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T+43-2022+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和运行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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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6 DB5114 四 川 省(眉 山 市)地 方 标 准 DB5114/T 432022 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和运行规范 2022-12-30 发布 2023-1-30 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建设要求.4 5 服务类型.6 6 服务内容及要求.7 7 督导工作.9 8 评估与改进.9 参考文献.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2、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眉山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益家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祥、叶红梅、李广平、帅鹏、文鹏、杜刚。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建设和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眉山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要求、督导工作、评估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总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室的建设与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166-2021 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指设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配置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支持服务、资源要素整合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简称“社工站(室)”。3.2 社会工作者 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青少年事务、禁毒戒毒、司法矫治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简称社工。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3.
4、3 专业社会工作者 指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一年及以上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3.4 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指尚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助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3.5 专业督导 指负责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者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资深社会工作者 4 建设要求 场所设置 4.1 4.1.1 社工站(室)可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
5、设施进行建设,也可独立选址建设。县级社工总站应设置在中心城区镇(街道),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专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乡镇(街道)社工站可设置在乡镇(街道)政府党群服务中心,依托邻里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建设,使用面积不低于 100 平米,其中专用面积不低于 50 平米,独立选址的社工站应设置在乡镇(街道)人口密集的中心位置。村(社区)社工室宜设置在所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也可依托综合服务设施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 50 平米,其中专用面积不低于 20 平米。4.1.2 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公共
6、设施完善的地方,方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4.1.3 应设立方便特殊人群的通道和设施,满足特殊服务对象的需要。4.1.4 应配备消防安全和应急设施,配置灭火器材和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硬件设置 4.2 4.2.1 社工总站和社工站场所布局应合理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室、个案室(心理辅导室)和档案室,因地制宜设置接待区、展示区、多功能室、小组活动室等功能区(室)。社工室应明确划分接待服务区与办公区。4.2.2 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电话、空调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投影仪、音响等多媒体设施设备。4.2.3 个案室(心理辅导室)尽量设置在安静、私密的位置,配置沙发、茶几等必要
7、的设施,体现温馨、安全和舒适。4.2.4 多功能室应配置可移动或可拼接的桌椅等必要的活动设备,满足小组活动、培训、沙龙等需求,可与小组活动室通用。4.2.5 应摆放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图册、办事资料等,醒目位置设置建议(投诉)箱和咨询方式。有条件的可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多媒体等形式营造服务场景。标志标识 4.3 4.3.1 社工总站名称统一为“XX 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总站”,社工站名称统一为“XX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室名称统一为“xx 村(社区)社会工作室”。4.3.2 应在主体建筑外显著位置和办公室外挂设带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标识(牌),字体清晰、美观。制度建设 4.4
8、 4.4.1 应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4.4.2 应建立健全社工站(室)管理和运行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项目管理、站点管理、督导管理、服务对象管理、培训制度、文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4.4.3 应在办公区域墙面向外展示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职责、服务展示等内容。4.4.4 应建立并畅通服务对象诉求机制和服务申诉机制。人员配备 4.5 4.5.1 县(区)社工总站应配备 5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站长、副站长各 1 名,社会工作者 3 名。要求如下: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区县民政
9、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由承接社工机构项目负责人担任,需持有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3 年以上独立运行项目的经验;或者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5 年以上独立运行项目的经验。专业社会工作者不少于 2 名。4.5.2 乡镇(街道)社工站应配备 3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站长、副站长各 1 名,社会工作者 1 名。要求如下:站长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副站长由承接社工机构项目负责人担任,需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3 年以上独立运行项目的经验;专业社会工作者不少于 1 名。应培养较为固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数量配比不低于 1:20。4.5.3 村(社区)社工室应配
10、备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其中主任 1 名,社会工作者 1 名。要求如下:主任由所在村(社区)书记或负责民政工作的两委委员兼任;专业社会工作者不少于 1 名;应培养较为固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4.5.4 社工总站和社工站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督导。村(社区)社工室可采取共建共用的方式配备专业督导。专业督导要求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且有连续 5 年以上的社会工作从业经验。4.5.5 承接社工站运行的社工机构应支持社会工作者接受教育培训。专业社会工作者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参与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且在岗 2 年内
11、需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4.5.6 应支持高校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共建社工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方式 4.6 4.6.1 实行项目化、专业化运行,可自主运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4.6.2 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以下方式:可引入市外 3A 级以上专业社工机构运营;可由本地社工机构联合市外 3A 级以上专业社工机构共同运营;由本地专业社工机构独立运营。经费保障 4.7 建立管理和运行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根据工作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各级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支持;统筹民政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等经费;整合相关部门基层服务经费、购买社会
12、工作服务经费等可用资金;积极挖掘本地本辖区内社会公益慈善资源,通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工站(室)运行。5 服务类型 专业服务 5.1 5.1.1 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感受困难的个体和家庭,提供困难救助、人文关怀、心理抚慰、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矛盾调处、生计发展、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服务,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改善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提升社会成员改善生活水平的能力。5.1.2 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持续性服务。支持性服务 5.2 5.2.1 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
13、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5.2.2 引导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实社区服务内容,策划并执行服务项目。5.2.3 协助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队伍。5.2.4 协助培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性服务 5.3 5.3.1 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5.3.2 培育志愿、慈善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提高社区治理发展参与度。5.3.3 挖掘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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