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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Ⅲ类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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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无机 部分
    资源描述:
    编号:(X)XK13-00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14) (无机产品(Ⅲ类)部分) 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1月19日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公司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5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规定 6 5.1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 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检查项目 10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3 5.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13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9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21 附件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32 附件4 公司实地核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 检查报告 34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比表 38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无机产品(Ⅲ类)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硼化合物 1 工业硼氢化钠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 溶液 —— 2 硼氢化钾 —— 一等品、合格品 3 工业过硼酸钠 一水 —— 四水 —— 2 硝酸钙 4 工业硝酸钙 —— 一等品、合格品 3 硝酸银 5 照相用硝酸银 —— 一级、二级、三级 4 溴 6 工业溴 —— 优级、一级、二级 5 氯化亚砜 7 工业氯化亚砜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 氨基磺酸 8 工业氨基磺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7 亚硫酸氢铵 9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 —— 8 氢氧化锂 10 单水氢氧化锂 —— T1级、T2级、1级、2级 9 二盐基亚磷酸铅 11 二盐基亚磷酸铅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 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行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 26689118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王 琪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公司,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公司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公司,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 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工业硼氢化钠 产品标准 HG/T 3585-2023 工业硼氢化钠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HG/T 3696.1-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 3696.3-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2 硼氢化钾 产品标准 HG/T 3584-1999(2023) 硼氢化钾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3 工业过硼酸钠 产品标准 HG/T 2518-2023 工业过硼酸钠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049-2023 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9724-2023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HG/T 3696.1-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 3696.2-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HG/T 3696.3-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4 工业硝酸钙 产品标准 HG/T 3787-2023 工业硝酸钙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9724-2023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HG/T 3696.1-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 3696.2-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HG/T 3696.3-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5 照相用硝酸银 产品标准 YS/T 476-2023 照相用硝酸银 相关标准 GB/T 602-2023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70-2023 化学试剂 硝酸银 HG/T 3484-1999 化学试剂 标准玻璃乳浊液和澄清度标准 HG/T 3921-2023 化学试剂 采样及验收规则 6 工业溴 产品标准 QB/T 2023-1994 工业溴 相关标准 GB/T 8618-2023 制盐工业重要产品取样方法 7 工业氯化亚砜 产品标准 HG/T 3788-2023 工业氯化亚砜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15-2023 化学试剂 沸程测定通用方法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8 工业氨基磺酸 产品标准 HG/T 2527-1993 工业氨基磺酸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049-2023 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9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产品标准 HG/T 2785-1996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相关标准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202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10 单水氢氧化锂 产品标准 GB/T 8766-2023 单水氢氧化锂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191-20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1986 运送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1064.2-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酸碱滴定法测定氢氧化锂量 GB/T 11064.4-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取光谱法测定钠和钾量 GB/T 11064.5-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取光谱法测定钙量 GB/T 11064.7-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测定铁量 GB/T 11064.9-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滴定法测定硫化物量 GB/T 11064.10-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汞量法测定氯化物量 GB/T 11064.11-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酸不溶物量 GB/T 11064.12-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吸取滴定法测定二氧化碳量 11 二盐基亚磷酸铅 产品标准 HG/T 2339-2023 二盐基亚磷酸铅 相关标准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202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仪器名称 量程或范围 分度值或精度 工业硼氢化钠 1.粗馏釜 2.粗馏塔 3.精馏釜 4.精馏塔 5.氢化釜 6.缩合器 7.冷却器 8.水解器 9.离心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快速水分测定仪(固体) 50mL 100g 200℃ 40~200℃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0.0001g 硼氢化钾 1. 复分解器 2. 结晶器 3. 过滤设备 4. 干燥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50mL 100g 200℃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工业过硼酸钠 1.配料罐 2.过滤器 3.反映器 4.离心机 5. .干燥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酸度计 7.分光光度计 8.恒温水浴 9.堆积密度测定装置 50mL 100g 200℃ -500~500mV 0~1.5Abs 100℃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2mV 0.003Abs 工业硝酸钙 1.反映器 2.澄清器 3.酸化槽 4.蒸发器 5.结晶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7.酸度计 50mL 100g 200℃ 1100℃ -500~500mV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10℃ 2mV 照相用硝酸银 1.反映器 2.过滤器 3.蒸发器 4.结晶器 5.离心机 6.干燥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酸度计 7. 原子吸取分光光度计(带电加热和氢化物发生器) 50mL 100g 200℃ -500~500mV 180-800nm 0-1.500Abs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2mV 2nm 0.001Abs 工业溴 1.预热器 2.反映塔 3.溴水分离塔 4.精馏塔 5.冷凝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7.恒温电水浴器 50mL 100g 200℃ 1100℃ 100℃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10℃ 2℃ 工业氯化亚砜 1.预热器 2.催化反映器 3.冷凝设备 4.精馏塔 1.干燥箱△ 2.密度计△ 3.蒸馏装置 4.温度计 5.大气压计 6.天平△ 200℃ 1.600~1.700g/cm3 100℃ 100℃ 60kPa~106kPa 100g 2℃ 0.001g/cm3 0.1mL 0.1℃ 1℃ 0.01kPa 0.0001g 工业氨基磺酸 1.反映釜 2.冷冻机 3.结晶器 4.过滤设备 5.干燥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分光光度计(优等品、一等品) 50mL 100g 200℃ 0~1.5Abs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0.003Abs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1.吸取器 2.分离器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50mL 100g 200℃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单水氢氧化锂 1.煅烧炉 2.浸出池 3.过滤器 4.蒸发器 5.结晶器 6.离心机 7.干燥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炉 7.还原蒸馏装置 8.CO2吸取滴定装置 9.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取分光光度计 50mL 100g 200℃ 1100℃ 0~1.5Abs 180-800nm 0-1.500Abs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10℃ 0.003Abs 2nm 0.001Abs 二盐基亚磷酸铅 1.反映设备 2.干燥设备 3.粉碎设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实验筛 7.白度仪(优等品、一等品) 50mL 100g 200℃ 75μm 0~100度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2℃ 0.5度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公司,核查时可按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3. 标△为型式检查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规定,可以实行委托检查,但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检查项目(见表4) 表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检查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1 硼化合物 工业硼氢化钠 《工业硼氢化钠》 HG/T 3585-2023 硼氢化钠 干燥减量(固体) 氢氧化钠(溶液) 硼氢化钾 《硼氢化钾》 HG/T 3584-1999(2023) 硼氢化钾 水分 工业过硼酸钠 《工业过硼酸钠》 HG/T 2518-2023 活性氧 pH值 铁 稳定性 堆积密度 2 硝酸钙 工业硝酸钙 《工业硝酸钙》 HG/T 3787-2023 硝酸钙质量分数 水不溶物质量分数 pH值 氯化物质量分数 铁质量分数 3 硝酸银 照相用硝酸银 《照相用硝酸银》 YS/T 476-2023 硝酸银 水不溶物 氯化物 硫酸盐 盐酸不沉淀物 亚硝酸盐 铜 铁 铅 铋 金 钯 铂 铑 铱 汞 镍 锰 镉 铬 锡 外观质量 澄清度 水溶液反映 银氨溶液反映 4 溴 工业溴 《工业溴》 QB/T 2023-1994 溴 氯 不挥发物 5 氯化亚砜 工业氯化亚砜 《工业氯化亚砜》 HG/T 3788-2023 色度 密度※ 沸程的体积分数 蒸馏残留物※ 6 氨基磺酸 工业氨基磺酸 《工业氨基磺酸》 HG/T 2527-1993 氨基磺酸含量 硫酸盐(优等品、一等品) 水不溶物(优等品) 铁含量(优等品、一等品) 干燥失量(优等品) 7 亚硫酸氢铵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HG/T 2785-1996 亚硫酸氢铵与亚硫酸铵总和 硫代硫酸铵 亚硫酸氢铵/亚硫酸铵比值 8 氢氧化锂 单水氢氧化锂 《单水氢氧化锂》 GB/T 8766-2023 氢氧化锂 钠 钾 氧化铁 氧化钙 二氧化碳 硫酸盐 氯化物 盐酸不溶物 水不溶物 9 二盐基亚磷酸铅 二盐基亚磷酸铅 《二盐基亚磷酸铅》 HG/T 2339-2023 铅含量 亚磷酸含量 加热减量 筛余物 白度(优等品、一等品) 注:1.表4所列检查项目所有为许可证检查项目;其中标※号的检查项目为型式检查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查项目。 2.若公司不具有上述型式检查项目检查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3.检查项目后加括号注明了应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查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 抽样 A1.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A1.2 抽样应在生产公司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公司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 按公司申请的品种/规格抽取样品,公司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足混匀后,提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查用样,一份留公司备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 (见表5),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B1.3 许可证检查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规定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解决。 B1.4 抽样单(见表5) 表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5.5.2.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为表4中所列所有项目。 5.5.2.2 鉴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见表4)进行检查,全项检查合格则鉴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合格;若有一个检查项目不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硼化合物: (1)工业硼氢化钠[固体(优等品、一等品)、溶液 ] (2)硼氢化钾(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实行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6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 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实行表 产品品种 增长产品规格情况 实地核查 产品检查 工业硼氢化钠 增长规格 √ √ 产品升级 × √ 硼氢化钾 产品升级 × √ 工业过硼酸钠 增长规格 × √ 工业硝酸钙 产品升级 × √ 照相用硝酸银 产品升级 × √ 工业溴 产品升级 × √ 工业氯化亚砜 产品升级 × √ 工业氨基磺酸 产品升级 √ √ 单水氢氧化锂 产品升级 × √ 二盐基亚磷酸铅 产品升级 √ √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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