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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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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 教育部
    资源描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 (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 (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  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 (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第四章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 (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5.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设置,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和培养本科生的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增设新专业,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国的学科目录设置与调整工作; (三)批准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学科目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按照发布的学科目录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收集和发布学科相关信息,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科设置; (三)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或设置)的备案审查(或审批),定期编制二级学科目录; (四)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涉及学科目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依据学科目录,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三)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 (四)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学科设置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1]1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将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在该二级学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按照本文件附件一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提交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Word文档)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样表见附件二),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各学位授予单位。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拟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样表见附件三)报我办备案,并在“信息平台”中填报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本单位所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基本情况(样表见附件四)。 六、我办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文件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论证。 八、我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的开发维护工作,有关材料公示、数据报送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联系人:刘丽娜,联系电话:010-82379478。有关政策问题请咨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郝彤亮,联系电话:010-66097128。 附件一: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附件二: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附件三: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附件四: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样表).doc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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