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_T 2170-2020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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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2 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21702020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for registration of adoptions in china 2020-10-29 发布 2020-11-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1702020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登记机关及人员.1 3 信息登记材料.2 4 信息登记要求.2 5 审查内容及要求.5 6 信息保护要求.9 7 监督管理.9 附录 A(规范性)
2、收养登记申请书.10 附录 B(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18 附录 C(规范性)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19 附录 D(规范性)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20 附录 E(规范性)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21 附录 F(规范性)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30 附录 G(规范性)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31 附录 H(规范性)解除收养关系证明.32 附录 I(规范性)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33 附录 J(规范性)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34 附录 K(规范性)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35 附录 L(规范性)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41 附录 M(规范性)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42 附录 N(
3、规范性)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48 附录 O(规范性)收养登记证明书.49 附录 P(资料性)办理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所需材料核查工作记录.50 附录 Q(资料性)办理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核查工作记录.52 附录 R(资料性)收养登记信息核查情况报告.53 DB45/T 2170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和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廷和、李志彬、何文、李群峰、张鹏、苏芸、朱甲东、黄艳
4、、黄焱、江宁。DB45/T 21702020 1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的登记机关及人员、信息登记材料、信息登记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信息保护要求、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国内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广西境内申请收养儿童的信息登记、审查及保护的管理工作。2 登记机关及人员 2.1 登记机关 2.1.1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区 14 个市民政局)。2.1.2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城区民政局),具体办理机关为:a)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5、、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b)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c)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d)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e)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f)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2 登记人员 2.2.1 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如
6、下:a)应由本级民政部门任免;b)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c)接受过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技能培训并熟悉相关操作;d)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e)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f)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打印填写。DB45/T 21702020 2 2.2.2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a)解答咨询;b)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c)颁发收养登记证;d)出具
7、收养登记证明;e)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3 信息登记材料 收养信息登记材料如下:a)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A);b)收养登记证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B);c)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C);d)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D);e)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E);f)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F);g)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G);h)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H);i)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I);j)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J);k)补领
8、收养登记证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K);l)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L);m)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M);n)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N);o)收养登记证明书的填写录入(见附录 O)。4 信息登记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内容简明扼要实用。4.1.2 字迹清楚、端正,不能涂改与剪贴。4.1.3 眉栏、页码填写完整,记录者签全名。4.1.4 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为蓝色或黑色。4.1.5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于相应空白处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能采用刮
9、、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4.1.6 信息录入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时,应根据收养管理录入要求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录入真实、准确。4.2 材料填写录入要求 4.2.1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DB45/T 21702020 3 a)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录入;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录入;b)“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录入为“年月日”;c)“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录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
10、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及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录入护照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一并录入;d)“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录入“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录入;e)“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录入;f)“健康状况”:录入“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g)“婚姻状况”:录入“未婚”、“已婚”、“离婚”、“丧偶”;h)“家庭收入”:录入家庭年收入总和;i)“住址”:录入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j)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录入“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
11、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录入“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录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录明“非亲属”;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录;k)“被收养后改名为”:录入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录;l)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录入“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录明具体亲属关系;m)收养继子女情况: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录入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
12、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及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录;n)签名: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应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o)询问笔录及调查记录:收养登记员应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 8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
13、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 8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4.2.2 收养登记证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收养登记证上
14、收养登记字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住址、被收养人身份、更改的姓名,以及登记日期的录入应与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要求一致;DB45/T 21702020 4 b)无送养人的,“送养人姓名(名称)”一栏不录。4.2.3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提供证件情况”: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核实后录入“齐全”;b)“审查意见”:录入“符合收养条件,准予登记”;c)“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名”:由批准该收养登记的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亲笔签名,不可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d)“收养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员亲笔
15、签名,不可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e)“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录入为:“年月日”。录入的日期应当与收养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f)“承办机关名称”:录入承办单位名称;g)“收养登记证字号”:录入式样为“(XXXX)AB 收字 YYYYY”(AB 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 为年号,YYYYY 为当年办理收养登记的序号);h)“收养登记证印制号”:录入颁发给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i)“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按指纹。“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可空白,不可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2.4 不予办理收养登
16、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果录入;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4.2.5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 4.2.1 的相关内容录入;b)解除协议书及询问笔记:收养登记员应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 8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 8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应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给被询问
17、人阅读。被询问人应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4.2.6 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解除收养登记审查意见”:录入“符合解除收养条件,准予登记”;b)“解除收养登记证字号”:录入式样为“(XXXX)AB 解字 YYYYY”(AB 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 为年号,YYYYY 为当年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序号);c)“解除收养登记证
18、印制号”:录入颁发给当事人的解除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d)“解除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录入为:“年月日”。4.2.7 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果录入;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4.2.8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果录入;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4.2.9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DB45/T 21702020 5 a)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
19、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b)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c)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4.2.10 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的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4.2.11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按照 4.2.1 的相关内容录入。4.2.12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收养登记证的相应文本登记日期应与原登记日期一致。4.2.13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和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按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录入。4.2.14 收养登记证明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
20、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录入式样为“(XXXX)AB 证字 YYYYY”(AB 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 为年号,YYYYY 为当年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序号);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5 审查内容及要求 5.1 审查内容 5.1.1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b)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c)单位证明。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有工
21、作单位的,此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收养人是农村群众或城市居民的,此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员出具;d)单身收养的应当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提供结婚证(收养人提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e)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f)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的收养人提交)
22、;g)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交);h)检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奔婴。儿童报案和在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i)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二寸彩色照片 2 张,收养人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各 1 张;j)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DB45/T 21702020 6 5.1.2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
23、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5.1.2.1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b)护照;c)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1.2.2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
24、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b)护照;c)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1.2.3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b)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c)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
25、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5.1.2.4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b)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c)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5.1.2.5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审查下列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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