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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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 间距 的确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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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1.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证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厂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3. 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4. 火灾发生的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5. 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颗粒尺寸、粉尘浓度、空气的含水量、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 6. 爆炸极限收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火源能量、初始压力、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惰性气体。 7. 在爆炸下限时,爆炸压力一般不会超过4×105pa。 8. 常见爆炸引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 10.爆炸的特性及参数:爆炸性和敏感度。 10.易燃气体分为两级:Ⅰ级:爆炸下限<10%、爆炸极限范围≥12%。 Ⅱ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 11.耐火极限: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 12.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 1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4.高层建筑防火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地下或半地下室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 15.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A:设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B: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 C: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16.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属相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17.歌舞娱乐放映厅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门均采用乙级防火门。 18.人员密集场所:剧场、电影院、礼堂采用甲级防火门、 19.医院、疗养院、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0.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电室、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不低于1.00h。 22.对于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实体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3.电梯井防火分隔要求:a:应独立设置、 b: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 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C: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性墙体、 D:井壁出开设电梯门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F: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4.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性实体墙。且应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50cm。防火墙应高出墙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节能环保性、电气绝缘性、烟雾消除作用。 26.细水雾灭火系统适于扑救:可燃固体火灾(A类)、可燃液体火灾(B类)、电气火灾(E类)。 27.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不适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喷头的最低设计不应小于1.20MPA、 28.局部应用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按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灾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29.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30.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1.其它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32.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33.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34.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5.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雨60℃的液体燃料。 36.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7.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级及三级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38.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面积可增加1倍。设有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采用A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不应大于1000㎡。 39.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40.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颗粒的尺寸、粉尘的浓度、空气的含水量、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 41.爆炸极限受以下几方面影响:火源能量、初始压力、初温、惰性气体。 4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在密闭的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闪点≥28℃且<60℃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能与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丙: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 43.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 44.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适当增加: A: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B: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计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C: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45.玻璃幕墙的防火分隔: A:对于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烧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幕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B: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46.a: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在燃烧时会散发有毒烟气,不适用于地下客运设施、地下商业区、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B:交联聚氯乙烯电线电缆不具备阻燃性能,适用于有“清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C:橡胶电线电缆的弯曲性能好,适用于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设的场所,适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 47.阻燃电缆按燃烧时的烟气性可分 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电缆、无 卤阻燃。 48.眀敷的耐火电缆截面面积应不小于 2.5㎜²、 49.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短路、过载、接地故障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电气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电气 设备使用特点及导体截面面积等来确定。 50.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 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 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 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 、光 源数不宜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 宜超过30A。 51.电动机的具体火灾原 因:过载、断相运行、接触 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 选型不当、铁心消耗过大、 接地不良。 52.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 施:合理选择功率和形式、 合理选择启动方式、正确安 装电动机、应设置符合要求 的保护装置、启动符合规范 要求。 53.防止火灾爆炸的基本原 则: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的 浓度、温度、压力和混触条 件、消除一切足以引起起火 爆炸的点火源。 5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 厂房宜独立设置,并用敞开 式或半敞开式。 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不应小于30m、 55.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以下3类: 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56.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他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能力、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57.防爆设备的基本防爆形式: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沙型、无火花型、浇封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 58.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A: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B: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C: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59.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A: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之后,再循环使用。 B: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C: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高层建筑的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能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D: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60.对于一些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1.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1.规模较大的封闭式商业街、购物中心、游乐场,进入院内的消防车道的出口不应小于2个,且院内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 6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6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大于2m。 64.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重型消防车18m×18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65.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A: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B: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C: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66.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A: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前室宜靠外设置,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卷帘)、 B: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C: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一般不小于800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m×2m、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E:消防电梯的供电应为消防电源,并设备用电源、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内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68.室外消防及给水管道应布置呈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69.水泵接合器是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阀以及连接弯管等组成、水泵接合器有地上式、地下室、墙壁式三种。 70.水泵接合器组件的排列次序应合理,按水泵接合器给水的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阀门。 71.稳压泵通过三个压力控制点(P2、P3、P4、)P4是稳压上线,P3是稳压下线,P2是消防主泵启动压力点。 72.喷淋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宜为1L/s,消防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不应大于5L/s,消防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宜为3L/s。 73.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气压罐消防储存水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供2支水枪工作30s的消防用水量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储存水容积应满足火灾初期供5个喷头工作30s的消防用水量。 74.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m³时,应分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75.室外消防系统设置要求: A: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火栓设置在防火堤或防火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适用范围内、 B: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C: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76.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A: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库房,可采用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B: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C: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高层建筑、高层厂房、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D: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消火栓的爽口直径应为65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 77.喷头的选型与设置: A:湿式喷头:吊顶下(下垂型、吊顶型)、顶板水平(边墙型)、不设吊顶、梁下(直立型)。 B:干式和预作用系统(直立型、干式下垂型)\ C:对于水幕系统(形式喷头、水幕喷头) D:对于公共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8.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大于150mm、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在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且间距不超过4m×4m的十字架,可在梁间布置一只喷头。 79.报警阀分为:湿式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预作用报警阀组。 湿式报警阀只允许水流入系统,湿式报警阀的主要元件为止回阀、 80.报警阀组织设置要求: A: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 B:水幕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C: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 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 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只、控制阀应保持在常 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 于警戒状态。 80.水流指示器是在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 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 水流报警装置。 81.水流指示器的功能: 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 位,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的建筑内,每个 防火分区和均应设置水流 转换器。 82.压力开关安装在延迟 器出口后的报警管道上, 自动喷水灭系统应采用压 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 能调节启停稳压泵的压 力。 83.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 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 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 区和楼层应设置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 84.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启 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和传动 启动水喷雾灭系统。 85.以灭火为目的水喷雾 系统主要适用于:固体火 灾、可燃液体火灾(用于 扑救闪点高于60℃的可燃 液体火灾)、电气火灾。 86.以防护冷却为目的的 水喷雾系统主要适用于: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 液体的生产、储存、装卸、 使用设施和装置的防护冷 却。 87.水喷雾系统不适宜用 水扑救的物质:过氧化物、 遇水燃烧的物质。 88.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 或破坏的场所:高温密闭 的容器内或空间内、表面 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 可燃液体。 89.水雾喷头工作压用于 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 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35MPA、45s 用于防 护、冷却目的时喷头的工 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60s。 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 冷却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0s。 90.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 护面积: A:按保护对象的规则外表 面面积确定、 B:当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 积不规则时,应按包容对 象的最小规则的外表面面 积确定、 C.输送机传动带的保护面 积应按上行传动带的上表 面面积确定。 91.水雾喷头按结构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适合扑救电气火灾)、撞击型水雾喷头(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35—0.8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2—0.6MPA。) 92.水雾喷头布置的基本 原则:保护对象的水雾喷 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 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 特性。 93.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 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 94.保护对象为油浸式变 压器时,不宜布置在变压 器的顶部,保护变压器顶 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 压套管。 95.保护储罐、球罐的水 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A: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 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时,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 距离不应大于0.7m、 B: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 心,当球罐面积≥1000m³ 时,水雾锥沿球罐纬线应 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 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 离不应大于3.6m。 96.对于水平敷设的电缆, 喷头宜布置在其上方、对 于处置敷设的电缆喷头可 沿其侧面布置。 97.雨淋阀一般有角式和 直通雨淋阀。直通雨淋阀 利用隔膜的左右运动实现 阀瓣的启闭。 98.阀门具有三种控制方 应小于1.20MPA。 104.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 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 列规定确定: A: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 象,应为保护对象的外表 面面积、 B: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 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 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 面面积、 C: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 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的保 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 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 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可能 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 面积。 105.开始系统设计响应时 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 没应用方式的瓶组系统其 动作响应差不应大于2s。 106.喷头的选择:粉尘场 所应选用带防尘罩的喷 头、腐蚀性环境应选用防腐材料或具有防腐镀 层的喷头、对于电气火灾 的细水雾化灭火系统不宜 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喷雾 头。 107.喷头的布置要求: A:闭式系统:喷头与墙壁 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 布置间距的1/2,喷头的感 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 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大 于150mm。 B:开式系统:喷头宜布置 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 部、 C: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 统: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 离不宜小于0.5m、 用于保护室内油浸 变压器时,变压器高度 超过4m的,喷头宜分层布 置,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 超过0.7m的,应在其间隙 内增设喷头。 108.对于喷口最小过流尺 寸大于1.2mm的多喷嘴喷 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 于2mm的单喷嘴喷头,可 不设喷头过滤网。 109.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 110.二氧化碳灭火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低压系统在-18至-20℃之间。 111.七氟丙烷灭火主要在于它去除热量的速度快以及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毒性比较小属于卤代烷灭火剂系列。 112.IG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该系统对人体是安全的。 113.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 114.无管网灭火系统:是指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存储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115.管网灭火系统又可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用一套灭火系统存储装置同时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灭火系统。 单元独立系统:是指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116.按应用方式分类: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17.按加压方式分类:自压式、內储压式、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118.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 A: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B: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C: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 119.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建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 120.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置在外墙上。 121.设置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火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122.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123.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冲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124.采用局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 B: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 不应有遮挡物、 C: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 125.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全淹没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 126.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溶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127.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度 不应小于45°。 128.一般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照储存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喷头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喷头高度大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29.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3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A: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B: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C: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D: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E: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131.灭火油浸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B: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C: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D: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132.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剩余量均可不计、 防护区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可按 各支管与最短支管之间长度差值的容积量计算。 13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23—49℃、 134.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135.喷头: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布均匀、 136.安全阀:在集流管末端设置一个安全阀或泄压装置、 137.管道: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138.一般规定: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组成、 储存装置上应设置耐久的固定铭牌、 储存容器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火区的永久性铭牌、 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139.操作与控制: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 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140.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吸热冷却。 141.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 142.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 143.按发泡倍数分为: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20的泡沫灭火系统、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144.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145.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A: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B: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1.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液下、半夜下喷射、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储罐,应选用液上、或半夜下喷射、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18m的固定定储罐以及水溶 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高度>7m、直径大于9m 的固定定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6.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146.固定储罐:非水溶性 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 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体供 给强度不应小于5.0L/ (min.m²)、连续供给时间 不应小于40min。 外浮顶储罐:钢制单盘式 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 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 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 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 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连续供给时间 不应小于30min。 147.全淹没系统的泡沫的 围挡应为不燃结构,对不能 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 统应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 偿,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 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 口,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 5m/s。 148.局部应用系统高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供给速率应 按下列要求确定: A: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 时间不应大于2min、 B: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 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 小于0.6m、 C:对于汽油、煤油、柴油 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 不应小于2m、 D: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 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小于12min。 14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 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 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 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 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 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 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150.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 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151.环泵式泡沫压力为0.7 —0.9MPA时,出口压力可为 0.02—0.03MPA、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 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 罐最低液面的1m、 152.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 罐容积不宜大于10m³,并能 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 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 液。 153.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0.2MPA。 154.泡沫产生装置分为:低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151.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152.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的发泡网,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153.注意事项:BC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能兼容、 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用干粉灭火不适用。 154.干粉灭火系统按设计情况分类:设计型、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按系统保护分类: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 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储气式、储压式、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155.干粉灭火器对于无水及寒冷的我国北方尤为适宜、 156.干粉系统不适用范围: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 可燃金属:钠、钾、镁。 固体深位火灾。 157.干粉灭火器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面积的15%、 158.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组合分配系统保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保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159.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 160.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面积的垂直投影面积。 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161.干粉存储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 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 阳光直射、 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B: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162.火灾探测器根据其探 测火灾特征参数不同可分 为:感烟、感温、感光、气 体、复合五种基本类型、 根据其监视范围不同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线型火灾探测器。 根据其是否有复位功能分为:可复位探测器、不可复位探测器、 根据是否具有可拆卸性分为:可拆卸探测器、不可拆卸探测器、 1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 为: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 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 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不 需要报警,且只需要设置一 台。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 两个以上控制室)、 164.火灾报警系统由:火 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 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组成。 1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 于消防用电设备:其主要电 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备用 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 池。 166.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 防联动系统的核心组件。 167.消火栓按钮是手动启 动消火栓系统的控制按钮。 168.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将火灾产生的烟雾、热量和 光辐射等火灾特征参数转 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 将火灾特征参数信息传输 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169.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 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 个为主要消防控制室、 170.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 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 —100m、 171.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 探测区域: A: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 烟楼梯间、 B: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 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 坡道、 C: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 井、电缆隧道、 D:建筑物闷顶、夹层、 172.A:对火灾初期阴燃阶 段,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 器、 B:对火灾发展迅速, 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 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 感烟、火焰探测器、 C:对火灾发展迅速, 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 的烟、热的场所,应选用火 焰探测器。 17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 留、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高海拔地区、在正常情况下 有烟滞留等不宜选择点型 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174.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可能产生无烟火灾、有大量粉尘、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 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宜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 可能产生阴燃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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