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小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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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用房 一期附属工程交易公告 1.工程名称: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用房一期附属工程 2.招标人信息 2.1发包人名称:宁波奉化裘村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2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59517787 3.工程概况及交易范围 3.1项目规模:详见施工图 3.2实施地点: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 3.3交易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排水、绿化、北侧围墙等工程 3.4工程预算造价:1971888元 3.5资金来源:100%政府投资 3.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3.7计划工期:60日历天 3.8安全要求:合格 4.承包人资格及人员配备要求 4.1承包人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已被列入《2015年度宁波市奉化区小型项目交易单位名录库》裘村镇分库市政基础设施类入围名单且未被清退。 4.2项目经理要求:1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含60周岁以下临时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 4.3其它人员要求:1名安全员。 5.优惠下浮率区间及发包价 5.1优惠下浮率区间:7%(含)~9%(含) 5.2发包价:按本工程预算价及交易当日随机抽取的下浮率所确定的价格做为本项目的发包价 6.合同形式及结算办法 6.1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6.2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7.交易申请办法及交易时间、地点、人员及资料 7.1公告期限及申请交易办法:2017年8月21日9时至2017年8月23日9:20时止(各交易单位请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填妥附件一《回执确认书》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时间前以传真或现场提交方式确认) 7.2交易时间:2017年8月23日9:20时(逾期不候) 7.3交易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裘村分中心 7.4交易人员及资料:交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须到场,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已填写盖章)、经年检有效的《宁波市奉化区小型项目交易证》及《交易员证》,违反上述要求的交易单位将被谢绝参加交易 附件一 回执确认书 宁波奉化裘村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经我单位 (交易单位名称)研究决定,现确认 (参加或放弃)由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用房一期附属工程(项目名称)的承发包交易活动,并保证派员准时到达会议现场,如违反愿按奉化市相关文件规定接受处理。 交易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请贵单位将本回执确认书于规定的交易时间前以传真或交易现场书面提交方式确认。 传真号码:0574-59517788,收件人: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奉化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奉化市监察局 监制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职工 (姓名) 为我公司参加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用房一期附属工程交易的受托代理人(交易员),并以我公司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活动,我公司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在交易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交易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承 诺 书 致:宁波奉化裘村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单位发布的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用房一期附属工程交易资料,经研究该项目情况后,我们愿意按本项目信息公告中所述方法确定的发包价、结算办法承包本项目,并及时按确定的价格及项目交易须知所述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签署项目合同,并保证本项目达到交易信息公告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工期、质量、安全等),如有违反愿按《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整村旧村改造安置用房一期附属工程交易须知 序号 要求承诺内容 承诺要求 1 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排水、绿化、北侧围墙等工程 2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3 施工准备时间 签订合同后 7 天 4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价款的10%; 形式: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5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2000元/天 未达到工程工期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 3 % 6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 3 % 7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项目经理到场率80%以上) 合同价款的 2 % 8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 2 % 9 安全文明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非市区一般工程 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定位复测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用低限值,提前竣工增加费不计取 10 工程保修担保金额 结算价款的 5 % 11 合同价格类型 单价合同 12 一、结算办法: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3)、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4)、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5)、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6)、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变更估价 3.1. 变更估价原则 3.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 (2)工程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在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之内的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凡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以上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预算书中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计价依据并按优惠下浮率下浮后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经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作浮动。 (4)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按本目第(3)规定的原则提出单价。 计价依据: 1)工程量计算依据及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套价,可参考其他专业定额组价。新增项目的定额采用在该项目实施前双方协商,按“施工方案可行,造价经济合理”的原则套用定额。 2)取费类别:道路、排水工程按道路工程三类中值计取,绿化工程按单独绿化工程三类中值取费,北侧围墙工程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三类中值取费,其中:弹性区间费率按中间值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非市区工程”计取;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特殊地区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按中值计取,以上涉及的费率和规费均按甬建价【2016】23号文件调整。危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甬建价【2014】5号文件调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已按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调整,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按《浙建站定【2016】54号》和《甬建价【2016】71号》执行。 3)材料市场信息价按照2017年7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除税价)、奉化栏优先)的材料市场信息价,其中,苗木信息价按2017年7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苗木专刊(除税价)》计取;《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除税价)]中未列材料市场信息价以市场价取定。 人工市场信息价采用2017年7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 4、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3.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本工程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 5、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二、工程款的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经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三、在合同期间人工、材料等价格波动均不作调整。 13 工程保修: 一、本工程保证期限要求为: 1 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苗木养护期:1年。 三、本工程保修担保的金额为结算价款的 5 %,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结算,多退少补。 四、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项目交易信息公告及附表未尽事宜按我区现行的公开招标示范文本相关规定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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