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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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 属国 企业 负责人 经营 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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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 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 (三)企业预算目标值 (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 (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六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一) 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一) 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秀值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20%。 3、在分类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的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对应的分数为3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具体如下: 1、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占10分,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占10分;基础管理情况占5分,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占5分,根据考核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评定。 2、奖励加分项目:全面预算管理指标中,企业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5%以内,另奖励加5分;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 “四好”领导班子,另奖励加5分. 3、社会责任项目:该类指标不设权重。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指标,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工作发生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分,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综合评价指标的每项考核内容及其权重将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重大情况的,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有充分证据可免责的除外),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5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0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任期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3、不良资产比率 4、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二)非经营性企业任期考核指标为: 1、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 2、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条 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企业定位及发展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四)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 (五)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 考核权重的确定 (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 (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或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其中: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的计分: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在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计分以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分数加权平均值乘以权重所占比例计算。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薪酬的兑付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发放;任期奖励金在任期考核完成后发放。 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的确定。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配系数为1,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分配系数为0.9,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分配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涉及董事会成员本人的,应予以回避。 (二)基本年薪、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费按在岗时间支付和缴存。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并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和缴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调离市属国有企业的,调离的下月停发(停缴存)。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的调整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年薪按90%发放。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8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6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三)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被辞退或被羁押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考核年度绩效年薪按95%兑现;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的80%兑现;受到降职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的50%兑现;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减全部考核年度绩效年薪. (五)考核当期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未经批准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酌情扣减企业全部负责人绩效年薪,至零为限: 扣减额=考核年度绩效年薪×迟交月数÷12 (六)市国资委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任期奖励金的调整兑现 (一)任期内调整岗位或辞职而未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根据离任审计视情况进行奖励,不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离职一年后按每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二)任期内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视情况减少企业全部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 减少额=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1-国资收益任务完成率) (三)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领取兼职报酬、超发薪酬的,超发部分应退回企业,并由企业将超发、退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视情况减少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 减少额=任期内企业以该负责人绩效年薪的基数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实发薪酬-应发薪酬)÷应发薪酬 (四)任期内被辞退或被刑事处罚的,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五)国资委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损失金额不足500万元但占净资产5%及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七)企业负责人发生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八)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节能减排不达标、维稳工作中发生群体上访省政府或中央政府事件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第十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二) 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按上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当年预提,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待考核结果确定后调整次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奖励的任期奖励金退还企业调整退还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金的收存、管理和奖励。 (四)每年1月31日前,各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当年的薪酬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薪酬计划内容包括当年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计提的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依据、标准和发放(缴存)金额及方式。 (五)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发放(缴存): 1、通讯补的发放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1000元,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董事长为900元,其他企业负责人为800元。此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领取或报销限额以外的通讯费用。 2、车改津贴实行分级最高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参照《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车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用车辆和报销限额以外的用车费用. 3、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基本年薪.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4、企业负责人年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除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外,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保险. (六)企业负责人除取得本通知规定的薪酬外,不得领取其他收入,兼职取酬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通知之规定扣减其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依据。 (九)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说明 类别 指标名称 分数 具体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综合评价指标(30) A—年度履职定性评价 10 国资委综合评价 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被评为“四好”领导班子,另加5分. B—全面预算管理情况 10 预算控制、执行及预决算的偏差情况 根据全面预算管理情况评定,最多扣10分: 1。各指标的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一定范围内,超出预算幅度±10%开始扣分,每超出±5%,扣1分;实际值控制在预算幅度±5%以内,另加5分。 2。预算管理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的,扣0.5分;不按时按质上报企业全面预算,扣0.5分;未做好预算的执行、调整工作,扣1分。 C—基础管理情况 5 基础管理情况 根据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进行评价,最多扣5分: 1.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个扣2分; 2.未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资料,每次扣1分。 D-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5 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 每违反一次章程,扣0。5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应报未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E—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否决指标 该否决指标不设权重,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事故,被市相关部门每查处一次,扣综合评价分5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查处,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2。维稳工作,发生群体上访事故,每上访省政府一次,扣综合评价分5分,上访中央政府,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 15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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