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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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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县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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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打造宜居宜业美丽新兰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兰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陵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改建、扩建及临时建设工程)。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所在地段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可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表一) 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类型     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公顷) 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 (公顷)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新区 3 4 1 2 旧区 2 3 0.5 1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2.3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如下指标控制: (表二)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1.0 35% 多层 1.5 28% 高层 3.5 25%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1.5 25% 高层 3.0 20% 商业服务 建筑 多层 2.5 45% 高层 5.0 40% 综合建筑 多层 3.0 40% 高层 6.0 35% 2.4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5对未列入表二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3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三章   日照控制标准 第八条 中高层、高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日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1住宅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2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大中小学教学楼,其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标准。 3.3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4旧区改建,宜按完整地块开发。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的标准。如本地块分期建设,则该期与其余分期视为一个项目区,各期住宅之间仍可执行不低于大寒日一小时的日照标准。 3.5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九条 日照计算参数按照表三执行。 (表三) 日照计算参数 技 术 参 数 日照标准 大寒日 冬至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 (真太阳时) 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北纬34°51' 东经118°03' 计算时间间隔 1分钟 采样点间距 1米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最小连续日照时间 ≥5分钟 注:①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十条 日照计算采用多点沿线分析与平面区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计算范围如下: 3.6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5倍,且最大不超过150米;东侧、西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大不超过100米。当申报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1)。 3.7遮挡建、构筑物的确定范围:南侧以被遮挡建筑南墙为基准向南150米,东侧、西侧以被遮挡建筑最外侧面为基准向外6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2)。 3.8计算范围内的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计算: (1)临时建筑; (2)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类的建筑。 第十一条 当申报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划编研方案或下述要求进行日照模拟计算: 3.9申报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绿化、景观河道等用地时,地界以北15米原则上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图3)。 3.10 申报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居住等建筑,其南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4)。 3.11申报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5)。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安全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1.居住建筑南北间距:多、低层与多、低层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且不小于10米。 4.2居住建筑东西间距: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高层与其它层之间不宜小于13米。 4.3本规定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执行下列标准,并满足日照分析、消防间距要求。 4.4南北朝向 4.4.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4米。 4.4.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4.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5东西朝向 4.5.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4米。 4.5.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 4.5.3 地下建筑退界距离应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5米。此外,尚需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及市政管网安全间距要求。 4.5.4推行无院墙式建设,确需设置围墙时,须为透景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除满足教工及学生停车需要外,还须后退用地界线设置社会停车场,满足家长接送孩子停车及疏散需要。 4.5.5 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设置为公共绿化带,也可后退不小于4米设置为社会停车场;大门及传达室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第十四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下列标准: 4.6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以下最小距离(表四)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四: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单位:M 建筑高度(H) 道路红线宽度(D) H<24 24≤H<50 50≤H<75 75≤H<100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D≥40 25 20 25 20 30 25 35 30 24≤D<40 20 15 20 15 25 20 30 25 D<24 15 10 20 15 25 20 30 25 4.7规划道路南侧建筑物,主干道路(D≥40米)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次干道路(24≤D<40米)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1小时。 4.8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五)进行控制(如下图所示);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五: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 单位:米 道路宽度 控制直径 道路宽度 D≥40 24≤D<40 D<24 D≥40 200 150 120 24≤D<40 150 120 100 D<24 100 100 75 注: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 4.9 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特殊情况,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功能、位置、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建筑设计和景观控制 第十五条 整体规划要求: 5.1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 5.2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屋顶太阳能应统一设计安装;高层建筑屋顶必须进行重点设计。 5.3 建筑造型比选,应提供不少于3个建筑设计方案及夜景灯光设计。 5.4沿重要城市道路两侧不宜设置围墙。应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尽可能设置绿化带。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置透空围墙,围墙高度不宜高于1.5米。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与面宽 5.5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6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7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8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 5.9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 5.10 住宅建筑层数小于10层,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3个; 5.11 住宅建筑层数大于10层(含10层),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2个。 第十七条 建筑色彩与材质 5.13建筑的色彩、色调要体现变化和主次搭配,做到统一中有变化。材质采用石材、玻璃、金属材料等,色调以浅灰色为主,辅以其他色调。办公建筑庄重大方,商业建筑简洁美观,居住建筑温馨实用。   第六章  绿化配套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6.1教育体育、医疗卫生、高档住区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5%; 6.2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0%; 6.3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 6.4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有关程序确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6.5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第十九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设置成中心绿地、老年人与儿童活动场地以及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6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6.7组团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6.8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条 加强建筑室外场地、邻里空间、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重视第五立面的处理,避免大量硬地和闲置裙房屋顶的出现。 6.9屋顶绿化,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 ㎡)折算成绿地面积,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屋面地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K—有效系数(见表五),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表五: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k) <1.5 1.0 ≥1.5 <5.0 0.8 ≥5.0 <24 0.4 ≥24 <50 0.2 ≥50<100 0.1 6.10有乔木种植且铺地为植草砖的停车场可按铺地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沿河、沿路等重要地段应设置绿线,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6.11北环路、西环路、东环路、南环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为50米;兰陵路、工业大道、迎宾路、民兴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为20米;东加河滨河西路、汶河东岸外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为30米;东加河滨河东路外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为50米。   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电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配置标准如下: 7.1按照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按照居住户数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表六): 表六: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7.2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比例配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 7.3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7.4人口规模在0.7-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按用地40-60平方米/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千人的比例配建青少年文化活动站;人口规模在3-5万人的居住区,应按用地100-200平方米/千人、建筑200-600平方米/千人的比例配建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 7.5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配建: 7.5.1 组团规模满足800-1000户,宜配建1所规模为3-6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 7.5.2 小区规模,应配建1所规模为8-12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 7.5.3 一个组团规模以上,达不到小区规模,根据上述规模比例进行配建。 第八章  停车和交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体育中心 、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学校、医院及其它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住宅 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1.0 2.0 公租房、经适房 车位/每套 0.5 2.5 办公 办公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4.0 商业 商业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8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位师生 2.5 40.0 中学 车位/100位师生 0.5 70.0 60小学 车位/100位师生 0.5 20.0 幼儿园 车位/100位师生 0.5 5.0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0旅客(平峰日) 3.0 3.0 旅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0.6 1.0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0.4 1.0 饭店 不含住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3.0 医院 县级及县级 以上医院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5 4.0 其他医院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8 5.0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6 5.0 影剧院 影剧院 车位/100座 4.0 30.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5.0 20.0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0 30.0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0 25.0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0.08 0.1 其他公园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0.07 0.01 注1: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注2: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位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规定上浮20%计算; 注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表六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新建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应设置为家长接送学生停车疏散使用的社会停车场,标准按照每百学生30个汽车机动车位、50个电动自行车位配建。该标准不含师生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位、出租车位和无障碍车位,配建指标见表七。 表七 装卸车位、出租车位、无障碍车位配建指标表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 -- 1.0 每100个车位设置2个 办公 车位/10000㎡ 2.5 3.0 商业 车位/10000㎡09 7.5 3.0 宾馆 车位/100客房 2.5 2.0 餐饮娱乐 车位/10000㎡ 2.5 3.0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1.0 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1.0(最多30个) 交通类建筑 车位/300设计旅客容量 -- 1.0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控制标准: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为 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位)为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为 16—20平方米/车位。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应人车分流,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高层居住区应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电梯应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多层居住区鼓励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楼梯宜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当设置楼、库分离的地下停车库时,应先建设或同步建设地下停车库,并与住宅楼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位按1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住宅停车位按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二十九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个停车位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严禁占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十一条 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数值。其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但累进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9.1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时为3%;大于1000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时为2%;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时为1.5%;大于10000平方米时为0.5%。 9.2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各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计算。对最后一期建设项目进行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三十二条 建筑高度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但累进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9.3小于等于20米时为0.5%;大于20米小于等于100米时为0.25%;大于100米时为0.1%。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时位置的距离差异。其误差不得超过1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兰陵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名词解释 1、低、多、高层建筑: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4、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6、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 7、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外包尺寸)。 8、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9、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0、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1、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与居住户数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12、临时建筑: 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3、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机动车设计车速大于60公里/小时,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14、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道路。 15、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等于24米,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城市道路。 16、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的城市道路。 附录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除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容积率。 住宅、办公、旅馆、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类建筑除外。 (二)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二分之一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设计进深不超过2米,且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15%的阳台。 (三)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算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飘窗。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四)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不超过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以及深大于0.6米的,则应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1.5 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 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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