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DB50_T 1195-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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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20CCS A 16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1195202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2021-12-30 发布2022-04-01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195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泓熹、张蓉、陈波、张睿洁、邱克
2、斌、陈馨。DB50/T 11952021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核查程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业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帮扶等核查业务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7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档案管理MZ/T 108-2018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MZ/T 16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 数据安全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核查 verification对核查对象(3.2)的基本情况和收入、财产及支出等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查询、核算、比对和调查核实的活动。3.2核查对象 verification object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3.3核查机构verification organization办理核查业务的相关单位。3.4委托单位entrust unit向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的相关单位和部门。DB50/T 1195202124管理要求4.1基本要求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a)应在真实、合法有效
4、的核查授权及核查委托下开展核查工作。b)应在核查委托范围内开展核查工作,不得超范围核查。c)应做好数据信息安全工作,对核查对象的信息及核查结果保密。d)应在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步骤,确认及反馈核查结果。e)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查效率及质量。4.2工作时限4.2.1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应在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查结果需复核的,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4.2.2跨省或全国范围核查的,应在接受核查委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核查机构提交核查申请;接收到核查结果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确认并反馈委托单位。4.3人员管理4.3.1核查机构应根
5、据业务需求设置受理岗、信息交换岗、核证岗、核查报告岗、机要岗岗位。区县(自治县)核查机构至少有 1 名专职核查工作人员。4.3.2核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核查机构应对在职核查工作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每年不少于 1 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核查业务、救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业务专业技能、业务专业素养等方面。4.3.3核查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录 A),一年一签。4.3.4核查工作人员不应查询未授权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4.3.5核查机构应对在职核查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核查流程、核查时效等。4.3.6核查工作人员离岗应与
6、交接人员对正在经办的核查业务、核查软硬件设备和核查资料进行一对一交接,填写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4.4信息管理4.4.1市级核查机构应建立核查信息系统,并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相关工作。4.4.2市级核查机构应根据社会救助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共享内容及范围。4.4.3核查信息系统账号采取实名制管理,核查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申请账号密钥权限,密钥仅限本人使用,人员离岗应注销核查信息系统使用账号,终止访问权限。4.4.4核查设备、系统、数据库、数据传输等关键位置均应设置密码,密码应符合 MZ/T 108-2018 中附录 A 的要求,应不定时检查密码强
7、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密码,应立即重新设置。4.4.5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定期进行远程灾备,数据库内容不得私自拷贝、留存、传播。4.4.6各级核查机构应依据 MZ/T 165 对数据进行安全管理。4.5档案管理DB50/T 1195202134.5.1核查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使用、保管、鉴定、销毁等内容。4.5.2核查相关档案应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两类,包括过程性材料、证明材料、报告材料、报告应用材料等。4.5.3核查档案归档范围、归档立卷、保管期限、查阅利用应符合 MZ/T 075 的相关要求。5核查程序5.1核查授权5.1.1家庭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时,应授权相关机构自行
8、或委托核查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参见附录 B),提供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5.1.2核查对象可通过签署加盖手印的授权书、“救助核查申请”电子授权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方式授权。5.2核查委托5.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区县(自治县)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可向同级核查机构提出核查委托开展核查工作。5.2.2委托单位应按照与核查机构协商的核查内容及核查方式,出具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参见附录 C),委托书应加盖有效法人印章或电子签章。5.2.3委托单位应向核查机构提
9、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授权书;b)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c)公安部门出具的核查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5.2.4委托单位应将委托材料原件录入市级核查信息系统。5.2.5核查机构应对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开展符合性审核。审核次数宜为两次且审核人不为同一人。5.2.6核查机构对委托材料不合格的,应退回委托单位,并说明理由。5.3开展核查5.3.1总体要求5.3.1.1根据核查委托内容,可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在内的单项或多项工作。5.3.1.2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同行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2 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0、处)、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核查机构或有资质接受核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开展工作。5.3.1.3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出示自己的工作证明,在征得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应对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如实记录并核对调查结果,做好照相、录音、录像、签字等留证工作,确保留证真实性、完整性。5.3.1.4核查工作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侵犯隐私。5.3.2核查方式DB50/T 1195202145.3.2.1信息核查5.3.2.1.1应运用信息化工作手段对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查询。5.3.2.1.2应与信息共享单位商议信息交换方式,
11、可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5.3.2.1.3线上信息交换时,采用数据推送的方式向信息共享单位发出核查请求,并对反馈的数据进行校验确认,对有疑问的数据及时同信息共享单位进行确认更正。5.3.2.1.4线下信息交换时,应通过加密介质采集信息共享单位的全量数据导入核查信息系统,在核查信息系统内形成自有数据库,通过对自有数据库的查询完成核查;或通过加密介质提供核查对象的全量相关信息给信息共享单位,在对方系统内比对后,将结果数据通过加密介质的方式反馈,导入核查信息系统。5.3.2.2入户调查5.3.2.2.1调查小组应到核查对象家中进行访问,直接与调查对象接触,通过查看家庭居住环境、查看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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