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考核与激励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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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员 考核 激励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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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考核与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创业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公司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效率,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激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党委书记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公司其他领导和副总师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及继续教育与培训情况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办公室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供职称津贴、技术职务津贴、科研开发与技术攻关奖励、荣誉性奖励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授予荣誉称号、荣誉性疗养与体检、带薪休假、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科研、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行政、党群管理的基层(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直接从事医疗技术或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职 称 第一节 机构职责 第六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领导工作。 各类职称中、初级评委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职称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系列和政工系列的中级评委会主任及成员由职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提名,或委托公司其他领导提名,报华菱集团和省职改办或省政评办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 职称评聘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聘日常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组织,各单位成立职称评聘考核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节 职称资格评审 第八条 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国家通用的职称资格经评审或以考代评取得,职称业务档案由职改办统一管理. 凡申报评审或报考国家通用的职称资格,必须符合相应系列试行条例中的任职条件、报考条件和国家及省职改部门颁布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评审对象:符合职称评审范围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填报有关表格材料;各单位职称评聘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任职条件、现实表现和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公司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评审委员会或省高评会评审通过;公司或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以考代评职称资格考试者,须经公司职改办对其参考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报考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国家通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其它方式参加考试所获得的任职资格须经公司职改办审查并予以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者,须经公司职改办对其参考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报考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国家通用的执业资格;其所获执业资格与相应级别的职称资格享有同等受聘效力和相应待遇.通过其它方式参加考试所获得的执业资格须经公司职改办审查并予以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公司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或大专以上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对口的生产操作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初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化而需要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新岗位试用考察一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按新任职称系列的任职条件参加评审。符合晋升条件的,要转换系列一年后,才能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 第十五条 从外省、外系统调入或从军队转业来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资格须经公司职改办审查并予以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加职称评审.内退人员参评的,所有评审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三节 职称聘任 第十七条 初、中级职称聘任,由各单位自主进行.中级职称聘任比例控制在获中级职称资格人员总数的90%左右。高级职称聘任,公司根据向主体生产单位与高技术、高管理部门适当倾斜的原则确定职数,实行岗位职数控制,各单位(不含子公司)在公司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名单报人力资源部,经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统一下文聘任.高级职称职数设置见附表一.各子公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数设置和聘任,由子公司自行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节 职称评聘纪律 第十八条 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考试舞弊)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取消其当年的参评(参考)资格外,还要影响其三年的申报(考试)资格.对单位弄虚作假或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的,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一年的职称评聘申报资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一节 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的审定; 3.负责召集专家、公司副总师、专业带头人组建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各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的专业水平与能力作出评价、对科技人员参与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所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 4.负责对拟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审定和聘任。 (二)办公室职责 1.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2.负责公司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的制订; 3.负责落实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各项激励措施; 4.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第二十条 为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和社会人才,公司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管理由专家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节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与聘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一)一级研究员:在公司所急需的专业内设置一级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另行制订. (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公司范围各主体专业内设置一级工程师、一级会计师、一级经济师、一级政工师等。 (三)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各二级单位设置二级工程师、二级会计师、二级经济师、二级政工师等。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为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标准,确保聘任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宁缺勿滥。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象为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政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公司基层(科级)管理人员可参加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不能参加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如被聘任担任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再担任行政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共设置50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00个二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分布既综合考虑各单位主体专业分布情况,又坚持向主体生产单位与高技术、高管理岗位倾斜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职数分布见附表二。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用受职数限制,职数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一)为公司解决过重大的专业技术难题或管理难题. (二)科学研究成果突出。近三年来获得公司科技、管理进步二等及其以上奖励,本人为获奖项目的前三位主要负责人之一。 (三)在公司范围内被公认为本专业的拔尖人才,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实施后为公司每年增创效益100万元以上。 (五)在公司生产、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累计创效益400万元以上,且近年来每年创效益过100万元。 (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及其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及其以上奖励。 (七)专业成绩突出,获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华菱集团公司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一)能解决公司生产工艺、设备上的专业技术问题、管理问题,是本单位范围内公认的专业(技术)骨干。 (二)为公司解决过较大的专业技术难题或管理难题. (三)有较大技术革新、管理创新,项目实施后为公司每年增创效益50万元以上。 (四)在公司生产、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近年来每年增创效益50万元以上。 (五)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及其以上奖励,或地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第三节 竞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一年一聘制,竞聘工作在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公布之后进行。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能参加下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上年度没有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竞聘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一)公司各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和报送相应的推荐材料,人力资源部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其词,弄虚作假。 (二)公司组建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委会对各单位推荐的资格合格人员进行评审,确定聘任候选人,候选人可按控制职数的1:2确定.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聘任侯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合格者,再提交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聘任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十条 一级、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须有十三名以上的评委,其中本专业评委须七人以上。凡列为聘用候选人员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 第三十一条 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指定性调动的,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其调入与调出单位的增减职数变化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科研开发与技术攻关及管理成果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科研开发与技术攻关奖励由技术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科研开发与技术攻关项目申请立项的条件、立项程序及项目实施均按照《涟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成果奖评选条件及评选程序均按照《涟钢管理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一节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竞聘的竞争机制,各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专业(技术)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考核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德(精神和品格)、能(能力和态度)、勤(勤奋和努力)、绩(业绩和结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为20%.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11月底进行。被考核人必须认真填写《涟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车间、科室民主评议,车间、科室负责人提出考核建议,单位职称评聘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各单位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年度考核结果向人力资源部反馈。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个人考核业绩档案,将个人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技术)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础依据。 个人考核业绩档案随本人的调动而转至调入单位. 第三十八条 凡拒绝接受考核或不参加考核的人员,评审职称时不得补办考核手续,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竞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节 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公司统一聘免,公司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评聘.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协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抓好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日常考核评价工作,如认为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能胜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或半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解除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经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因客观原因而不能正常上班,经请假同意,则当月按比例(实际出勤天数/当月天数)取得当月津贴,当月考核不能为优秀。如因非正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未经请假同意,按月累计达一天,则取消当月津贴,当月考核为不合格。全年出勤率达不到50%者,取消下年度竞聘资格。 第四十二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每年年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每年元月份人力资源部将考核材料交各评委会进行评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和各专业性质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评委会讨论,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激 励 第一节 职称津贴 第四十三条 初级职称是上岗的基本条件,不享受职称津贴。各单位要对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设立职称津贴,职称津贴标准及兑现办法由各单位自定。职称津贴要与本人业绩考核挂钩,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津贴;凡按本条所设立的职称津贴需增发的工资额,由各单位在其工资总额中自行消化。 第二节 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设立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为. (一)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000元/月; (二)二级专业(技术)职务:400元/月. 第四十五条 职称津贴的计发: (一)公司完成月度利润目标,按标准发放;未完成月度利润目标,发标准的80%;年度累计完成利润目标,按标准予以补发。 (二)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不作为节假日及平时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三节 科研开发与技术攻关奖励和管理成果奖励 第四十六条 科技开发与技术攻关奖励可分成科学技术进步奖与项目提成奖励两大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标准按照《涟钢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科研开发与技术攻关提成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七条 管理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按《涟钢管理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节 其它待遇 第四十八条 被聘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按以上原则享受津贴与奖励外,还享有优先送外培训、荣誉性疗养、荣誉性体检、带薪休假等待遇. 第四十九条 被聘的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培训机会、荣誉性疗养、荣誉性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待遇方面与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等同,被聘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以上待遇方面与中层管理人员(副职)等同。 第五十条 已竞聘上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有当年达到公司规定内退年龄的,可以放宽任职年限,继续任职,并可继续参加下一年度的竞聘,男性继续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58岁,女性继续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53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5月1 日起执行,原《职称评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后,原《涟钢技术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但各单位享受技术津贴的人数需冲减本办法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 第五十三条 凡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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