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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4124217
  • 上传时间:2024-07-3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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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苏州 工业园区 文化 繁荣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园管规字〔2011〕11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化繁荣 专项扶持资金 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 —2— 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高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生态型、幸福型的综合商务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推进“文化兴区”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文化繁荣行动计划”,不断提升园区软实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行动计划》要求,特设立苏州工业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每年由园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预算安排,由苏州工业园区商旅文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关于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扶持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扶持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 (五)审议获得扶持资金项目兑现; (六)协调解决扶持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资金分配,对扶持资金的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和评价。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对其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是有利于园区文化繁荣的项目,即:有助于推进广覆盖、高效能、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的项目,以及能够明显提升园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项目; (二)“3410”计划中需扶持和奖励的项目; (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及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 (四)动漫创意、文化旅游、广告会展、演艺娱乐等四大优势文化产业项目; (五)出版设计、新闻传媒、数字内容、印刷复制、影视制作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对优势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 (七)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八)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第十条 扶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租金补贴、奖励和其他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的文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有导向意义的文化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 (三)租金补贴。鼓励技术含量高、辐射能力强、社会效益好或市场潜力大的文化项目落户园区,对于接纳项目的载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园区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其他。其他在园区财政承受范围内,经园区工委、管委会批准扶持、符合园区文化繁荣发展要求的阶段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特点进行一次性扶持。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投资参股、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在园区招商合约中列有相关扶持条款的文化企业或项目,根据招商合约享受相应政策,其不属于本管理办法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涉及项目类扶持(项目建设扶持、项目运营扶持),同一年内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扶持。 凡涉及文化项目配套扶持的奖励金额均含苏州市级以上奖励经费,同一项目奖励扶持只能享受一次。必要时,相关重点项目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 已享受园区其他政策扶持的,原则上不可重复获得园区文化繁荣专项扶持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繁荣行动计划及上述第九条中扶持资金使用范围要求; (三)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社会事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筛选、初审。重大项目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分管领导批示。 (三)根据分管领导批示,修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四)经审定的项目达到预期申报要求的,第四季度财政局将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应当按照批复的专项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局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和金额,按照社会事业局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用款需求,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实行专门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社会事业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社会事业局报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社会事业局汇总园区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社会事业局应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发挥最佳效益。对涉及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专项补贴,必要时,年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财政局会同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指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扶持资金兑现及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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