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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4019859
  • 上传时间:2024-07-25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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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山大学 实验室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 实验室应作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服务中心.教学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级实验中心和院级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厅局级实验室(中心)、校级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级实验室。实验室实行校级和校院二级两种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任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提出教学实验室的建立、整合和撤消的方案,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审批; 三、组织相关院系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以实验教学改革为基点,以项目建设为手段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论证,实施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协助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实验教学经费的年度计划及分配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协助人事处负责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及职务聘任工作; 六、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核论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网上竞价采购、仪器设备的合同管理、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和索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工作; 七、依法办理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业务,协助海关做好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仪器设备业务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办、经费的使用管理及办理还贷业务; 九、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基金、开放实验室基金等的立项、论证、审批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十、与相关部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品和稀贵物品的管理及供应和从事特种工作保健费的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系、所、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各单位应有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理、工、医科各单位可设专职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其职责是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物资)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室,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兼任该室负责人,业务工作接受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本单位分管领导的指导。文科各学院(系、所、中心)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岗位(可兼职)。实验室与设备秘书及管理人员接受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中心)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学院(系、中心)提出,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山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院(系)级专业实验室(中心),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学院(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和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适的实验室主任人选和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20%)和社会捐赠或校企共建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外进行有偿服务,应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等的管理应按照《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测试中心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建设必须按照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及相关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合理计划、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 五、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中心)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定编。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通过考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岗位职责聘任工程技术系列职位或实验技术系列职位.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保密教育,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处理紧急事故的技能.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放射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使用后的实验动物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各房间必须明确具体的安全和环境责任人,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实施细则,同时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精神药品等安全管制类化学品(药品)等特种药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特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各实验室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仪器设备安放规范、合理,符合有关制度的要求。各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及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应建立突发事故紧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大[2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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