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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共青城招商引资政策.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4122016
  • 上传时间:2024-07-3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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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共青城 招商引资 政策
    资源描述:
    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江市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委二届三次全会会议精神,抢抓赣江新区发展机遇,切实推进招商引资“头号工程”,大力实施“重大项目落实年”活动。特 制订如下政策: 第一章 税收政策 第一条 对于年纳税额(含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和增值税附加,下同)低于5万/亩的(租赁厂房为50万/万平方米)的新入驻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的比例予以奖励;年纳税额超过5万/亩的,增加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加2年。 第二条 项目自土地出让之日起4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的比例,从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的奖励。经依法认定为闲置用地的不予以奖励。 (第一条、第二条牵头单位: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三条 设立企业上台阶奖。新入驻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首次突破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5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分别奖励1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7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须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层人员。 第四条 对生产型企业年度外贸出口在1000万美元(含)以内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外贸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企业年度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4元;年度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6元。 第六条 园区企业资产转让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在新企业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后全额奖励给新企业。 (第三条至第六条牵头单位: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 第七条 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投产当年上规模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工业企业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亿元—10亿元(含)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在10亿元—100亿元(含)的,每增长10亿元奖励15万元;100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博士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优秀新产品或省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九江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九江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九江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众创空间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在拿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通知书后分别给予10000元、2000元和1000元补助。对上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200件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和团队,分别给予15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牵头单位: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牵头单位: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获得九江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团市委)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11.2万元/亩依法挂牌出让,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亩。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第十九条 凡新入驻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投产后,按2万/亩的标准给予等额的资金奖励;企业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后,按2万/亩的标准给予等额的资金奖励;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3万/亩的标准给予等额的资金奖励。本条内奖励可累加享受。 第二十条 租赁厂房的企业自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起3年内,可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比例给予企业等额的厂房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企业实缴厂房租金,高新技术企业可增加3年。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园区配套的生产型服务业项目连续3年纳税(不含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且年均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可按年均纳税额10万元/亩的标准申请用地(不超过10亩),并颁发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建筑业项目连续3年年均纳税达到8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5亩/家的标准供地,可颁发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牵头单位: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如被上市公司并购,每户一次性再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并争取上级补助7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信贷资源,综合运用票据、信托、委托贷款、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证券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扩大业务规模;鼓励探索开展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仓储质押、三方联保、股权质押、品牌使用权质押、动产质押、存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人寿保单质押、专利权质押、进口货权质押等质(抵)押贷款;拓宽“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有市场、有订单、有潜力的企业,可纳入“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共青城市产业引导基金作用,由金融办牵头利用私募基金创新园的优势,通过基金参股、吸引社会化资本参股、并购重组的方式帮助企业落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 建立银行抽贷定期报告制度,银行抽离企业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银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牵头单位:金融办)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职两院院士,给予200万元创新创业支持,每月给予1万元学术补助。对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创业支持,每月给予5000元学术补助。凡属我市引进的两院院士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聘请为特聘专家的,颁发特聘专家证,给予每人5万元以上的特聘补贴,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连续5年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免费入住市人才公寓。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10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由政府提供公共租赁房或人才公寓。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赣鄱英才555工程”、九江市“双百.双千“人才工程等人才工程。鼓励企业申报设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人才办) 第六章 用工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在企业入职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新员工,通过企业开展自主培训,给予300元/人/年的培训补贴;符合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要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认定合格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600-3000元/人/年的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条 凡在园区企业务工满3年的人员,且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牵头单位: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资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办理我市户口,子女可凭商务局证明就近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教育和体育局)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限时办结”制度。坚持“谁引进、谁帮扶”的原则,落实引进人全程责任制,由引进单位全程协调服务,能代办的给予代办,不能代办的给予协办,强力推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项目投产后,由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跟进帮扶。 (牵头单位:各相关单位、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 第三十三条 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简称“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全程式服务”,园区内的土地及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服务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凡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享受“七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网络、通天然气、通电视至企业用地红线外规划地点,按照企业要求并结合用地规划进行平整)。 (牵头单位: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 第三十四条 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用水价格 用水分类 单价 (元/吨) 污水处理费 (元/吨) 垃圾处理费 (元/户) 居民生活用水 1.2 50吨内0.8 5 超过50吨的部分1.0 工业用水 1.4 0.8 园区工业用水 1.31 1.91 商业基建用水 2.0 1.0 行政办公用水 1.5 0.9 特种行业用水 5.0 1.1 第三十六条 用电价格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度) 基本电价 <1KV 1-10KV 35-100KV 110KV ≧220KV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居民生活用电 0.6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0.8164 0.8014 0.7864 大工业用电 0.6587 0.6437 0.6287 0.6187 42 28 农业生产用电 0.7634 0.7484 0.7334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 “五险一金”按赣江新区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之前落户的工业企业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政策,本政策与之前共青城所执行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投资电话:18779881688 万其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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