宜全车道修复。5.5.2 沥青路面所用材料的质量应符合 CJJ 1 的有关规定。5.5.3 面层类型和材料要求宜按
12、原面层设计,并符合 CJJ 194 的规定。5.5.4 原路面表面层为开级配沥青磨耗层(OGFC)或彩色路面等特殊路面时,宜按原状恢复。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设计 5.6 5.6.1 水泥混凝土顺向掘路宽度达到或超过 1/3 板宽时,宜按整板修复;不足 1/3 板宽时应按整板修复,不满足条件时应做加固处理。5.6.2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耐磨、耐久及施工和易性同时,宜掺入早强剂等。小型掘路修复工程水泥混凝土强度应提高一个等级。5.6.3 大型掘路修复工程中,水泥混凝土面层设计应符合 CJJ 169 的规定。小型掘路修复工程中,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设计可按原路面结构设计。5.6.4
13、大型掘路修复工程中,新旧水泥混凝土板交接处应设传力杆,并对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人行道及附属设施设计 5.7 5.7.1 面层宜采用原结构修复。原面层为铺砌路面时,砌块色彩、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5.7.2 沟槽回填最小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或人工压实的最小工作宽度;当不能满足最小回填宽度时,可采用灌注混凝土或控制性低强度材料等方法回填。5.7.3 人行道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应在沟槽断面两侧各加宽不少于 300 mm。5.7.4 人行道步砖质量较好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原步砖进行重新铺装,不足部分采取同材质步砖补齐,铺装时新旧步砖分别集中摆放。5.7.5 无障碍设施设计应满足 GB 50763
14、的相关要求。5.7.6 缘石和道路标志、标线应按原样修复。5.7.7 人行道附属设施应按原样恢复。6 掘路修复施工 一般规定 6.1 6.1.1 桥梁、隧道、给排水管道、电力管线和轨道交通安全或运营保护区等既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的掘路,应符合安全保护区管理要求。6.1.2 施工时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降尘、降噪等相应措施,施工噪声应符合 GB 12523 的规定。6.1.3 道路掘路修复施工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 CJJ 36 对作业安全防护的要求。6.1.4 施工现场的作业车辆应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同时配置警告标志、灯具,其规格
15、、颜色品种、性能应符合 GB 5768 的相关规定。6.1.5 掘路修复机械和材料不应随意停放或堆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完毕。6.1.6 掘路修复施工应在管线或其它设施验收合格后进行。6.1.7 掘路修复施工结束后,应恢复掘路破坏的标志线和其他附属设施。掘路施工 6.2 6.2.1 开挖前应采用切割机进行路面分离,不得扰动或破坏沟槽周边区域的路面结构。6.2.2 深层开挖的沟槽或邻近路段重型车辆较多的沟槽应依据 DB42/T 159 相关要求确保沟槽稳定。6.2.3 符合修复材料要求的开挖原土和路面铣刨料应堆放至指定场地。现场堆料距离沟槽边缘不得小于 800 mm,高度不得超过 1.5 m。6
16、.2.4 掘路范围内不符合标准的土壤(淤泥、腐蚀土及有机物质等)应挖除,若遇软弱地层,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加固处理。6.2.5 掘路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并修复原有排水设施,不得对原有排水设施造成破坏。6.2.6 机械开挖槽底预留 200 mm300 mm 土层,由人工开挖至基底。路基修复施工 6.3 6.3.1 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 500 mm 的范围内,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回填和碾压,回填材料不得直接倒在管道上,且同时覆土的高度差应不大于一层。应采用机夯或人工夯实,不应采用压路机压实。6.3.2 采用气泡混合轻质土回填时,其施工要求应满足 CJJ/T 177 的相关规定。6.3.3 填土时沟槽内不应
17、有积水,不应带水覆土。6.3.4 路基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顺沟槽方向的宽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6.3.5 沟槽回填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分层回填的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松铺厚度应小于 200 mm。6.3.6 采用中粗砂或砂砾石回填沟槽且不具备机械压实条件时,可采用灌水振捣密实法。每层厚度应视振动器的插入深度而定,插入间距可根据机械振幅大小确定。6.3.7 分层夯实时,应按每层松铺厚度的用量回填,应均匀铺入槽内。6.3.8 路基压实后,出现翻浆、起皮、弹簧、积水或表面不平现象时,应采取翻晒、换填和无机结合料处治等处理措施。6.3.9 道路边
18、缘、检查井、雨水口周围以及其它不能使用压路机碾压的部位,应采用小型机械或人工夯实。应防止漏夯,夯击面积应重叠 1/41/3。6.3.10 支护结构的拆除应与路基回填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立即回填;对于多层支护沟槽,应待下层回填达到要求后再拆除其上层支护,危大工程应符合相应要求。6.3.11 沟槽发生塌方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查明原因,制定修复方案后方可施工。基层修复施工 6.4 6.4.1 路基修复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层修复施工。6.4.2 摊铺前应扫除路基的积水、杂物,将路基清理干净。6.4.3 基层修复施工材料宜采用集中厂制,摊铺均匀、无颗粒离析现象。6.4.4 沥青稳定类基层混合料摊
19、铺前,周边未开挖边界应凿切整齐,清理干净,并涂刷一层乳化沥青;混合料运抵施土现场后应立即摊铺,摊铺应从开挖区域的边界开始,逐渐向中心移动,同时宜采用热锹摊平,镂耙搂平。混合料应分层摊铺,每层压实厚度宜为 8 cm10 cm。层间应涂刷粘层油。6.4.5 级配碎石拌和过程中的加水量宜略高于最佳含水量,并根据天气情况调节,气温低、天气潮湿宜高 0.5%1.0%,气温高、天气干燥宜高 1.0%2.0%。摊铺前应对下层沟槽及土基回填料顶面洒水预湿,在接近最佳含水量的情况下迅速铺摊,各层摊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确定,通常为 15 cm20 cm。6.4.6 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混合料应摊铺均匀,消除粗细集
20、料离析现象,局部离析应铲除并用新拌混合料填补。用 12 t15 t 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 15 cm;用 18 t20 t 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应超过 20 cm。6.4.7 摊铺碾压应一次性完成,分段施工时,衔接处应设置横向接缝。6.4.8 压实后的基层应坚实平整,结构强度稳定,材料均匀一致,表面干净,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软弹、翻浆等现象。6.4.9 开挖界面衔接处以及其他机械不易压实之处,应采用人工夯实。6.4.10 使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碾压成型的基层,养生时间不得少于 7 天。雨季应合理控制施工段落,应当天摊铺,当天碾压成型。6.4.11 在基层养
21、生期间,若遇雨雪天气,应设导水沟排除积水。沥青路面修复施工 6.5 6.5.1 基层修复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施工。6.5.2 沥青不宜在雨、雪天气,以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 5施工。当温度不满足时,应采取提高出料温度、温拌技术等相应措施。6.5.3 沥青路面宜连续施工,避免与其它工序交叉干扰。6.5.4 根据基层类型喷洒透层油,沥青面层应在透层油完全渗入基层后方可铺筑。6.5.5 新、旧沥青路面面层的衔接应当紧密平顺、粘结牢固,交界面应采用乳化沥青处理。6.5.6 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层最大厚度不宜大于 100 mm。6.5.7 沥青路面施工应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以达到最佳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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