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257-2020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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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CCS A 16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2572020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2020-12-25 发布 2021-01-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4.1 辅助性救助原则.1 4.2 及时救助原则.1 4.3 公正救助原则.1 4.4 属地救助原则.1 5 救助对
2、象和范围.2 6 救助标准.2 7 部门职责.2 8 服务场所和人员要求.3 9 服务流程.3 9.1 服务流程图.3 9.2 受理接待.3 9.3 走访调查.3 9.4 审查与决定.4 9.5 救助实施.4 9.6 回访.5 9.7 档案管理.5 10 服务监督与改进.5 10.1 服务监督.5 10.2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5 附录 A(资料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流程图.7 附录 B(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准备须知.8 B.1 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8 B.2 注意事项.8 附录 C(资料性)特殊群体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9 附录 D(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表.10 附录 E
3、(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11 附录 F(资料性)服务对象评价表.12 参考文献.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费县人民检察院、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商河县人民检察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德新、闫增坤、张贵才、曹光明、魏芳、孙炜、刘俊生、杨光耀、吴永刚、黄翠霞、邓华。引言 本文件编制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4、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结合山东省基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从司法救助服务行为的规范性角度出发对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该文件的编制是对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有利于贯彻执行司法救助制度,转变检察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基本原则、救助对象和
5、范围、救助标准、部门职责、服务场所和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提供。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4258 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
6、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经济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或思想精神面临困境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4 基本原则 4.1 辅助性救助原则 4.1.1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经济困难或思想精神困境。4.1.2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4.1.3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补偿的,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4.2 及时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4.3 公正救助原则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
7、合理救助。4.4 属地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5 救助对象和范围 5.1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
8、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5.2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
9、合理补偿、救助的。6 救助标准 6.1 救助金应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6.2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同地区、同一时期、案情和生活困难程度相似的案件,救助金额应当基本均衡。6.3 应考虑案件以下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赔偿义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应相应扣减;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因迟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产生的债务利息,不应计算在内;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7 部门职责 7.1 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
10、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根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7.2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发放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7.3 财务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协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8 服务场所和人员要求 应符合DB37/T 4258要求。9 服务流程 9.1
11、 服务流程图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流程图见附录A。9.2 受理接待 9.2.1 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应实行专人负责制。9.2.2 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9.2.3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及时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9.2.4 经 12309 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或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移动客户端,提出的有关国家司法救助业务的申请、预约和建议等应有专人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复。9.2.5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交的材料参考附录 B 应详尽告知申请人。9.2.6 司法救助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采用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部
12、门代为书写,经当事人确认后使用。9.2.7 司法救助接待窗口及办案部门受理的申请材料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移交控告申诉部门审核,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应立即移交审核。9.2.8 为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性和人性化服务。9.2.9 对条件不便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进行申请的特殊群体,可提供预约或上门服务,参考附录C 填写特殊群体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9.3 走访调查 9.3.1 对于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不足以确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多少,应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9.3.2 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9.3.3 走访调
13、查应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必须至少一名检察官。9.3.4 走访调查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材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及个别约谈等方式进行。9.3.5 走访调查工作应重点查明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等情况。9.3.6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参考附录 D 填写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表。9.3.7 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工作单位及同事;居住地民政、残联、扶贫、慈善等机构;就医治疗医疗机构;其他认为有必要走访了解的单位和个人。9.4 审查与决定 9.4.1 检察机关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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