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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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煤矿安全 生产 培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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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煤矿,下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具体范围依据国家规定.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南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省直属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的监督指导及考核发证工作。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煤矿企业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的监督指导及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规定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煤矿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前应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进行文化课补习。 第八条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了解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避灾路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出入井手续、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如何预防瓦斯积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地面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应包括煤矿井下安全基本常识和本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并适当增加安全用电、运输、通讯和边坡、水危险区、矿坑、废石场区域安全工作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负责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考核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 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从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国家总局或者湖南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科学制定培训方案,使用推荐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通过复训向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持超过有效期或者没有按规定复审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五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学组织以及后勤服务;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汇总表、登记表; (六)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 初次申请安全资格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三)安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前1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单位集中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用Excel制作的《申请安全资格证书人员名册》及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书复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资格证书复审申请表; (二)安全资格复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申请前1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单位集中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用Excel制作的《申请安全资格证书人员名册》及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前1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张。 单位集中申请的,需提供用《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库. 第二十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申请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复审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前1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单位集中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人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遗失、损坏的,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并作出说明,经发证机关审查认可,15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包括以下内容的专项监察: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及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情况进行监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有湖南局颁发的培训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吊销、暂扣条件的,分局应当立即暂扣,并于暂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暂扣的培训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报湖南局,并对符合吊销条件的提出建议,由湖南局复核,并依法作出决定。 分局要将辖区内吊销、暂扣或者注销培训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书面报湖南局,并将湖南局颁发的证书上缴湖南局处理(被责令停产整顿暂扣的除外). 因被责令停产整顿暂扣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在按法定程序同意其恢复生产时,由分局返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湖南局定期公布被吊销和注销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管理档案. 分局要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向湖南局上报上一个月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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