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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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本公司定名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條:本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C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二、C強化塑膠製品製造業 三、C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四、CA01050鋼材二次加工業 五、CA02060金屬容器製造業 六、CA04010表面處理業 七、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八、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九、CB01071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 十、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十一、CC01020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十二、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十三、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十四、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十五、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十六、CC01090電池製造業 十七、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十八、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十九、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 十、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一、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二、CD01060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三、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 二十四、CE01021度量衡器製造業 二十五、D汽電共生業 二十六、D熱能供應業 二十七、E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十八、E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十九、E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業 三 十、E自來水管承裝商 三十一、E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三十二、E配管工程業 三十三、E電器承裝業 三十四、E電器安裝業 三十五、E冷凍空調工程業 三十六、E電纜安裝工程業 三十七、E電梯安裝工程業 三十八、E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三十九、E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四 十、E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四十一、E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四十二、E機械安裝業 四十三、E電腦設備安裝業 四十四、E通信工程業 四十五、E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四十六、E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四十七、E室內裝潢業 四十八、E玻璃安裝工程業 四十九、E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五 十、E油漆工程業 五十一、E防蝕、防銹工程業 五十二、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五十三、EZ06010交通標示工程業 五十四、EZ15010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五十五、F工業助劑批發業 五十六、F石油製品批發業 五十七、F機械批發業 五十八、F電器批發業 五十九、F精密儀器批發業 六 十、F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六十一、F度量衡器批發業 六十二、F電信器材批發業 六十三、F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 六十四、F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六十五、F電池批發業 六十六、F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六十七、F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 六十八、F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業 六十九、F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七 十、F照相器材批發業 七十一、F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七十二、F資訊軟體批發業 七十三、F電子材料批發業 七十四、F漆料、塗料零售業 七十五、F電器零售業 七十六、F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七十七、F精密儀器零售業 七十八、F度量衡器零售業 七十九、F電信器材零售業 八 十、F機械器具零售業 八十一、F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 八十二、F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八十三、F電池零售業 八十四、F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八十五、F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八十六、F航空器及其零件零售業 八十七、F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八十八、F照相器材零售業 八十九、F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九 十、F資訊軟體零售業 九十一、F國際貿易業 九十二、F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九十三、G停車場經營業 九十四、H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九十五、H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九十六、H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九十七、H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九十八、H不動產租賃業 九十九、I資訊軟體服務業 一00、I資料處理服務業 一0一、I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一0二、I一般廣告服務業 一0三、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一0四、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 一0五、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 一0六、J廢棄物清除業 一0七、J廢棄物處理業 一0八、J環境檢測服務業 一0九、J廢(污)水處理業 一一0、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一一一、JA02051度量衡器修理業 一一二、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 之 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對外得為背書、保證。 第 四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縣,視業務需要得設分公司、辦事處、營業所、門市部、工廠、倉庫於國內外各地. 第 五 條:本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 二 章 股 份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拾伍億元,分柒億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依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另其中新台 幣壹拾億元得以特別股方式發行。 第 六 條 之 一:刪除。 第 七 條:刪除. 第 八 條:刪除。 第 九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並應編號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十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均不得為之。 第 十一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 十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十三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開會事由,通知各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提議事項通知各股東。 第 十四 條:股東會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股東或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五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 十七 條:刪除. 第 十八 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若未選任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缺席,而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中互推一人為主席;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 十九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之股東,本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 四 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二十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至十三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為止。董事缺額達董事總數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就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一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對外由董事長代表本公司.董事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設副董事長一人,亦由董事互選之,任期同該屆董事. 第 二十二 條: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若未選任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缺席時,而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每次董事會每一董事以受一董事之委託為限。 第 二十三 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股東大會執行其決議案。 二、審定業務計劃及檢查執行成果。 三、審定各項重要章則及契約。 四、審議預決算及營業報告書. 五、盈餘分配之審議. 六、資本增減之擬議。 七、審定分支機構之增減或變更。 八、核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選之任免。 九、公司章程修訂之擬議. 十、公司債發行或整理之審議。 十一、有關固定資產之買賣設定抵押等項,得由董事會處理之。 十二、督導公司內部稽核業務。 第 二十四 條:董事會設內部稽核部門,其職掌如左: 一、有關全公司稽核制度規章之研擬、修訂及執行事宜。 二、有關公司薪工、採購、生產、銷售、財務及會計事務之稽核。 三、督導及考核業務及財務單位自行查核之績效. 四、有關各事業處專案計劃及主管機關檢查、簽證會計師查核、管理委員會稽核所發現缺失事項之追蹤查核。 五、有關公司一、二級主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事宜。 六、有關董事會或總經理交辦事項之稽核。 第 二十五 條:刪除。 第 二十六 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預算決算及其他董事會造送股東會之表冊,事先詳查實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二、隨時查核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考核工作進度,并得提出改善意見。 三、糾正公司員工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四、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第 二十七 條:監察人依法各自行使其職權,並得列席董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之一:董事長之報酬以總經理支領所得為計算基礎,並以該項數額之1。5倍支給之.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以不超過本公司員工薪資暨主管加給表最高薪階之標準支給。 第 五 章 職 員 第 二十八 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主持公司一切業務,并得設副總經理一人至五人協助之,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二十九 條: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下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若干層級、單位,其一級單位主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長依法任免之. 第 三十 條:本公司總經理及所屬各職員,均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之業務。 第 三十一 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時辦理決算,並得於每年六月底結算一次. 第 三十二 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 三十三 條:本公司每年盈餘,除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金外,依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金.如尚有盈餘,應優先發放特別股股息,餘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 一、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三. 二、員工紅利不得少於百分之一. 三、其剩餘部份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定之。 以上總分配數不得超過可分配盈餘數. 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應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政策,暨長期財務規劃,以求穩定、永續經營。股利政策以充分反映營運績效及多角化經營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之修正,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或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議決之。 第 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三十七條 :本章程於民國五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訂立,於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正,五十三年五月七日第二次修正,五十四年五月一日第三次修正,五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第四次修正,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五次修正,五十八年五月一日第六次修正,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七次修正,六十年三月二日第八次修正,六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九次修正,六十五年四月三日第十次修正,六十八年五月五日第十一次修正,六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十二次修正,六十九年八月二日第十三次修正,六十九年十月四日第十四次修正,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十五次修正,七十年六月十三日第十六次修正,七十年九月十六日第十七次修正,七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正,七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十九次修正,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十次修正,七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十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十二次修正,七十三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二十四次修正,七十四年五月九日第二十五次修正,七十四年十月八日第二十六次修正,七十五年元月七日第二十七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八次修正,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九次修正,七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十次修正,七十七年六月三日第三十一次修正,七十七年七月四日第三十二次修正,七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次修正,七十八年十二月五日第三十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十五次修正,七十九年五月卅一日第三十六次修正,七十九年十月廿四日第三十七次修正,八十年四月廿日第三十八次修正,八十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九次修正,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修正,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八十三年五月廿七日第四十二次修正,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十三次修正,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四十四次修正,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五次修正,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次修正,八十七年六月二日第四十七次修正,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四十八次修正,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九次修正,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五十次修正,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二次修正,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第五十三次修正,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四次修正,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五十五次修正,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第五十六次修正. . 董事長:江義福 最后让全班孩子伸出手书空一遍,既活跃了气氛,又加深了对重点知识的印象。可惜机会错过去了,以致解求出勤率时,出现了很不理想的效果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I obligation to clear credit pre-loan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re-loan investigation, prevent credit risks, according to the CBRC commercial bank credit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 commercial bank credit small business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 (trial) and other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Bank,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Second person mentioned in these measures refers t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credit investigations, surveys and analysis of the credit business people. Article credit mentioned in these measures refers to table provided to customer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of the Bank's credit business, including foreign currency loans, trade finance, bank acceptances, commercial bill discounting, guarantees, factoring, credit, loan commitment, guarantee and other credit operations, excluding client credit business. Prior to the chengdai investigation into the fourth article this refers to credit before the review, investigators by obtaining, verification, analysis and security aspects of the situation, evaluation and reveals the possible credit risks and to propose preventive measures. Article fifth due diligence in these measures refers to the person in the pre-loan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fulfilling the most basic 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 Article sixth of themselves, pre-loan investigators relatives or other interested person to apply for the credit business, one should apply for the withdrawal. Chapter II due diligence due diligence work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seventh article: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true, complete, valid, and diligence due diligence in carrying out investigation duties. Investigator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varieties of credit business, credit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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