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资质考试大纲——自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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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 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考纲) (2007年4月)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37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中涉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条款,熟悉《气象法》中气象灾害防御条款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气象灾害防御条款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3、气象法中涉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条款 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二.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实施办法中涉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条款 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本市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以及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熟悉和掌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下列条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2004年12月16日)。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1 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目的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2 遵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主体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2.3 防雷减灾工作方针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4 全国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5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的管理条款 第三章“防雷工程”中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2.6 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的条款 关于印发《北京市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资格考试),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凭证。 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经防雷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参加当年防雷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提出补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原证作废。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年度审验注册。逾期不审验注册的,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从事防雷专业技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2、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的相关证明。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北京气象学会收回其原证,换发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参加防雷资格考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 2、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 2.7 对防雷产品管理的条款 第六章“防雷产品”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2.8 有关罚则的条款 第七章“罚则”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熟悉和掌握《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中下列条款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长:刘淇2002年7月29日) 3.1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机构 “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3.2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3.3 市和区、县气象局对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检测、竣工验收规定 “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组织指导防雷检测单位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3.4 有关罚则的条款 “规定”中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熟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下列条款 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2005年1月28日)。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4.1 资质等级的划分和各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范围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4.2 申请单位必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中规定: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4.3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中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4.4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中规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4.5 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中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二部分 相关防雷标准 标准内容: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和IEC60364―5―534:2002 考试目的: 通过本部分的考试,考核考生对强制性国家防雷标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以促使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标准,熟练运用国家标准中的先进技术于工程实践。 考试内容: 基本上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为主,在6.4中加入IEC60364内容 一.总则 1.1 掌握防雷设计的基本原则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1.0.1条(P-1)。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1.2 掌握防雷设计应在哪些基础上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和布置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1.0.3条(P-1)。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二.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1 掌握根据那几项原则进行防雷分类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2.0.1条(P-2)。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2 掌握哪些建(构)筑物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2.0.2条(P-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3 掌握哪些建(构)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2.0.3条(P-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或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4 掌握哪些建(构)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2.0.4条(P-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5 熟悉爆炸、火灾等危险建筑的环境分类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条文说明第2.0.2条(P-84)。 爆炸物质指的是: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类为:0区、1区、2区、10区、11区、21区、22区、23区。 0区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区可能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也可能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区别在于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是否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 三.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掌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分别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1.1条(P-4)。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 掌握在何种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1.2条(P-4)。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3.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哪些防直击雷的措施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1条(P-4)。 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3.2.2 掌握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其管道、电缆等金属物的安全距离要求,能够计算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1条第五点(P-5)。 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如图),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 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0.1hx) 当hx≥5Ri时, Sa1≥0.1(Ri+hx) 2. 地下部分:Sel≥0.4Ri 式中 Sal——空气中距离(m); Sel——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3.2.3 掌握架空避雷线(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要求,能够计算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1条第六、七点(P-6)。 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表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 1. 当(h+ι/2)<5Ri时, Sa2≥0.2Ri+0.03(h+ι/2) 2. 当(h+ι/2)≥5Ri时, Sa2≥0.05Ri + 0.06(h+ι/2) 式中: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ι——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3.2.4 掌握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电阻值要求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1条第八点(P-7)。 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3.2.5 掌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2条(P-7)。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3.2.6 掌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3条(P-7)。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L≥2√ρ (3.2.3)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3.2.7 掌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于装设独立接闪器时,如何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安装在建筑物上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4条(P-8)。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分敷设。 3.2.8 掌握计算防直击雷的环行接地体所需补加人工水平接地体和人工垂直接地体的条件及方法 详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3.2.4条第六点(P-9)。 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1.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A/π)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接下式确定: ιr=5-√(A/π) 式中:ιr——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ιV=[5-√(A/π)]/2 式中:ι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 2. 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A/π)大于或等于(11ρ-3600)/380 m 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 √(A/π)小于(11ρ-3600)/380 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ιr=(11ρ-360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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