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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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立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根据2017年6月8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及时有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政治处、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检察官办案释法 第五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一)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释法的案件。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四)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五)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六)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七)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第八条 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请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办案的程序和进度; (五)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 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第十二条 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三章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三)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要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的,要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开展以案释法后,要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释法最大效应。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检察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以典型案例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 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 5月 10 日 8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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