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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服务营销客户经理代理合同2014.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945254
  • 上传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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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服务 营销 客户经理 代理 合同 2014
    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______ 服务营销客户经理 人身保险代理合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营销客户经理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负责人(签章): 注册地址: 乙 方 ( 受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居住地址: 邮编: 电话: 户口所在地:________省(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实施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起,即建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代理权的授予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甲方委托乙方为客户经理,履行客户经理职责,授权乙方从事以下代理行为: (一) 从事续期收费服务; (二)根据甲方规定,对营销员、区拓专员续期收费进行督缴和服务; (三) 宣传、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四) 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五) 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第二条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甲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载明的区域为准。 三、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条 乙方同意以下各款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履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甲方要求的其它个人资料真实无误; (二) 乙方已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 向甲方一次性缴存规定数额履约保证金; (四) 提交由两名有正式工作和固定居住地的居民出具的担保书。 四、代理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若双方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可在合同期满前日内由任何一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后,书面延展本合同. 五、代理险种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具体文件确定销售产品种类。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办理签约手续时提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三)乙方同意按甲方确定的时间缴存履约保证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圆.保证金收取方式按照甲方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相关要求执行。保证金用于甲方保障保险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或客户资金安全,以及客户的其他利益.乙方在这些方面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 (四)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甲方针对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 (五)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如乙方未能及时交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因乙方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九)甲方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或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办法,以及调整佣金、奖励及保险险种的内容.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二)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除特殊情况外,甲方每月日为上月佣金发放日,其它与续期保单相关的续期收费佣金等收入在宽限期末次月日发放.超过此日期,甲方自超过之日的第七日起,每日按拖欠发放额的万分之三赔偿乙方; (三)甲方有义务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要求,为乙方申请、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四)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获取本合同内容的途径。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内容的培训及相关活动; (二) 甲方代为申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监管规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四) 依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获取佣金、奖励等; (五) 依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参加考核; (六) 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业务、服务竞赛并据结果获得奖励; (七) 本合同到期,若乙方满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中列示的续签条件,除乙方明示不再续约外,甲方必须与乙方续签《服务营销客户经理人身保险代理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监管规定; (二) 遵守保险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 达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甲方针对乙方所提出的配套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根据以上制度及办法履行代理义务; (四) 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及考试; (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监管规定和甲方有关的客户服务规定,开展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服务活动;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申请、换发工作,并在提出解约申请后及解约后仍负有协助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的未了结客户投诉等事宜的义务; (七)乙方在客户投保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保单中的责任免除事项、退保事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依法应特别告知的其他事项; (八)乙方在提出解约申请后应协助甲方对其经办的所有保单客户进行核查,并按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或资料; (九)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交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属于甲方的各种保险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 (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隐私; (十一) 爱护并合理、善意使用甲方财产、设施; (十二)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并同意甲方代缴; (十三) 乙方居住地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日以内填报《客户经理居所地变更报告单》书面告知甲方。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方总公司制订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等有关客户经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同意甲方总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单方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办法,修订后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办法在生效并经甲方告知乙方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分支机构在甲方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制定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补充规定,经报甲方总公司同意后,视为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该甲方分支机构所辖范围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终止: (一) 有下列情况或事件之一发生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订的; 2。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3.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甲方批准的;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失效未及时补办的; 5.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6.甲方发生终止的. (二)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章,办理交接手续,归还积欠公司的款项、单证及其它公司物品,乙方如不遵守此项规定的,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三)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其经办的所有保单客户进行核查,并按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或资料,核查时间为 ___个月.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甲方可视情况将核查时间适当延长;核查完毕后,对于乙方对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作为损失补偿,并退回剩余保证金。 (四) 本合同终止三十日以后,各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款项、物品结清后,甲方无息一次性归还乙方缴存的履约保证金. (五) 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于甲方做出同意解除本合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办理交接手续. (六) 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新保佣金和续期佣金,但与该佣金对应的应缴保费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缴费成功且生效的除外;甲方有权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的其他佣金,而无论该等佣金的发生是否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针对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情况,同时取消在本合同单方面终止日前甲方授予乙方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业务竞赛的优胜资格。 (七) 因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本合同终止的,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代为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乙方担保人办理交接.乙方担保人无法办理的,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甲方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四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一) 有下列情形或事件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有权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有权根据公司的损失情况扣减乙方缴存的履约保证金、佣金、奖励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乙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认为应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违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甲方针对乙方制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及本合同的; 3。因乙方违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甲方针对乙方制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及本合同,甲方发出《客户经理解约通知书》且送达乙方,乙方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4。乙方同时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营销业务,或者向其他任何单位提供与甲方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相竞争的服务; 5。乙方使用不正当手段经办、推销保险的; 6。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后十五日以内,不按甲方有关规章办理交接手续或不归还积欠公司款项的。 (二)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1。乙方未能完成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考核指标; 2。 甲方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裁减代理人或者出现甲方撤销、并转等情况的; 3.乙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的; 4。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及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各类资料; 5。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造成国家、甲方、客户财产或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在本合同单方面终止时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日期以导致本合同单方面终止的情况发生之日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对乙方不再予以录用. 乙方同时适用第十三条“本合同的终止”和第十四条“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第十四条“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合同,造成国家、甲方、客户财产或名誉损失,或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但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被发现的言行保留追偿的权利.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向甲方提供以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十一、送达 第二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有关通知、决定无法送达乙方本人的,甲方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送达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 (二) 送达乙方担保人; (三) 乙方直系亲属或担保人拒收的,视为无法送达,公司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乙方已向甲方填报《客户经理居所地变更报告单》的,以该报告单所载地址挂号寄送有关通知、决定,并自邮政部门寄发局邮戳日期顺延至第三十日起,视为有关通知、决定送达乙方. 2。乙方多次填报变更报告单的,以甲方收到的最后一张变更报告单所载地址为准。 3.乙方未向甲方填报《客户经理居所地变更报告单》的,以本合同所载地址挂号寄送有关通知、决定,并自邮政部门寄发局邮戳日期顺延至第三十日起,视为有关通知、决定送达乙方。 (四)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有关通知、决定无法送达乙方本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本合同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保证,该方应对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所遭受或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进行赔偿。 十三、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关术语定义: (一) 乙方居住地:指乙方户籍所在地.乙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乙方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 新保佣金: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业务在收取第一保单年度保费,按照公司要求收回经客户签字的保单回执,并且公司对此保单客户回访成功后所应领取的报酬。 (三) 续期佣金: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期缴业务,按公司要求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在续年度保费到帐时(本合同有效)所应支领的报酬。 (四) 乙方直系亲属:是指乙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 (五) 本合同书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以外"、“以后”不包含本数在内. 十四、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保监局或同业公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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