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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883949
  • 上传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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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解除 劳动合同 相关 法律问题 解答
    资源描述: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二十七、劳动合同未到期,无任何实际理由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这条指的是劳动者的自主辞职权,在没有任何实际理由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劳动自由的权利,避免“包身工”“工奴”的现象发生。但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应注意程序,即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通常的“急辞工”,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遭索赔或则被扣除提前相应天数的工资。 问题二十八、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无任何实际理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用人单位一般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与劳动者不对等的,目的在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二十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来就不是“铁饭碗",以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十四款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同样可以被解除. 问题三十、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劳动者出现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简单得概括为劳动者有过错的行为,而且不必给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好劳动者有以上情形的相关证据,并按照解聘的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问题三十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限制?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如劳动者出现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客观原因为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问题三十三、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程序?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通知工会的义务,并要说明理由,但法律并不要求获得工会的批准。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走好这一程序,否则违反程序就有败诉的风险。用人单位还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就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问题三十四、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解答]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律师提示] 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也就是不能胜任工作,但工作定额是否合理,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得到职工的认可并已经过公示,另外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问题三十五、员工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害指的是多大的损害?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律师提示]这两款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有效使用管理手段的依据,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那些损失属于“重大损失”,这就要在规章制度中具体的量化,如规定累计几次警告计小过,几次小过计大过,几次大过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属重大损害等等,尽量细化,并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有证据反映并予与保留。 问题三十六、员工提供虚假身份材料或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律师提示] 员工提供虚假身份材料或学历证明,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行为后果是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问题三十七、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致使劳动者被迫辞职的。3、劳动者因疾病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企业经济性裁员.6、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7、企业破产或被行政机关吊销,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企业自身提前解散的。 问题三十八、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有过错而被解除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即我们平常所说“自离”的,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5、、劳动者有欺诈行为的。6、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7、、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死亡的。 问题三十九、员工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律师提示]员工辞职可以分为主动辞职与被迫辞职,主动辞职有我们平常所说的“跳槽”,“换工作环境”,“回家”等原因,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是被迫辞职,即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行为,致使原告辞职的,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员工在辞职时,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在辞职申请中写清楚辞职理由. 问题四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律师提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致使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四十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问题四十二、企业倒闭或破产,是否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企业倒闭或破产,仍然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终止,是基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劳动者过错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问题四十三、在那种情形下,企业可进行经济性裁员?进行经济性裁员要经过哪些程序?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发生以上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必须遵循相关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问题四十四、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要优先留下哪些人员?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律师提示]在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时,应注意优先留用人员,并且在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问题四十五、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提示]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问题四十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职工工资较高,但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问题四十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法条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律师提示] 请注意,这里的“赔偿金”与前文中提到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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