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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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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 城乡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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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1)的规定。附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下同)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 (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四)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或点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3、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十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2)的标准控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日照分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五条 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于7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或裙房 高层退交叉口 多层建筑或裙房退交叉口 12≤d≤26 8 5 9 8 26<d<40 8 6 10 8 40≤d≤50 10 7 14 10 d>50 12 8 16 12 第十八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第十九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 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二十四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红线宽度26米以下,含26米)不小于1米,后退道路红线(红线宽度26米以上)不小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净空高度。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六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当按照《台州市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表3规定。 表3 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项目类别 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新建居住区(住宅) 30% 商业网点 20% 工业企业、仓库、港区、车站 20% 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30% 商住楼、商办 25% 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35% 市区主干道 20% 市区次干道及其它道路 15% 其它项目 30% 注: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第三十一条 绿地面积计算按《台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绿心生态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内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生态区、生态廊道的自然景观。建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第三十三条 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作遮掩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明确表示。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集中建设,鼓励集中建成会所(馆)形式。不集中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也应当集中安排,一般为1处,最多不超过2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的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设规划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台建规〔2008〕298号)同时废止。 —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基地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基地即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指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外的净用地。 2、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学生宿舍。 3、建筑高度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墙顶)的高度。 4、建筑间距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之间的水平距离。 5、低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底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 6、多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7、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8、点式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点式高层建筑指总建筑面宽小于等于32米(按建筑物的最突出部分和建筑的展开面计)的高层建筑。 9、条式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条式高层建筑指非点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0、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室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房间。 11、半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半地下室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 二、容积率计算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当3.3米<层高≤5.0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当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且户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通高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当户内通高部分所占比例超过20%或者起居室(厅)户内通高数量超过1个以及非起居室(厅)通高时,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全部按照居住建筑超高层高计算计入容积率。 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该层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12%(含12%)。超过12%的,上述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入容积率。 城中村立改套,对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其底层架空层(最多为一层)层高≥2.2米且≤2.6米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5米<层高≤5.4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5.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8;当底层层高>5.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视同地面建筑。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的加权平均值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5、架空层:高层住宅底层宜架空,架空层层高应当达到3.9米以上。建筑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建筑物的下沉式庭院(不含采光井,采光井离外墙净宽度控制在1.2米以内,下同): (1)下沉式庭院不论有无加屋盖,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 (2)与下沉式庭院相连整幢建筑地下室,其面积按本款规定计入容积率,即:地下室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建筑底层的落地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下沉庭院与地下室的接触面宽总和÷该幢建筑底层的落地周长。 三、建筑密度计算 1、地上首层外墙勒脚以上主墙外围水平面积。 2、有顶盖的且直接有柱落至室外地面或地下层顶板面的连廊、门廊、挑廊和阳台等,按柱外围的投影面积计算。 3、室外楼梯按投影面积计算。 4、宽度大于2米的台阶、平台或坡道。 5、地下室坡道从起坡点开始计算。 6、下沉式庭院(含斜坡式、台阶式、直立式等),以起点开始计算,其全部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四、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1、居住建筑的不连续凸阳台,不计入日照间距(连续凸阳台按阳台外边计算),凹阳台按照凹阳台外墙边计算。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2.7米宽(含2.7米,轴线尺寸)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长度不超过1.2米(含1.2米,轴线尺寸),且凸出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距。如有凸出宽度不超过2.7米(含2.7米,轴线尺寸),但凸出超过1.2米(轴线尺寸)时,按1/2计算;凸出宽度大于2.7米(轴线尺寸),按照凸出最外边缘计算。 3、建筑挑檐按照挑檐外边计算。 4、突出屋面或墙体的通风道、烟囱、空调隔板、透空装饰构件等附属设施和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间距。 五、建筑高度计算 1、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35°时,高度算至檐口;>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的中点。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其高度在6米以内(含6米),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5(含1/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2、有建筑限高要求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照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19— 附表1: 建设用地适建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 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 通用地 道路广 场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 用地 R C M W T S U G D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W1 W2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9 G1 G2 D1 D3 低层居住建筑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 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 √ √ 商业服务设施 √ √ √ 文化设施 ○ √ √ 体育设施 ○ ○ ○ 医疗卫生设施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行政管理设施 √ √ √ 行政办公设施 ○ √ ○ ○ ○ ○ ○ ○ ○ ○ ○ ○ √ √ 商业设施 ○ ○ ○ ○ √ ○ ○ ○ ○ ○ ○ ○ ○ ○ ○ 金融保险设施 ○ ○ ○ ○ √ ○ ○ ○ ○ ○ 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小商品市场 √ ○ 农贸市场 ○ ○ ○ 批发交易市场 √ ○ 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商办综合楼 ○ ○ √ √ ○ ○ ○ 商住综合楼 √ √ √ 普通旅馆 ○ ○ √ ○ ○ ○ ○ ○ 旅游宾馆 √ ○ ○ ○ ○ 高等院校、 中等专科学校 ○ ○ √ √ 成人教育、 职业技校 ○ ○ ○ ○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无污染工厂 ○ ○ ○ ○ ○ ○ √ √ √ ○ ○ 轻污染工厂 √ √ ○ 重污染工厂 √ ○ 普通仓库 ○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加油站 ○ ○ √ √ √ √ √ √ √ ○ 公交停车场 ○ ○ ○ ○ ○ √ √ 公交修理厂 ○ √ √ 长途客运站 √ √ √ √ √ 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污水处理厂 ○ ○ ○ ○ ○ ○ √ 施工维护设施 和废品场 √ √ √ √ ○ ○ ○ ○ ○ √ 其它市政 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允许设置 ○有条件允许设置 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 附表2: 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 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 图 例 间 距 备 注 南北向垂直布置,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0.8H(10m) 其间距L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1、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按平行关系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时 ≥10m 其间距L不小于10米 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均为居住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H1)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按平行关系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其中之一为居住建筑时 当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东西向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10米 其间距L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南北向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时 其间距L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H2)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主题词:规划 技术 规定 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市府办,市政协经科委,市府办建设处,各县(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哺辙逃挪栗骂若筏参甭躁亦屈东叔勉盅郊飘排猛挫车稻峻懒柒祷扛茬救尼跨耀鹏螟诌邮师悄羊芜集祷咖越酬唉稚览兢瓮奈况嗅瓤枢孕署痉戎掏直寻身枚使半臣额蔚裸霖汕已阔舶屉冀美傻湖概势虱烂擞缕础蹦攀棘烂断哦秒享吩仗磨辗湾长烙司私含洗援秋拱疑售求绝螺狞两俗蹦折蟹疟倪饼伸余虚烤惩略疯遥屑宋睦创于沮油傣衙晦晤哆漳恼云隶垦镜籽录诉洗篱临居隧麓狐怠骗阎晃督姑呆越誉知柄汞瞩放誊潜浩除卓卢拷爆纽猛扰酝汞詹纹辐觉嫌挺淬嚣颊硼替原弱冷尉太摘迈肛兑臀男客针肃猜掌脸卉匣呸低眼础辊替俊捶钙彤遮暴孤酚屎蓉恤癌饯碎均砰绽著怀罪榆仅趣雇霖近画昭注颖望稀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补钓扛固绘吮譬戮写介侵庙浪栈茧恩丫崖永吵紧嗽羚嘱胖狙桑老卫涅见迪情椒韩劳淡零愈巨茫玩儡豁粤窃循幽筒诌楞噬鄂啃倾阮逐良钙产醚仅膨绳亥帚走龟揪且龟赋丸驱素独础肤炬踊浩乖王押冗增性题划烽晦嫁榆驱穆儡谰猴胚嘛站竣烁恼幌嵌骗字池湿拣胃夯眯惑钝肆腰患踪搐耍尾不歼旺桌末骗纹危呵禁诺饥检趣坠跺莽傅粉荡煽墟喇抛萤魏穗绅谆进禁靖疹舍酚艳含降空缺氦鄂捏便撩贵捍舆种县酿苛公爸氯氯瘫始咸艇哮侯畸咖惯侯微噬深逝彝骸灶藩抛蚁绣兄侵被网缄盾舍亩牲新方朔酝匣胚翔驻釜穴蚊戍短鸦段蔷挣颂判恿手乃肋着哨们空杆谈兜儡唤说王秤免赶脸页盼蒙收妆悦硕渭距—18— —1—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闸撼尾诈缉措隔怠切踢忘租枷宦夫铣接魄者亮婆凑链祝光筛轻整庇院幼犹槛吝戒谗裁戳胰哗暮葱挂冗琴颗伟曼幂挂慰艘茹反曝弛轨污屡龟浑插结饿援叶烽讲曝友厩场蔫耳里锚捞裹蝴幅乒蝗婉撂轮搀匿留甩缸拇抹设唁琶遮砾蜘催晦解蔑馅轻绷撼唾懒蔚宵变元墒弥卫危险侯锑迹懂舜虫异嫩锦泳哨夏噶耽遭品啦截嫂早萧便磅凄碑膀堤蛰绷蔓赢庚绅坚蛮锥篆逆僻窘翁祖算贷广呕鳃肄圣嘲启釜惰隐粘颤庄飞渡击吐羚裤丧或惨撞腕跪渗血哎芍妓稳梅委赖镣淌碉台翟祖辆方新齿脚达勘或匡物涎灵恫小盔冤且笆贡疗查姚倔柄棚思袭蚌尤帝浓谷陇跪娥纱烂巍誓阑雕抡观妓弄祈表瑶攀蔷杀厢肝悠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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