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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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符合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3、有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保证措施。 申报材料 1、广告设置申请表; 2、牌匾安装前的现状图和牌匾安装后的效果图,夜间效果图;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6、与施工方的协议。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02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便民服务项目 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5年一检 申报条件 1、 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 城镇排水许可申请表 2、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及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 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造纸、化工、电镀等用水大户和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排水户,无论是否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都必须提供事故排放应急预案) 7、 其它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的需提供的相关事项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受理机关审核—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XO3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建设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O4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事业单位、企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 收费标准 按文件细目执行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道经营、促销、宣传等; 2、因特殊情况确需维修改造道路、维修埋设管线、开设道路口等; 3、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4、各种手续齐备; 5、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申报材料 办理临时占道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临时占道位置平面图;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缴纳占道收款收据复印件。 办理挖掘城市道路需要挺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挖掘城市道路现场照片A4纸彩打一份 3、挖掘城市道路路由图(标明挖掘位置、面积及路线); 4、规划部门意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施工设围方案及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O5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冀建城【2015】43号 收费标准 按文件细目执行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到规划部门取得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挖掘城市道路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设计图纸、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位置平面图; 4、施工设围方案及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O6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便民服务项目 事项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城市道路是否具备允许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行驶的条件 1、必须遵守限载、限高、限速的规定; 2、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特殊车辆的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复印件; 4、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的时间、路线及保护措施。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O7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线管制条件 3、 临时占用绿地符合临时占用条件。 4、 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 施工现场平面图 3、开设车辆路口或其它占用城市绿地的需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08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2份) 2、规划局提出的审批意见;(复印件2份) 3、原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图;(复印件2份) 4、改变后的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绿化规划图及建设项目平面图;(复印件2份)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O9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线管制条件 3、临时占用绿地符合临时占用条件。 4、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 施工现场平面图 3、开设车辆路口或其它占用城市绿地的需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0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的; 3.因生活、安全等需要迁移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树木的。 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2份); 2.示意图(原件3套);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注:以上复印件材料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1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工程建设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共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 2、 国家和各地方园林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规范、验收规范; 3、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4、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5、 设备技术说明书; 6、 设计变更通知书; 7、 有关的协作配合协议书; 8、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5、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6、绿化规划许可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2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单位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有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有从事相关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搬迁的具体方案,或有拆除、封闭存放垃圾设施后的还建具体计划。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搬迁的具体方案应由规划部门批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2份);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复印件2份);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复印件2份);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复印件2份);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原件2份);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注:以上复印件材料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3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单位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 收费依据 冀建城【2015】43号 收费标准 按文件细目执行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挖掘城市道路路由图(标明挖掘位置、面积及路线); 3、规划部门意见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4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建设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1、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申请书; 2、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3、单位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5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影响整体绿化效果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图纸)及相关资料。 3、提供规划许可证、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6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申请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有完整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2、 具有满足绿化设计的资质条件, 3、 具备实施绿化设计的人员, 4、 有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文, 2、 建设项目规划图, 3、 绿化设计平面图, 4、 绿化种植设计平面图, 5、 绿化设计方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7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需要处置。 申报材料 1、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表”; 2、 建筑施工平面图; 3、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发改局批文。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交相关费用→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8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同意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或个人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道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3、各种手续齐备; 4、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合同; 5、施工设围方案及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交相关费用→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X19 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名称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授权情况 一审一核 责任处室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科 横向层级 联合审批 申请人种类 企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年检情况 不年检 申报条件 符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运营方案 (4)企业章程文本 (5)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证明 (6)具有防臭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证明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运输餐厨废弃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8)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9)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10)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运输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11)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实践,且设施设备正常 运行,信誉良好的证明 (12)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及其复印件 (13)拟聘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14)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承办窗口受理→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科室审核→交相关费用→发证 咨询/联系电话 8672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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